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制度中國目前有兩種仲裁:①經濟契約仲裁。建國初期開始建立。1966年以前,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均由有關行政部門進行仲裁,而不是由人民法院審判,即所謂的“只裁不審”。1966年以後,仲裁制度名存實亡,組織間的糾紛一般採用行政手段解決。1979年以後,在實行契約制的同時,恢復仲裁制度,採取“兩裁兩審”制,即兩級仲裁,兩審終審。198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中規定了“亦裁亦審”的仲裁制度。

1983年8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了經濟契約仲裁制度的具體內容。經濟契約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仲裁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處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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