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縣公安局

南召縣公安局

南召縣公安局隸屬南召縣政府,主要職能是指導、監督我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管理縣看守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召縣公安局
  • 類別:國家機構
  • 地點:南召縣
  • 主管單位:南召縣政府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交通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公安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省公安工作的有關規定,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省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批轉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
(四)負責全省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縣級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依法開展管理國籍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出入境、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在豫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省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省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七)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維護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九)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我省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組織開展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三)擬訂全省公安機關被裝配備標準、制度,參與擬訂公安機關裝備、經費標準,擬訂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全省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負責全省警用直升機運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全省公安機關與省外、境外警察機構的業務交流和合作。
(十五)統一領導全省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總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擬訂全省公安隊伍管理監督工作規定,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全省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根據《中共南召縣委南召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召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召文[2010]27號),設立南召縣公安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公安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縣的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全縣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負責全縣公安政治工作、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檢查、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指導全縣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四)組織協調全縣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依法開展管理國籍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在南召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南召縣境內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組織開展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指導全縣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批轉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
(九)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十)負責全縣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維護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十二)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十三)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毒品案件的偵察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組織指導對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全縣公安消防隊伍建設,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機關設9個內設機構。
(一)警令部
負責制訂全縣公安工作的規劃和計畫,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宣傳公安業務進展情況,綜合分析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公安信息,審核、起草檔案和會議報告;負責全局文書檔案、機要保密、信息通信、目標調研;負責“110”報警服務台的接警和先期處置調度等工作。下設秘書科、指揮中心、通信科3個科室。
1、秘書科:負責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公安信息;審核、起草工作計畫、工作目標、工作措施、會議材料等重要檔案;負責社會治安調研及目標任務運行情況考核,以及機關機要、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
2、指揮中心:負責“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和先期處置的指揮調度工作;負責重大緊急情報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協助局領導組織、指揮處置重特大案事件和重大警務活動。
