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分工
陳學軍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建設項目管理、環境工程評估、重大項目服務工作;分管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科)、評估中心、政務中心環保視窗。
高先輝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規劃財務、政府採購、資金項目、招商引資、總量減排、環境監測、輻射環境監測、科技標準、環境統計、環境科研、污染源普查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規劃財務科、總量減排科、監測信息科、環境監測中心站(環境科學研究院、輻射站)、減排辦、普查辦。
李伯樂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生態建設、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農業經濟、核與輻射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信息公開、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對外合作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生態與農村環境管理科、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科、法規宣教科、信息中心、生態辦。
李中軒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污染控制、環境監察、城市創模、應急管理、危險廢物管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城建城管、環保產業、民生工程、清潔生產、環境污染事故調處、糾紛和信訪投訴處理、國有資產管理、效能建設、政務公開、提案建議辦理、目標管理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污染防治科、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市創模辦。
陳 彪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負責紀檢監察、財務審計、人事工作、老幹部服務工作、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群團工作、監測執法業務用房建設、計生、安全、綜治、老協、扶貧、維穩、社區、再就業、幫扶、愛國衛生、統戰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人事科、監察室和基建辦。
張勖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建設項目管理、環境工程評估、重大項目服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科)、評估中心、政務中心環保視窗。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全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各縣(市、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年度工作方案,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指導督促管轄範圍內的減排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環境保護的資金和項目管理。制定市級環境保護資金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市級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依照法律、法規或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市環境保護的地方性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督促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或資源開發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核或者審批;負責申請上市企業和申請再融資上市企業的環境保護核查;負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的申報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報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和同位素的銷售、使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反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管理。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路和環境信息網路;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進步、重大環保科研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的學術交流、技術引進、國際合作和對外交流。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 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目標管理、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起草綜合性檔案、材料;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專題調研;負責來訪人員的接待和信訪件的受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負責市委和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環保系統掛牌督辦事項、局領導交辦事項的督辦。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提出市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參與環保示範工程及重大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並按程式協助辦理立項等有關事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負責全局的招商引資及對外合作工作。
(三)總量減排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和上報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辦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減排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和工業污染治理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和限期治理項目的確定及監督實施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資料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進循環經濟工作;管理全國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協同查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事件。
(五)生態與農村環境管理科
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和各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組織評估各類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管理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發展、生態農村建設工作;指導全市生態市建設和生態細胞工程建設;指導和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參與重大生態環境污染破壞事件和環保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科
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實施意見和辦法;負責全市放射源及射線裝置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依法對轄區核心與輻射安全防護實施監督管理;對轄區核心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及時上報轄區內放射源事故,負責放射源事故的調查和定性定級;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和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轄區內輻射污染糾紛調查處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七)監測信息科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貫徹落實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規劃、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輻射環境監測、污染源含核設施和重點輻射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南充環境狀況公報;指導全市環境監測隊伍建設以及監測、信息業務工作;負責市級重點污染源監控平台、環境質量信息系統、環境應急指揮系統、環保網等信息網路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承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
(八)環境影響評價科(法規宣教科)
監督實施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負責有關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負責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普及教育;組織實施本部門、本系統的業務培訓;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報導和本部門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負責綠色系列創建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負責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參與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參與利用外資項目的協調工作。負責全市重大經濟和發展規劃項目的環評工作;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對我市重大項目的環評工作服務;負責建設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協調處理建設項目的污染事故和民眾投訴;指導全市環境工程評估工作;負責規定許可權範圍內和國、省環保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規定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設計審查;指導縣(市、區)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九)行政審批科
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人事科
承辦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和環境保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