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十堰市發布了《十堰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類型: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省、市出資、融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二)列入市和縣(市、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大中型重點項目;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稽察,是指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的主要環節和主要方面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稽察特派員依法行使稽察職責,負責對重大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對稽察情況和稽察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機構設在發展和改革部門,主要負責稽察特派員的日常管理和具體派出工作,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有關部門及地方的關係;受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委託或者配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稽察;受理被稽察單位在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建設和管理規定、稽察特派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並負責組織開展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收集、整理、匯總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和概算控制進行動態分析,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及時協調處理重大項目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迴避制度。不得將稽察特派員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同一稽察特派員對同一項目的稽察原則上不超過二年。
第八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九條 重大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重大項目稽察,可採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專項稽察等方式。
稽察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與監察、財政、審計、建設等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稽察工作,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鑑定。
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依法進行檢查做出的結論,能夠滿足稽察工作需要的,稽察工作機構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每年需制定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計畫,稽察工作機構根據年度項目稽察工作計畫組織開展稽察工作,並應於實施稽察工作三日前通知被稽察單位。特殊情況需要立即開展稽察的,以及對計畫外的建設項目進行稽察,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稽察特派員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的下列內容進行稽察:
(一)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建設項目的決策是否符合法定的許可權、履行法定的程式;
(二)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式、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建設管理、建設環境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被稽察項目的會計資料、財務情況和概算控制、投資來源及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活動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開展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的情況匯報,參加被稽察單位召開的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了解相關情況;
(二)查閱與稽察項目有關的建設項目審批檔案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情況,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會計、財務資料,要求被稽察單位對有關稽察事項作出說明;
(三)現場查驗、核實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情況;
(四)向財政、審計、建設、監理、質檢等部門及金融機構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建設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有關部門要支持、配合稽察工作,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 稽察特派員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稽察後,應當及時提交稽察報告;重大事項和情況,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項目單位(項目法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准、備案)檔案的項目,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並責令其停止建設。
(二)對於應申報審批(核准、備案)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經申報但未獲得審批(核准、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內容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可責令其停止項目建設,並向有關部門通報,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三)對於使用中央、省和地方政府預算內投資或預算內專項投資的建設項目,經稽察發現有挪用、擠占、抵扣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暫停撥付項目建設資金,直至暫停項目建設。
(四)對有工程質量問題或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建設項目,可要求相關管理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暫停撥付項目建設資金,直至令其停止項目建設。
(五)在稽察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除依法對項目單位和個人進行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許可權的,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對重大項目依法進行的稽察,如實提供與項目建設和管理活動有關的資料和情況,不得阻擾、拒絕和隱匿、偽報。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在履行職責中,不得干涉、參與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活動,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隱匿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不得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或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或者支付費用的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違者,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國家挽回重大損失的,應當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於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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