3、通信科:負責管理局機關總機、電話、電台、“110”報警系統和公安信息網路等通訊設備,並負責維修、更新,保證通訊暢通等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指導全縣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文化和作風建設;負責全體民警的警銜普調、晉升和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宣傳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報導公安工作的開展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公安機關人員編制、考核、任免和調動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務、人事、勞資以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團、工會、婦聯、計畫生育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下設人事科、教育科、宣傳科、老乾科4個科室。
1、人事科:負責幹部管理、警銜管理、人事工資、人事檔案和幹部統計等工作。
2、教育科:負責全縣公安民警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獎勵、培訓工作。
3、宣傳科: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的宣傳報導工作。
4、老乾科:負責全局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紀律檢查委員會(含監察室、審計室)
負責公安隊伍的紀律作風教育;對公安民警的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對各科、所、隊、室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和監督;負責公安隊伍因涉法引起的受黨政紀處理的紀檢信訪工作。下設監察室、審計室。
(四)督察大隊
負責對全縣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承擔保障全縣公安機關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工作。
(五)控申科
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負責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承擔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指導全縣公安信訪工作。
(六)後勤裝備科
負責制定全縣公安裝備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購置和分配裝備、被裝物資;負責公安業務經費及其它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基建、國有資產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七)法制室
負責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建設工作;審核、起草有關公安法制工作的規範檔案,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執法情況;辦理縣公安局需要法律把關的案件、行政複議案件和應訴案件。
(八)戶政科
負責對全縣戶籍、居民身份證的發放;負責流動人口、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負責全縣人口統計等工作。
(九)出入境管理科
負責對持普通護照外國人和本縣公民出入境以及外國人在本縣居留、旅行管理等工作;負責參與處理來南召的外國人違章、違法等問題;組織、指導、監督對人員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工作。
四、下屬實戰單位
(一)交警大隊
負責指導和參與全縣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以及車輛安全檢測、駕駛員考試和發證、發牌等工作,參與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下設6隊1所1室。
1、辦公室:負責起草交警大隊的檔案和會議、紀要、報告,反饋交通管理信息,承擔全隊勤務、會務及學習、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2、車管所:負責對全縣各種車輛的牌照、駕駛證換髮及年檢、年審工作。
3、城區勤務中隊:負責城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交通崗亭執勤工作。
4、白河店中隊:負責城關—南陽石橋、城關—魯山交界、城關—內鄉交界、城關—嵩縣交界、城關—留山路段的交通路檢路查工作。
5、特勤中隊:負責城區主幹道的機動巡邏、動態糾章和車輛清障工作。
6、雲陽中隊:負責雲陽—東風橋、雲陽—魯山、雲陽—留山路段的交通路檢路查工作。
7、鴨河中隊:負責東風橋—南陽石橋路段的交通路檢路查工作。
8、事故處理中隊: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車輛肇事事故處理工作。
(二)刑警大隊
負責掌握研究全縣刑事犯罪情況,及時提出加強同刑事犯罪做鬥爭的措施;組織指導全縣刑事偵察工作和刑事技術偵察建設;指揮或直接參與處置暴力恐怖案件和其它重大特大刑事案件。下設6隊1室。
1、辦公室:負責受理案件,協調各中隊工作,起草刑警大隊檔案、簡報、報告,反饋刑事偵察信息等工作。
2、一中隊:負責城關、城郊、崔莊、留山、喬端、馬市坪六鄉鎮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偵審、起訴工作。
3、二中隊:負責南河店、白土崗、四棵樹、板山坪四鄉鎮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偵審、起訴工作。
4、三中隊:負責雲陽、小店、皇后、向東廠、紅陽廠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偵審、起訴工作。
5、四中隊:負責太山廟、皇路店、石門、鴨河庫區、紅宇廠、東風廠、長江廠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偵審、起訴工作。
6、五中隊(刑事科學技術室):負責全縣發生的各類刑事、治安案件的現場勘查,法醫和痕跡檢驗,情報資料微機處理等工作。
7、六中隊(大要案快速反應中隊):負責全縣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審、起訴工作。
(三)治安大隊
負責掌握和研究全縣社會治安動向,組織指導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派出所業務建設;依法管理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直接參與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處置、指導和直接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包括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負責內部單位安全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開展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下設3隊1室。
