自治區博物館工作條例,國家文物局1979-6-29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博物館工作條例
- 外文名:Autonomous Region Museum Work Regulations
- 時間:1979-6-29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總則,藏 品,陳 列,民眾工作,科學研究,組織機構,隊伍建設,附 則,
總則
第一條 省、市、自治區博物館是國家舉辦的地方綜合性或專門性博物館,是文物和標本的主要收藏機構、宣傳教育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是我國社會主義科學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博物館工作應當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古為今用”的方針和各項文物工作政策,辦成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社會主義博物館。
第三條 博物館通過徵集收藏文物、標本,進行科學研究,舉辦陳列展覽,傳播歷史和科學文化知識,對人民民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主義教育,為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省、市、自治區博物館要開展館際間的協作,對地(市)、縣博物館進行業務輔導.推動博物館工作經驗的總結和交流。
藏 品
第五條 博物館藏品是國家寶貴的科學文化財產,是博物館業務活動的基礎.根據本館的性質和任務,主要在本地區範圍內通過考古發掘,接收、徵集文物,採集標本以及館際交換等手段積累藏品.徵集工作必須堅持民眾路線,必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好詳明、科學的原始記錄.既要重視徵集古代歷史文物,也要重視徵集近、現代歷史文物,特別是革命文物(包括社會主義時期的文物)和民族文物。 第六條 博物館必須加強藏品的保管工作,應有專門庫房及相應設備,嚴格執行《博物館藏品保管試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博物館對藏品負有科學管理、保護、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責任.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帳目清楚、鑑定確切、編目詳明、保管妥善、查檢方便.藏品應保持歷史原狀,嚴禁歪曲和偽造.複製品、仿製品、代用品須加標誌,以免真偽混淆。
博物館領導和保管人員要負責確保藏品特別是一級藏品的安全,有權制止違反有關文物安全規定的行為,發生事故要追究責任。
凡調撥、交換藏品,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一級藏品報國家文物局批准。
第七條 積極開展藏品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根據條件逐步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增添相應設備.要總結和發展傳統經驗,引進先進技術,進行藏品的鑑定、保管、修復、複製和標本製作等方面的科學實驗,不斷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陳 列
第八條 陳列是博物館工作的中心環節,是衡量博物館工作質量的重要標誌.要認真辦好與本館性質和任務相適應的具有地方特點的基本陳列.地方綜合性博物館一般應以地方歷史(包括革命史)為重點,有條件的博物館還要辦好自然部分的陳列,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陳列體系.在搞好基本陳列的同時,也要重視搞好臨時展覽。 第九條 陳列應具有較高的思想性、科學性和藝術性,遵循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原則,反映歷史和自然發展的客觀規律,使人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
第十條 陳列應以本館藏品為基礎.文物和資料的運用一定要有科學根據,尊重歷史的客觀實際,堅持實事求是,反對篡改和歪曲。
第十一條 陳列設計必須做到形式與內容相統一,要求適用、美觀、經濟和具有民族風格.運用藝術表現技巧,逐步採用現代化設施,更好地突出陳列主題.建立陳列設計檔案,積累陳列設計工作經驗。
民眾工作
第十二條 民眾工作是博物館聯繫民眾、進行宣傳教育的第一線.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組織觀眾,進行講解,更好地發揮陳列展覽的宣傳教育作用.講解員要熱心為觀眾服務,熱愛自己的專業,努力掌握專業知識和提高講解水平,善於組織觀眾,結合當時當地和宣傳對象的實際,進行觀點鮮明、內容準確、史物結合、表達生動的講解。 第十三條 根據博物館的性質和陳列的內容,舉辦講座,配合學校教學,編寫宣傳材料和組織流動展覽等,加強科學普及工作。
恢復和建立“博物館之友”民眾性組織,密切同人民民眾的聯繫。
第十四條 認真總結民眾工作經驗,建立業務檔案,逐步採用先進的宣傳工具,提高宣傳教育效果。
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 博物館的各項業務活動,都應該在科學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博物館應積極開展博物館學和有關的專業學科的研究工作.專業學科的研究,應從本館的性質和任務出發,以藏品為基礎,結合文獻資料進行,研究成果主要體現在陳列展覽上,也可以編寫學術專著.要加強基礎資料工作和對國內外博物館情報工作,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專業學科的研究。 第十六條 博物館的科研工作,應當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根據目前和長遠需要,分別制定近期和遠景科研規劃,按輕重緩急,作出全面安排.有條件的博物館,應給專家配備助手,採用傳、幫、帶的辦法,從事科研工作和培訓科研人員.成立學術研究委員會,發揮諮詢、評議和指導作用。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博物館要實行在黨委領導下的館長分工負責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統一領導全館的政治思想工作、業務工作和後勤工作.要發揚實事求是和民眾路線等優良作風,切實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十八條 博物館的業務機構應根據精簡原則和本館的實際需要確定,一般設立陳列、保管、群工等部門。
博物館的後勤工作要保證業務和科研工作的進行,努力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博物館的各工作部門,要有明確的職責範圍,實行崗位責任制。
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 領導幹部應在提高馬列主義水平的基礎上,學業務,學管理,要逐步成為內行和專家.要加強隊伍的建設,組織全館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鼓勵他們刻苦鑽研業務,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做到又紅又專.要正確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注意發揮他們的特長,調動一切積極因素。 第二十條 採用專業和業餘的方法培訓業務人員.某些技術性較強的傳統工藝,應採用舉辦訓練班和師傅帶徒弟的方法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博物館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 要逐步加強配備業務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要保證他們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業務活動時間.建立博物館工作人員學術技術職稱、考核、晉級和獎懲制度。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其他博物館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發文時間:1979-6-29生效日期:19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