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美國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仲裁協定和仲裁裁決為中心
- 又名: 以仲裁協定和仲裁裁決為中心
- 作者:丁穎
- ISBN:10位[7307054175]13位[9787307054172]
- 頁數:10445頁
- 定價:¥38.00元
-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年3月1日(第一版)
- 裝幀:平裝
- 開本:0開
- 條形碼:9787307054172
- 產品尺寸: 22.9 x 15.7 x 1.8 cm
- 圖書質量:558g
- 中國分類:D971.257
- 關鍵字:仲裁法---研究---美國 仲裁法
內容簡介
美國是仲裁已開發國家,是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在支持仲裁政策的指導下,美國的商事仲裁制度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突破,並對其他國家產生了巨大影響。本書對美國商事仲裁制度尤其是有關仲裁協定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進行了詳細探討,以期為我國的相關立法和實踐提供一點借鑑。
除引言外,全書共分十章。
引言
第一章
第一章是對美國商事仲裁制度的總體介紹。美國有關商事仲裁的法律包括聯邦成文法(主要是《聯邦仲裁法》(FAA))和各州成文法。此外,解釋成文法的法院判決也是仲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聯邦法和州法之間的關係而言,在國際和州際案件中,支持和鼓勵仲裁的聯邦政策是優先的,而州的仲裁法只有很小的司法或實踐影響,除非適用州法能促進或方便仲裁進程。在美國的仲裁實踐中,共存在三種形式的仲裁:機構仲裁、臨時仲裁和半機構仲裁。不同類型的仲裁組織形式各有利弊,不過在一般情況下,許多有經驗的國際從業者還是更傾向於選擇機構仲裁。
第二章
第二章對執行與解釋仲裁協定的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仲裁協定作為仲裁制度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定國家對待仲裁協定的態度往往體現了該國對待仲裁本身的態度。美國法律承認仲裁協定的有效性並且通常儘量允許對仲裁協定的實際執行。為此,其在執行和解釋仲裁協定方面確立或接受了一系列有利於仲裁的基本法律原則:仲裁協定獨立性原則、管轄權/管轄權原則以及國際仲裁協定法律適用上的有效原則。
第三章
第三章主要圍繞與仲裁協定強制性有關的一系列問題展開論述。歷史上,普通法並不承認有效的仲裁協定具有強制性,即並不要求對仲裁協定予以特別執行。20世紀早期,商業界對訴訟的普遍不滿導致美國上下一致努力以改革普通法對待仲裁的態度,最終美國國會於1925年頒布了FAA,該法第2條對仲裁協定的強制執行力予以了承認。最高法院再三強調,FAA第2條創設了聯邦實體法,該聯邦法在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並優先於與之相牴觸的州法,從而通過對FAA的解釋確立了聯邦法優先原則。不過,在FAA與州法之間的關係問題上,volt Information Sciences,Inc.v.Board of Trustees一案的判決帶來了某些困惑。在該案中,最高法院接受了州法院對當事人法律選擇條款的解釋,將指定適用州法的條款理解為也選擇了州的仲裁法規,並認為此時FAA不能優先於州法。但Volt案判決的適用範圍受到了隨後最高法院在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Inc.案和 Doctor’s/lssociates Inc.v.Cassarotto案中所作判決的限制:受Volt 判決支配的州法規則應是支持仲裁的那類規則。本章還對美國法下通常提出的仲裁協定“無效”或“可撤銷”的理由逐一進行了探討和分析。針對仲裁協定的有效性存在兩類基本的異議。一類與通常適用的契約法下可以針對任何契約的有效性所提出的異議相似。這些理由包括:仲裁協定未有效訂立、欺詐性誘導、欺詐、違法、顯失公平或脅迫以及棄權。一類是專門適用於某些種類的仲裁協定的特別異議理由(區別於其他類型的契約),這主要是爭議事項不可仲裁。此處討論的是前者,即所謂實體性抗辯。基於“支持仲裁協定的自由主義的聯邦政策”,當事人就仲裁協定的效力所提出的上述抗辯往往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最後,本章對《紐約公約》和《巴拿馬公約》中有關仲裁協定的規定在美國法院的適用進行了介紹。
第四章
第四章對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進行了討論。本章所討論的可仲裁性是指依可適用的法律,爭議標的本身是否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問題。美國的成文法很少明確規定不可仲裁性的問題,界定仲裁範圍的任務主要留給了法院。近幾十年來,美國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極大地拓展了可仲裁事項的範圍,特別是對某些特殊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已突破禁區,明確其可交付仲裁解決。通過詳細考察,可以發現,美國的成文法通常並未限制哪一類爭議特別不適合仲裁方式解決,法院也很少從這個角度來認識這個問題。最初不可仲裁性問題的提出更多的是擔心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有關權利以及經濟勢力和經驗上的懸殊給當事人帶來不利影響。但在當事人決定對現有爭議進行仲裁的情況下,以上擔心通常就不那么明顯了,以至於也有美國判例認為,當事人可以訂立具有強制性的仲裁現有爭議的協定——即使這些爭議一般是不可仲裁的。因此,在美國,所謂可仲裁的爭議實際上是就該爭議所簽訂的爭議前仲裁協定可獲得法院執行的那類爭議。而美國法院在可仲裁性問題上的擴張,實際上是隨著對仲裁本身認識的發展,逐類將一些通常認為不能在爭議發生前約定由仲裁解決的請求“讓給”仲裁庭的過程,即允許當事人就前述請求事前簽訂仲裁協定。這裡的關鍵是保證有關法律的適用,至於是由法院通過訴訟予以適用,還是由仲裁庭通過仲裁過程予以適用,並不重要。