1、辦公室:負責起草治安大隊的檔案報告,收集材料,反饋信息,呈上啟下,保證信息及時報告上級領導機關和業務部門。
2、治安基礎中隊:負責派出所基層基礎建設工作。
3、治安管理中隊: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及槍枝保存管理和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管理工作。
4、案件中隊:負責全縣範圍內的重特大治安案事件的偵查、處理工作。
(四)巡特警大隊
負責縣城區主幹道和重點部位的巡邏防控工作,“110”接處警工作,處置群體性、突發性、惡性案事件和嚴重暴力犯罪,處置重大災害事故。下設1個辦公室,1個巡警中隊,1個特警中隊。
1、辦公室:負責大隊檔案和會議報告的起草、收集和反饋工作;負責大隊的教育訓練等工作。
2、巡警中隊:負責城區主幹道的巡邏巡查和“110”報警服務的先期處置工作。
3、特警中隊:負責全縣重特大暴力犯罪和群體性突發案事件的處置工作。
(五)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掌握敵情和社會政治動向,對反動會道門、非法組織、非法刊物的活動,對國際恐怖組織、境外反動勢力的滲透活動,對以宗教為掩護的犯罪活動,民族分裂活動以及“心戰”破壞活動等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情報資料,嚴密偵察控制。掌握內部單位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情報信息,研究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內部單位影響政治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事件調查、偵察、處置工作,指導內部單位隱蔽戰線秘密力量建設。下設3箇中隊。
1、一中隊:負責全縣民族宗教活動的管理。
2、二中隊:負責全縣政治案件的偵審、起訴工作。
3、三中隊:負責全縣內部單位隱蔽戰線秘密力量建設。
(六)禁毒大隊
負責掌握毒品犯罪活動動態,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毒品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承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經濟犯罪偵察大隊
負責指導全縣經濟犯罪偵察工作,掌握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對轄區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審和起訴工作。下設1個辦公室和3箇中隊。
1、辦公室:負責大隊檔案、會議報告的起草、收集和信息反饋工作;負責大隊的教育訓練等工作。
2、一中隊:負責組織指導、辦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欺、逃匯、走私、製販假幣等經濟犯罪的偵審、起訴工作。
3、二中隊:負責辦理全縣危害稅收征管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審、起訴工作。
4、三中隊:負責辦理侵犯財產罪和妨礙公司、企業、智慧財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審、起訴工作。
(八)監管大隊
負責看守、看管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被行政拘留的違法人員;做好獄政生產工作;負責獄內偵查、深挖犯罪工作。下設2所1隊。
1、看守所:負責在押人員的監管工作。
2、拘留所:負責被行政拘留人員的看管和教育工作。
3、獄偵中隊:負責獄內偵察、深挖餘罪等工作。
(九)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
負責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安全監察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蒐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並組織開展網路信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指導本地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專門任務。
(十)資源管理大隊
依法保護全縣水利、礦產、土地、河道、漁業、林業資源;配合縣政府國土、水利、林業等資源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及執法工作,依法打擊妨礙有關部門執行公務的案事件;依法辦理有關部門移交的刑事案件。下設1個辦公室,2箇中隊。
1、辦公室:負責大隊檔案、會議報告的起草、收集和信息反饋工作;負責大隊的教育訓練等工作。
2、一中隊:負責水利、河道、漁業、土地資源的管理及相關案件的偵破處理工作。
3、二中隊:負責礦產、林業資源的管理及相關案件的偵破處理工作。
(十一)雲陽公安分局
負責皇后鄉、雲陽鎮、小店鄉、太山廟鄉、皇路店鎮以及柳林派出所、涼水泉派出所、李樓派出所、鷹山派出所、鴨河派出所轄區的公安工作。
1、治安股:負責雲陽分局轄區的社會治安管理。
2、辦公室:負責雲陽分局各種信息上報工作。
(十二)消防大隊(現役)
負責貫徹消防法規和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指揮重特大火災的撲救工作;指導消防隊的業務建設和教育訓練;加強對縣內各單位的安全防火檢查,嚴格按照消防行政法規、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向各有關單位提出防火整改意見。(不占機構編制數)
五、鄉鎮、企業派出所
1、鄉鎮派出所(17個)
全縣16個鄉鎮共設17個公安派出所(城關派出所、城郊派出所、留山派出所、小店派出所、雲陽派出所、雲陽河東派出所、皇后派出所、太山廟派出所、皇路店派出所、石門派出所、四棵樹派出所、南河店派出所、白土崗派出所、板山坪派出所、喬端派出所、馬市坪派出所、崔莊派出所)。
主要職責:負責所在鄉(鎮)的戶政管理,重點人員的列管和監控教育工作;負責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工作;開展轄區內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基層基礎建設,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查處各類治安案事件和偵破一般性刑事案件,協助刑警大隊偵破大案要案,完成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確保轄區治安穩定。
2、企業派出所(5個)
全縣設5個企業派出所,即李樓派出所、涼水泉派出所、柳林派出所、鷹山派出所、鴨河派出所。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廠及廠周邊地區的社會治安安全。
六、機構規格
縣公安局機關內設機構除政治處按副科級規格設定外,其它科室均為股級規格;下屬刑警大隊、交警大隊、治安大隊、監管大隊、資源管理大隊五個實戰單位按副科級規格設定,其它均為股級單位;17個鄉鎮派出所、5個企業派出所均為股級規格。
七、人員編制
縣公安局行政編制為357名(含企業派出所編制28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處主任1名;中層股級領導職數1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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