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南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研究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編制全縣年度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規劃、申報和工作重點,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督促全縣各鄉鎮及縣城年度建設任務的落實。
“十一五”期間,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城鎮建設總投資9.18億元,其中縣城投資5.28億元,小城鎮投資3.9億元;縣城規劃控制面積達到38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達到12.5平方公里,縣城道路總長度達到40公里,城鎮化率達到34.2%,城市人均綠地面積達到7.7平方米。縣城建成了一、二級橡膠壩,新世紀公園、濱河公園、迎賓大道、世紀大道、西環、北環、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第二供水廠等一大批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相繼實施,初步形成了“八縱八橫、三橋飛架、三區鼎立、三園呼應、兩壩蓄水、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縣城真實寫照。小城鎮建設呈現各具特色、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城關鎮被命名為國家級重點鎮,南河店鎮被命名為五星級小城鎮,雲陽鎮、皇路店鎮被命名為四星級小城鎮,雲陽、皇路店、南河店三鎮被命名為市50強鎮。
2007年度被省政府評為省級衛生單位;2008、2009、2010年度被省政府確定為全省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運營示範單位和全省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運營管理先進單位;2010年獲省建設廳AA級設計行業誠信單位和先進單位;連續三年被南陽市政府評為城市建設先進縣和小城鎮建設先進縣、建築節能工作先進縣、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先進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單位;連續三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平安建設標兵單位、信訪工作先進單位等十餘項榮譽。
“十二五”期間,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四個帶動”主戰略,按照“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可持續發展”的總體要求,努力把我縣建設成為“山城、水城、綠城、生態旅遊城”。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建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群團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年度目標管理、文電處理;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管理及催辦、查辦和信息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材料;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和信訪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法制工作。
(二)紀檢監察人事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勞資、專業技術職稱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黨紀檢查和政紀監察工作,處理涉及黨紀、政紀的信訪案件;負責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負責行業法規、法令的宣傳教育;受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對系統離、退休幹部職工進行管理、協調開展各種老乾活動;負責工會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
制訂本系統年度財務計畫;負責處理機關內外經濟往來;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使用;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本系統財務統計工作。
(四)住房管理股
擬訂全縣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審查報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並監督管理,負責城區房屋徵收拆遷、安置管理工作。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負責全縣經濟適應房的建設及銷售價的審批、審報工作;負責全縣住房改革工作,指導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發證工作。
(五)建築管理股
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行業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全縣建築市場、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建築材料定額、安裝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招投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勘查設計市場、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監理企業準入資質審核;擬訂全縣建築材料節能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實施;審查建築企業資質,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協調、檢查建設工作。
(六)城建股
擬訂縣城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市政設施(市政道路、橋樑橋涵的大、中、小修)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及其它市政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監管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負責篩選、審查、報批城建發展項目;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七)村鎮建設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村鎮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綠化、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處理有關村鎮建設、管理方面的信訪案事件,參與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局的職責(城市管理和城市客運管理除外)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原縣房產管理局承擔的研究制訂、全縣住房保障的管理辦法、細則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制訂全縣住房保障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縣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安全管理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五)將原建設局承擔的城市管理職責劃給縣城市管理局。
(六)將原縣建設局承擔的城市客運管理職責劃給交通運輸局。
(七)將原房產管理局承擔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八)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九)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和節能減排,大力促進和發展低碳經濟,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縣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管理辦法、規定,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擬訂和土地利用規劃綱要的審查。
(二)承擔保障城鎮居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的管理辦法、細則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的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縣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危房鑑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及鑑定人員的資格審核。
(三)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設計、抗震設防、造價和標準定額、質量監督、工程檢測、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和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房地產開發、建築裝飾裝修、房屋拆除、新型牆材、預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檢測等建設企業的資質審查、報批和年度審驗;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家、省、市、縣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參與重點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和後評價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協作和外事工作;擬定全縣建築業、建設監理、工程安全生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組織全縣建設勞務輸出;指導建築企業開拓縣外市場。
(五)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城市拆遷方面的安置政策;擬訂全縣城鎮拆遷安置管理辦法;指導中心城區建設開發中的房屋徵收、拆遷安置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拆遷安置工作。
(六)承擔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貫徹落實勘察設計行業的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確保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對全縣勘察設計諮詢行業進行資質初審和申報。
(七)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縣統一許可權,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擬訂全縣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設施等公用事業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後評價工作;負責篩選、審查、報批城建發展項目;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縣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管理,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參與村鎮規劃編制、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重點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南召縣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等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依法查處未取得施工許可工程違規違法案件。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技術規範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技術引進和創新及建築節能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擬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規劃、措施和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幹部管理、人事、勞資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申報工作;擬訂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計畫,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