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南昌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西省經紀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 檔案屬性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
  • 發布日期: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 實施日期:2002年2月1日
檔案屬性,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檔案屬性

南昌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南昌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長:李豆羅,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西省經紀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諮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工作。
灣里區和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中介服務機構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應當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諮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辦公設備設施;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規定數量的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應當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國家、省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有資格等級規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格等級證書。
第九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檢查,並定期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並依法繳納稅費。
第三章中介服務人員
第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包括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經國家統一考試和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並按照規定註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
房地產估價員應當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
第十二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第十三條從事房地產諮詢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房地產諮詢資格證。
第十四條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諮詢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房地產諮詢業務。
第十五條申領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諮詢資格證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房地產或者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
(三)具有與房地產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諮詢資格證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嚴禁偽造、塗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和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諮詢資格證。
第四章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契約履行期限、方式;
(四)酬金數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涉及國家徵收稅費、由政府給予補償或者賠償費用、拆遷補償等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當事人應當委託具有較高資格等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託人的有關資料,查看現場。委託人應當予以協助,提供全面、真實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房地產租售廣告,應當載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資格等級證號等,不得發布虛假廣告。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
(四)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五)索取、收受委託契約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
(六)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因委託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越資格等級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塗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房地產估價員資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房地產諮詢資格證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屬於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職責範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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