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仲裁原則

自願仲裁原則,是指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仲裁的自願原則主要體現在: 1、當事人是否將他們之間所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決定; 2、當事人將哪些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約定; 3、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決定; 4、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由當事人自主選定;5、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約定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方式等有關的程式事項。

這是現代仲裁制度一條基本原則。仲裁法規定: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當事人可以以協定方式自主決定;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當事人可以協定選擇;當事人對審理案件的仲裁員有權自願選擇;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事項。仲裁的自願原則主要體現在: 1、當事人是否將他們之間所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決定; 2、當事人將哪些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約定; 3、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決定; 4、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由當事人自主選定;5、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主約定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方式等有關的程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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