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稱施工現場),是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城市軌道交通、建築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和建(構)築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場地。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現場的綜合監督管理。區(園區)施工現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在工程施工中採取綠色、先進的施工技術,推進施工現場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對在施工現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施工現場的範圍,以經批准的建設工程用地、臨時用地、臨時占用道路範圍為準。
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稱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到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並提供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資料。
第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施工現場的各項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設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在招標檔案和承發包契約中明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的要求和措施;
(二)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在招標檔案和工程承發包契約中單獨列支,不得將其納入招標投標競價範圍;
(三)建設工程開工前,預付不少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基本費部分的60%,並按照契約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
(四)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確定前,組織有關單位對可能造成毗鄰建(構)築物、各類管線、重要設施等產生影響的現場進行勘查,並將勘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設計單位;
因工程施工對毗鄰的建(構)築物、各類管線、重要設施等造成安全隱患的,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並及時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或鑑定機構對其進行安全性鑑定,排除安全隱患;
(五)成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對施工現場揚塵整治負總責,明確專人負責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協調管理;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履行下列責任:
(一)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提供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檔案應當真實、準確;
(二)執行操作規程和文明施工有關規定,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築物的安全;
(三)工程設計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檔案中註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的建(構)築物、各類管線、重要設施等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等,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在勘察設計檔案中標明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向施工、監理等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並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相關的安全技術問題;
(五)根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應急搶險的需要,配合有關單位及時提出處理措施;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監理單位履行下列責任:
(一)配備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專業監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專職安全監理人員應當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的,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並履行相關變更手續;
(二)審查進場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記錄施工總承包和專業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的在崗情況;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並實施跟蹤監理;重點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實施旁站監理;
(四)現場見證取樣送檢,參與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督促施工單位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五)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
(六)依法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負責人及項目經理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定期組織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檢查;
(二)和施工現場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係,並交納社會保險。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確需更換的,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並履行相關變更手續;
(三)應當嚴格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規程和標準、施工方案以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項目經理應當指定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
(五)落實和執行文明施工的目標、制度以及工程各階段文明施工的計畫和措施,按照規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費,不得挪作他用;
(六)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等租賃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範,提供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材料,建立使用、維護和報廢制度,並接受施工現場監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監理和造價諮詢資質的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前期、勘察、設計、施工等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時,應當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測定表格確定費率,計取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和監理、施工等單位簽訂管理協定,明確停工期間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協定約定,做好停工期間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涉及臨近管線作業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提供交底和指導服務。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第十八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履行論證、審核、審批等程式和交底、驗收等手續。
當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至關鍵節點時,施工單位應當至少邀請一名參與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的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專家應當在市施工現場監管部門公布的專家庫中選取。
第十九條 實施建(構)築物拆除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除前,建設單位負責拆除區域內各類管線的切斷和遷移,並經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字確認;
(二)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並提供建(構)築物原結構圖及相關檔案;
(三)施工單位制定拆除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論證後組織實施;
(四)拆除現場設定圍擋,劃定危險區域,設定明顯的警戒和警示標誌;
(五)採用機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不得採取立體交叉方式;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六)拆除作業時,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揮。
第二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樁工機械、高處作業吊籃、場內施工機動車輛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等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並在市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二十米以上的懸挑腳手架、五十米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使用的鋼管、扣件應當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施工單位取樣,送法定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專項方案設計計算依據。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人員提供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反操作規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季節和天氣特點,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預警和安全防護措施;出現高溫天氣或者其它異常天氣時,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業。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保障制度和體系,制定企業、項目應急預案,落實物資、設備、人員等應急資源。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制度。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救援,做好現場保護工作並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施工現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
