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23日將修訂後的《南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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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人民民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並立案查處後,予以獎金獎勵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包括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海關等部門。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為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舉報核實、查處、獎勵等級認定、獎勵申請、獎金髮放等工作。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品安全辦)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政策制定、獎勵資金內部審核、協調指導、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工作機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繫方式,明確舉報受理範圍。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當形成受理記錄並及時組織核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告知舉報人。涉及多部門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牽頭辦理。
第七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事項屬於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範圍;
(二)舉報人實名舉報,或者隱名舉報但身份能被核實;
(三)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
(四)有違法犯罪事實或者線索,且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五)同一舉報事項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
(六)舉報事項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證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
第八條 舉報獎勵實施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同一事項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舉報人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的時間為準;
(二)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案件予以獎勵,獎金分配比例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三)同一舉報人在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予以獎勵,不予重複獎勵;
(四)舉報事項被移送的,由最後做出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獎勵舉報人。移送司法機關的,在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後,由移送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獎勵舉報人;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了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予獎勵:
(一)負有法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以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犯罪相關證據並對其進行的舉報;
(四)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提供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和直接證據,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為一級;
(二)提供違法事實、線索和部分證據,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為二級;
(三)提供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部分相符,為三級。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獎勵等級、舉報案件罰沒款金額、社會影響程度等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4—6%獎勵舉報人;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或者無罰沒款的,給予2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2—4%獎勵舉報人;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或者無罰沒款的,給予1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的,按照罰沒款金額的1—2%獎勵舉報人;按此計算不足200元或者無罰沒款的,給予200元獎勵。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再上浮20—40%予以獎勵:
(一)違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
(二)生產制售有毒有害或者假冒偽劣食品的;
(三)私屠濫宰生豬及其他畜禽的;
(四)將餐廚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的。
第十三條 屬於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
第十四條 舉報事項最終判定為刑事犯罪,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計算獎勵金額低於下列標準的,按照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公安部督辦案件獎勵5—10萬元;
(二)省公安廳督辦案件獎勵4—8萬元;
(三)一般案件獎勵2萬元。
第十五條 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當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立案查處,但違法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視情給予舉報人200—2000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刑事判決生效或者案件結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標準予以認定,填寫《南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同級食品安全辦申報。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辦收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獎勵申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回復後,指定專人領取獎金並通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者提供銀行賬號等有效電子轉賬方式。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或者未提供有效電子轉賬方式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獎勵,或者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信息、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或者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寧政規字〔20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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