第五章
第五章對仲裁協定的解釋問題進行了探討。在對仲裁協定的解釋過程中,最重要的問題是確定仲裁協定的範圍。在這一問題上,美國法院通常適用的是明確而強有力的“支持仲裁”的聯邦普通法契約解釋規則。用最高法院的話來說,“解決可仲裁性問題必須充分考慮支持仲裁的聯邦政策,(此外) 任何有關可仲裁事項的範圍的疑問應按支持仲裁的精神解決”。本章還對與仲裁協定的解釋有關的其他問題進行了討論:仲裁究竟是當事人強制的和唯一的救濟,還是僅為被許可的救濟;當事人約定的是“仲裁”,還是其他爭議解決形式;何國法律(以及如適用美國法,是聯邦法還是州法)應支配對仲裁條款的解釋;法院和仲裁員在解釋仲裁協定上各自的作用。
第六章
第六章介紹了與執行仲裁協定有關的一系列程式問題。在當事人一方違反仲裁協定的規定或拒絕履行仲裁協定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若向美國法院申請執行仲裁協定,在程式上主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1)提起強制仲裁之訴;(2)申請中止訴訟;(3)申請禁止有關外國訴訟。
第七章
第七章對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基本問題進行了討論。在美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或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主要是分別通過確認仲裁裁決之訴和撤銷仲裁裁決之訴進行的,此外,還存在使仲裁裁決生效的某些其他方法。根據 FAA、《紐約公約》或《巴拿馬公約》,應推定仲裁裁決系有效的和可執行的,僅以明確規定的例外為條件。
第八章
第八章對拒絕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進行了討論。事實上,美國法院一向主張,應嚴格限制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充分尊重仲裁員所作裁決。為此,除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上有關仲裁裁決的執行例外予以限制性解釋外,美國法院還確立了適用於所有審查根據的一般原則。首先,裁決被推定為是有效的,證明其無效的責任由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方承擔。其次,通常對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錯誤或曲解不予審查。同樣,仲裁程式不會因為適用於法院審判的證據或程式規則未獲適用而被宣告無效。最後,法院將適用“無害錯誤”原則來決定是否撤銷裁決。因此,基於支持執行的導向,當事人根據有關理由對仲裁裁決提出的異議往往很難獲得成功。
第九章
第九章對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特殊問題進行了探討。實踐中一些當事人通過契約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予以了變更。在是否允許當事人合意擴大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上,美國下級法院存在分歧。而就當事人能否排除或限制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美國法院則一致持否定態度。本書傾向於否認當事人合意變更司法審查範圍的權利。傳統觀點認為,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銷的仲裁裁決在其他國家也不能獲得承認與執行。但在 Chromalloy Gas Turbine Corp.v.Arab.Republic of Egypt案中,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對一份已被裁決地法院——埃及法院撤銷的仲裁裁決予以了承認。本書在綜合分析各種觀點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嚴格限制的前提下,已撤銷的外國仲裁裁決可在內國獲得承認與執行。
第十章
第十章以前面各章所作討論為基礎,對美國商事仲裁的理念進行了分析。首先對仲裁的性質進行了界定。在評介當前關於仲裁性質的不同觀點之後,通過詳細分析將仲裁的性質定位在契約性,這也是美國法院和學者的普遍觀點。之後進一步分析並得出結論,美國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契約自由。然後對仲裁的優越性進行了探討,這是美國在內的仲裁已開發國家確立“ 支持仲裁”政策的基礎。而目前仲裁領域出現的訴訟化跡象顯然不利於發揮仲裁的優越性,由於美國法院對支持仲裁政策的強調,在美國,仲裁的訴訟化傾向並不明顯。接著對契約自由原則與支持仲裁政策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討論:通常情況下,貫徹契約自由原則能夠最充分地發揮仲裁的優越性,這是在仲裁領域強調契約自由的最根本的原因。但契約自由原則與支持仲裁政策之間也可能存在衝突。此時應如何抉擇?在面對相關案件進行抉擇的過程中,指導美國法官的是一種體現美國法精神的實用主義進路。這種實用主義思維方式體現在:各種規則的確定更多的是一種政策分析的產物,而不是邏輯推理的產物;奉行靈活的遵循先例原則,而決不因循守舊;以及在對FAA進行解釋時能夠根據時代的發展,現實的需要,以政策判斷為指導,不斷確立相關規則推動仲裁的發展。總之,盡力對效率與自主的關係予以平衡。與美國法所體現的實用主義思維方法相伴的,是長期以來西方法律文化中平衡性的自我反省對美國仲裁制度的發展所起到的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