建設工程依法發包給多個施工單位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建設單位委託其中一個施工單位統一管理施工現場的,應當在契約中載明,明確管理責任、費用,並書面通知其他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監理、施工單位按照標準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在工程開工、收尾、拆圍、綠化等施工階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標準。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完成圍擋設定、施工現場道路硬化、沖洗台設定以及落實保潔責任,並報施工現場監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連續、封閉的圍擋,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符合要求的硬質材料,不得使用彩條布、竹籬笆或者安全網等,表面應當整潔、美觀,色彩和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二)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0米,臨時道路挖掘採用不得低於1.1米的警示護欄。圍擋應當設定不得低於0.3米的防溢座;
(三)城區主幹道、景觀道、商業區、風景區以及影響市容景觀的施工現場,圍擋不得低於2.5米;
(四)基礎平整、牢固,圍擋不得用於擋土、承重。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的主要入口處應當設定工程概況牌,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消防保衛牌,文明施工牌,揚塵防治公示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公式牌,以及其他應當設定的施工標牌。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主要通道、出入口、操作場地應當實施硬化處理;城區主幹道、景觀道、商業區、風景區兩側樁基工程應當實行硬地坪施工。施工現場應當採取保潔措施,不得積塵、積泥。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安裝、材料堆放、臨時設施設定,應當符合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車輛沖洗台應當設定在施工現場出入口,並設定排水溝、污水沉澱池,配備高壓沖洗設施。推廣使用自動沖洗裝置。
沖洗台的長度不得小於八米,寬度不得小於六米。清洗車輛的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沉澱處理達標後按要求排放。
確因場地條件無法設定車輛沖洗台的,應當採取其他有效保潔措施,確保淨車出場。
第三十三條 渣土運輸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現場管理員,負責運輸車輛保潔、裝載卸載的驗收工作,並做好書面記錄;配合和服從施工現場清潔保潔的管理。
車輛未經沖洗乾淨不得出場。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控制措施:
(一)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設定整齊、清潔的密目式安全網,鼓勵採用不透塵材質的安全網;
(二)裸置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採取覆蓋、固化或者綠化措施;
(三)對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採取有效覆蓋措施,現場加工易產生粉塵的建築材料應當在封閉的環境中進行;
(四)建築垃圾集中、分類堆放,四十八小時內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建(構)築物拆除施工過程中採取濕式作業法,拆除作業時對拆除的建(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六)不得現場拌制石灰土、二灰結石和水泥穩定碎石;
(七)路面銑刨後應當採取措施控制揚塵,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攤鋪瀝青。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周邊居民交通出行提供可靠的安全環境:
(一)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應當採取安全防護設施,並設定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誌;
(二)對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應當設定安全通道;
(三)臨時占用施工現場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應當設定圍擋予以封閉;
(四)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在該道路上覆蓋鋼板並固定可靠,對一些危險部位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
(一)生活區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定,不得在施工現場內搭設帳篷;
(二)建立生活衛生責任制,食品、飲水符合衛生管理要求,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設定的臨時廁所等衛生設施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
(三)職工宿舍內的衛生、通風、照明設備良好,淨高不得低於2.4米,走道寬度不得小於0.9米;
(四)每間居住人員不得超過十六人,床鋪不得超過兩層,嚴禁使用通鋪;設定可開啟式窗戶,宿舍內應當設定生活用品專櫃;
(五)各類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採光要求。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臨時設施的使用性質。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場地,清除建築垃圾、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施工現場管理的重要部位,推行與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聯網的實時視頻監控系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負責市及市級以上立項的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鼓樓區、建鄴區、秦淮區、雨花台區、棲霞區、玄武區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構)築物拆除工地、小區環境整治出新工地、本區立項以及不需要立項的項目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園區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監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和裝備;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行為,以及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行為進行查處;
(四)參加建設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監管部門進行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或者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情形,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四)依法應當規定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施工現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將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和註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動態管理,實現資源共享,並在資質管理、招標投標、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警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未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
(二)工程開工前,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少於基本費60%的;
(三)未成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無專人負責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協調管理的;
(四)停工期間未與監理、施工等單位簽訂管理協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職責,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未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專業監理人員或者專職安全監理人員的;
(二)未審查施工單位相關人員資格證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發現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問題進行跟蹤監理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旁站監理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建(構)築物拆除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濕式作業法的;
(二)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坑,未按照規定覆蓋鋼板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定圍擋、標識牌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場地硬化或者場地積塵、積泥嚴重的;
(五)未按照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安裝機械設備、堆放材料、設定臨時設施的;
(六)現場拌制石灰土、二灰結石和水泥穩定碎石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施工現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指定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起重機械、樁工機械、高處作業吊籃、場內施工機動車輛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設施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或使用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進行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作業的;
(四)未採用機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建(構)築物的。
第四十七條 施工現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處罰標準和幅度並予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施工現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園區,是指依法設立並由市、區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機構管理的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以及其他功能園區。
第五十條 交通、水利、園林綠化、電力、通訊等專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居民個人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農民自建(拆)低層住宅和軍事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