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仲裁制度

所謂協定仲裁制度,是指當事人協定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制度。協定仲裁制度的核心內容,就是仲裁協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定。沒有仲裁協定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定無效的除外。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定選定。協定仲裁制度既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又是自願原則在仲裁活動得以實現的最基本保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