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公共綠地管理處罰規定

南寧市公共綠地管理處罰規定

南寧市公共綠地管理處罰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7-10-1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公共綠地管理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 發布日期:1997-10-17
  • 生效日期:1997-10-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17號)
《南寧市公共綠地管理處罰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南寧市公共綠地管理處罰規定
(1997年10月17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公共綠地的維護和管理,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處罰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綠地,是指市區內廣場、遊園、幹道綠化帶、防護林等非實行封閉式管理的綠地。
第三條愛護公共綠地內的花草、樹木,不準實施各種破壞綠地的行為。對踐踏綠地、折枝、爬樹、採花者處以30元至500元罰款。
第四條愛護公共綠地內的公共設施。凡損壞的,除責令賠償外,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
第五條維護公共綠地的衛生,不準吐痰、亂扔瓜果皮核、菸頭、紙屑、亂倒污水及其他廢棄物進綠地內。違者除責令清掃外,處以5元至20元罰款。
第六條任何車輛不得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行駛或停放。將非機動車駛入或停放在公共綠地內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將機動車駛入或停放在公共綠地內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公共綠地周圍擺攤設點或擅自堆放物料。違者,沒收其經營的食品及堆放的物料,並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第八條禁止在公共綠地周圍搞迷信、賭博等違法活動。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嚴禁讓狗或其它牲畜進入公共綠地。違者,對物主或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十條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統一製作的執法標誌,並文明執法。執罰時,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南寧市園林局委託南寧市市容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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