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南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是南京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5年12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5號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城鄉發展,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村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建制鎮、集鎮、獨立工礦區、村莊。
第三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村鎮規劃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南京市規劃局負責本市村鎮規劃編制與實施的指導、管理、監督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
國土、房產、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環保、園林、建工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全面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能節地、綜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的原則。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第五條 村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本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與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發展實際相符合,以最佳化產業結構、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為目標,與產業規劃、人口規模、用地規模相適應,與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布局合理、設施配套、環境優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六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確定居民集中居住區、工業企業集中區,基礎、服務設施的設定布局,明確生態、環境、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符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農業產業化經營方向的要求,劃定因防災減災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設的區域,對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地段的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編制詳細規劃。
村莊建設規劃編制依據村鎮總體規劃,主要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環境衛生以及生產配套設施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設定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村莊不得布局工業,現有的工業應當逐步向鎮以上工業區集中。
第七條 編制的村鎮規劃應當在村鎮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滿並經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新市區、新城範圍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納入所在地區的城市規劃,不單獨編制村鎮總體規劃。
第九條 編制村鎮規劃的單位,採用招標方式確定。
招標檔案由鎮人民政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中標人派出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為村鎮規劃的實施提供全程技術服務。
村鎮規劃編制前,編制單位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村鎮規劃編制技術要點。
第十條 編制的村鎮規劃符合規劃編制工作年度計畫要求以及列入村鎮建設年度計畫中的建設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補助。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村鎮建設年度計畫中項目的建設進度況報市建委備案。
第十一條 村鎮規劃實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村鎮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本市經濟和城鎮發展需要,綜合平衡各區縣村鎮建設年度計畫,制定本市村鎮建設年度計畫。
區縣制定本區域村鎮建設年度計畫後應當及時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建設村鎮規劃居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並鼓勵社會資金積極參與經營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村鎮道路、供水(含農改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設計畫應當符合規劃的要求。
第十四條 村鎮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使用國有資金或集體資金建設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招標檔案由鎮人民政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 村鎮建築設計應當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等規定,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地方特色。
第十六條 在本市主城、新市區、新城範圍內的集鎮和村莊,推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征地拆遷、土地儲備、舊城改造結合的方式,加快城市化進程。
在建制鎮以外的其他集鎮和村莊的住宅,實行在居住集中區建設和就地改造結合的建設方式,逐步改善居住環境。
第十七條 在建制鎮、集鎮、村莊範圍內進行的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具體適用範圍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部門應當公示依法需提出申請的行為、事項名稱、法律規定、辦理時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 農民住宅設計應當遵循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節能的原則,住宅風格應當體現地方特色,並與環境相協調。
在集中居住區,住宅建設應當以雙拼式、聯排式為主,引導公寓式住宅建設,限制建設獨立式住宅。推廣使用節能、環保、新工藝的建築材料。
第二十條 農民新建房屋,應當使用規劃集中居住區的土地。
農民自行建設住房(單層個人住宅除外)的設計,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設計,或者選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住宅通用設計圖、標準設計圖。
第二十一條 村(居)民建住宅,申請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建房證明和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材料。
農民新建房屋應當依照宅基地標準、住宅建築面積標準、住宅層高、住宅建築密度與容積率等規定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申請村鎮工程建設許可應當提交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批准證件、建設工程圖紙(平、立、剖)。
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到原核發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批准機關。批准機關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內派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放樣、驗線。
村民在村鎮規劃區內建住宅及其附屬用房的,開工前應當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服務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服務機構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內派員到現場放樣、驗線。
村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須經現場放樣、驗線後方可開工。主管單位逾期未到現場放樣、驗線的,該工程可以按批准的規劃面積、位置開工。
第二十四條 獨立或合夥承攬村鎮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承攬工程後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建築工匠承包村鎮建設工程的範圍限於村鎮二層(含二層)以下房屋和設施的施工、修繕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村鎮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綜合驗收。鎮人民政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經依法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的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的,應當依法重新提出申請。
臨時建築使用期滿或因村鎮建設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無條件拆除。
第二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登記制度。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租賃,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建設、維護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四章 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第三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是村鎮房屋權屬登記機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辦理集體土地上村鎮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受理、證書發放等日常工作。
區縣國土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村鎮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辦理村鎮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三)建設工程圖紙(平、立、剖);
(四)現場放樣、驗線測繪圖。
第三十二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的轉讓、變更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鎮房屋權利人應當辦理產權註銷手續:
(一)房屋因損毀等原因滅失,在一年期限內未重新建設的;
(二)房屋已被拆除的;
(三)房屋拆遷已訂立補償協定的。
第三十四條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區域村鎮房屋產籍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房產檔案和房產測繪的管理制度。
村鎮房屋權屬登記冊可以公開查閱。
第五章 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村鎮各項生產建設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切實保護和改善村鎮的生態環境,推廣使用適用農村特點的沼氣、秸稈汽化等清潔能源。
第三十六條 村鎮應當逐步設立垃圾、污水集中收集、處理設施。
第三十七條 村鎮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新建和改造的村鎮公共廁所,應當符合國家二類水沖式標準。新建的房屋,應當建有三格化糞池的廁所。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村容村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定期整治村民房前屋後的環境衛生。
村鎮主要道路和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有專人清掃保潔。
村鎮基礎設施的維護、保潔單位和人員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植樹造林、美化環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村鎮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設施,不得損壞。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染村鎮水系、違法占用或填埋村鎮水面。
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四十一條 在村鎮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指定地點堆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雜物;
(二)損壞村鎮公共設施;
(三)設定露天糞坑或者隨意傾倒糞便;
(四)占用公共綠地、防護林地,擅自砍伐樹木;
(五)在村民公用飲用水源地建造污染型企業、廁所、畜禽圈或者排放污水。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第(一)至(四)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五)、(六)項行為之一的,對個人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占用公共綠地、防護林地;
(二)擅自占用、挖掘村鎮道路的;
(三)損壞村鎮公共設施;
(四)建設工程開工前未按規定告知批准機關現場放樣、驗線的;
(五)承攬村鎮建設工程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第四十四條 不按指定地點堆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雜物,或者向村鎮道路、河道及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傾倒糞便、污水或者設定露天糞坑的,由鎮人民政府限期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在組織實施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中,擅自改變規劃要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亂批亂建,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村民會議依法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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