作者簡介
目錄
引言
一、研究目的和意義
二、研究範圍和方法
第一章 美國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節 美國有關商事仲裁的法律
一、聯邦法
二、州法
三、聯邦法和州法之間的關係
一、不同形式的仲裁
二、對不同類型仲裁實踐的評價
第二章 執行與解釋仲裁協定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仲裁協定的獨立性
一、仲裁協定獨立性原則的確立
二、仲裁協定獨立性原則的分析
第三節 權力劃分:管轄權/管轄權原則
一、概述
二、FAA下法院和仲裁員的權力劃分
三、結論
第四節 國際商事仲裁協定的法律適用
一、概述
二、主要判例分析
第三章 仲裁協定的可執行性
第一節 FAA下仲裁協定的強制性
一、普通法下仲裁協定的非強制性
二、FAA關於仲裁協定強制性的規定
三、FAA下的聯邦法優先原則
四、對仲裁協定的有效性與強制性進行抗辯的理由
五、法律選擇條款與FAA下的聯邦法優先原則
第二節 《紐約公約》下仲裁協定在美國法院的強制性
一、在美國適用《紐約公約》的仲裁協定的範圍
二、《紐約公約》第2條在美國法院的適用
第三節 《巴拿馬公約》下仲裁協定在美國法院的強制性
一、《巴拿馬公約》下仲裁協定的一般強制性
二、在美國適用《巴拿馬公約》的仲裁協定的範圍
三、《巴拿馬公約》下仲裁協定強制性的例外
第四章 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美國仲裁制度中可仲裁性問題的發展
一、證券爭議
二、反托拉斯爭議
三、僱傭爭議
四、消費者爭議
五、家庭法爭議
六、智慧財產權爭議
七、其他爭議
八、FAA對州的不可仲裁性規則的優先性
第三節 結論
一、可仲裁性問題的實質
二、保證仲裁過程中對相關法律的適用:更嚴格的司法審查?
三、國際爭議與國內爭議的區別與聯繫
第五章 仲裁協定的解釋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對仲裁協定範圍的解釋
一、仲裁員和法院的權力分配
二、仲裁協定的範圍
三、適用於仲裁協定解釋問題的法律
第三節 對仲裁協定中程式性和相關問題的解釋
一、約定的是仲裁還是其他爭議解決形式
二、選擇性仲裁協定
三、對仲裁協定的程式性要求的解釋
四、包含機構仲裁規則的仲裁協定
第四節 結論
第六章 仲裁協定的執行程式
第一節 強制履行仲裁協定
一、根據FAA第4條強制履行仲裁協定
二、根據FAA第206條強制履行仲裁協定
三、根據FAA第303條強制履行仲裁協定
四、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強制外國國家仲裁
五、根據州法或普通法強制履行仲裁協定
第二節 訴訟程式的中止
一、根據FAA第3條中止訴訟程式
二、根據FAA第2章和第3章中止訴訟程式
三、中止訴訟的固有許可權
四、根據州法中止訴訟
第三節 禁止仲裁的法院命令和根據FAA進行動議審理的實踐
一、禁止仲裁的法院命令
二、根據FAA進行動議審理的實踐
第七章 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 執行仲裁裁決或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途徑
一、概述
二、確認仲裁裁決之訴
三、撤銷仲裁裁決之訴
第二節 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一般義務
一、FAA下仲裁裁決的強制性
二、《紐約公約》下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美國法院的強制性
三、仲裁裁決的證明
第八章 拒絕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
第一節 概述
一、《紐約公約》的規定
二、FAA國內部分的規定
三、FAA國內部分與《紐約公約》的關係
第二節 美國法院拒絕確認仲裁裁決的理由及其運用
一、“顯然漠視”法律
二、裁決違反公共政策
三、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案件的機會與仲裁程式的進行違反規定
四、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定、超越許可權或者仲裁程式不適當
五、仲裁員缺乏獨立性、偏袒和行為不當
六、爭議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第三節 結論
第九章 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特殊問題
第一節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範圍的合意變更
一、概述
二、在FAA下對裁決的執行
三、在國際公約下對裁決的執行
四、分析與評價
第二節 已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一、Chomalloy Gas Turbine Corp.v.Arab.Republicfo Egypt案介紹
二、分析
第十章 美國商事仲裁之理念
第一節 契約自由的原則
一、仲裁的性質
二、美國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契約自由
第二節 支持仲裁的聯邦政策
一、仲裁的優越性
二、支持仲裁政策的確立與貫徹
第三節 契約自由原則與支持仲裁政策的關係
一、契約自由原則與支持仲裁政策的一致性
二、契約自由原則與支持仲裁政策的衝突
第四節 實用主義:美國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