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重慶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在2003.06.17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7月15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建設項目是指國務院及其部委授權本市負責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具體負責稽察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審計、建設、規劃、監察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工作。
第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堅持合法、公正、效率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
(二)項目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決定和審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三)項目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項目契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進度的合法性、真實性;
(四)項目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合法性、真實性;
(五)項目單位項目建設管理績效、項目建設環境、項目投資效果;
(六)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項。
第七條 稽察辦應當根據國務院及其部委授權稽察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制定稽察計畫,組織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實施經常性和專項性稽察,也可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必要時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所發生的費用由稽察辦承擔。
第八條 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可以組織有關行政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聯合進行檢查。
第九條 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二)組織召開或參加項目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聽取項目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
(三)查閱項目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進入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項目契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進度等有關情況;
(五)向參加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必要時要求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六)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了解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向金融機構了解項目單位的資金情況。
第十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迴避制度。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與項目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依法進行的稽察,並如實報告相關事項,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對稽察出的問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稽察特派員應當認真聽取項目單位的意見,並對陳述、申辯的事項、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必要時應由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進行覆核。
第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髮現項目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重大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認為需要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由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及時提出專項報告。
第十四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提交稽察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重大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式;
(二)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以及工程建設等有關情況的分析評價;
(三)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工程建設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
(四)重大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以及處理建議;
(五)需要報告的其他專項事項。
稽察報告由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負責審定,重大事項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應根據稽察報告對項目單位違反有關項目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商有關部門後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建議有關部門對項目單位組織機構進行調整或者重組;
(四)建議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建設資金;
(五)暫停項目建設;
(六)暫停審批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以及有關部門同類的新項目。
本條前款第(四)、(五)、(六)項的決定,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違反有關項目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職責許可權的,由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移送其處理。
稽察中發現涉及重大項目建設的其他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處理結果應當報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備案;重大問題的處理結果,還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對項目單位的違法行為拒不處理的,由市發展計畫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依法處理: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提供財務、工程質量、工程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有妨礙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九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重大建設項目稽察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不得由項目單位開支。
第二十三條 民眾舉報並經市人民政府審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為確需稽察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區縣(自治縣、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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