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02.04.0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和《黑龍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國家和省、市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利用國債和其他政策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建設項目;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礎性建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條市政府在市發展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設立哈爾濱市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負責組織對重大項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區、縣(市)及項目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市稽察辦工作,為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條市稽察辦依法對本市區域內的重大項目進行程式性稽察,對建設過程的主要環節和主要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重大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干預被稽察項目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重大項目稽察,應建立監測和重大建設事項報告制度,實行現場稽察與平時監控相結合;建立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七條市稽察辦開展稽察工作所需費用由市財政撥付。
第二章稽察內容
第八條重大項目稽察的
內容包括:審批程式稽察、項目法人稽察、勘察設計稽察、工程招投標稽察、開工條件稽察、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設備材料採購稽察、工程監理稽察、工程質量稽察、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資環境稽察、竣工驗收稽察和項目效益稽察等。
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竣工驗收是否經過審批,審批程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項目法人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否落實,組織機構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及有關規定;項目法人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嚴格;目標管理責任制是否落實。
第十一條勘察設計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勘察設計的深度和質量是否滿足要求;設計依據、標準、規範、定額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設計變更是否按規定進行報批;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和信譽以及服務水平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工程招投標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擇以及主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是否進行了招投標,招投標過程是否符合有關法規;簽訂的各種協定和契約是否嚴密、可靠、規範;有無中標後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
第十三條開工條件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資本金及其他建設資金的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大綱的編制、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標、設計圖紙交付,協定的簽訂、監理招標、征地拆遷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的訂購等開工條件是否具備。
第十四條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施工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機械設備、技術人員、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設備材料使用、工程進度是否符合契約要求;對施工企業的施工質量、總體水平和信譽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設備材料採購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設備材料的採購契約,尤其是引進國外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契約是否嚴密、可靠和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契約執行情況如何;對設備材料廠家和供應商信譽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監理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現場監理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以及監理手段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監理工作是否規範;對監理單位信譽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立和健全,質量責任制是否落實;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檢查標準,是否出現過質量事故;是否存在瞞報工程質量事故和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中弄虛作假的現象;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工作是否規範和到位。
第十八條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財務管理是否規範;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資金到位情況如何;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關規定,支付是否按照契約執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實,概算審批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截留、挪用、擠占資金和損失浪費問題。
第十九條投資環境稽察。主要內容包括:各個部門和各個方面有無對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現象,有無以各種藉口干擾、影響項目建設的情況。
主要內容包括:竣工驗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驗收標準;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第二十一條項目效益稽察。
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達到了可行性研究預定的目標;項目建設對環境的影響是否控制在國家有關環保規定的範圍內。
第三章稽察工作程式
第二十二條確定稽察項目。
市稽察辦根據項目審批情況,在可研報告批准後即介入對項目的跟蹤監督。稽察項目主要從市重大建設項目中選擇確定。
第二十三條建立項目檔案和資料庫。
稽察項目名單確定後,應建立項目檔案和資料庫。市稽察辦負責收集開展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二十四條制定項目稽察提綱。
稽察提綱應根據稽察的任務和重點,逐項列出稽察的具體內容,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指導實際稽察工作。
第二十五條現場稽察。
市稽察辦及工作人員根據稽察工作的需要,深入項目現場,按稽察提綱內容進行實地稽察。
第二十六條編寫和印發稽察報告。
每次稽察結束後,稽察組應及時編寫稽察報告。稽察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或經驗),相關建議等。稽察報告要求事實清楚、數字準確、依據充分、結論客觀公正。稽察報告經市稽察辦負責人審核後,報市計委領導,經市計委領導批准後,印發給被稽察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項目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報市政府。
第二十七條下達整改通知。
每次稽察結束後,對存在較嚴重問題的項目,下達整改通知,督促項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計委名義下發。整改通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複查驗收。
市稽察辦應適時組織稽察人員對項目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並提出複查報告。複查報告報市計委領導審核。複查驗收合格後,項目稽察工作結束。
第二十九條總結表彰。
對項目建設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市稽察辦應提請市計委進行表彰。
第三十條立卷和歸檔。
項目稽察材料、憑證、稽察報告、整改通知、複查報告,應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整理,集中立卷和歸檔。根據情況還應將有關資料抄送有關部門。
第四章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可實行經常性稽察、重點稽察、專項稽察、現場稽察和跟蹤監測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特點,現場稽察可以採取對項目建設進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對項目建設的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進行重點稽察的方式。必要時,還可以對項目建設的某個環節和某方面內容進行跟蹤稽察。
第三十三條現場稽察工作主要採取聽、看、查、核、談的方式,對重要的證詞、證據可以進行錄音、複印、拍照或攝像。具體方式為:
(一)聽取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建設單位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項目的有關檔案和資料,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項目的有關審批檔案,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招投標的有關檔案、資料和簽訂的各種契約,建設項目的財務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項目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理日記和監理報告;
(三)實地察看工程質量和現場管理情況,有關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設備的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樣檢驗;
(四)核實有關情況,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契約執行、現場服務和信譽情況;
(五)與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座談,或多方面了解情況。
第三十四條根據需要可以與監察、財政、審計、金融、建設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稽察組對某些項目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稽察,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鑑定。
第三十五條稽察結束,稽察組應向項目建設單位再次核實情況和稽察發現的問題,確保稽察的準確性,並與有關部門或區、縣(市)交換意見,通報稽察情況。
第五章市稽察辦的職責及稽察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市稽察辦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項目稽察的具體規定和稽察特派員管理辦法,確定提出有關項目監管的政策建議;
(二)提出項目稽察計畫,進行項目稽察;
(三)負責稽察工作的組織和稽察人員的派出、培訓及管理工作;
(四)負責稽察報告的匯總、審核,下達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
(五)負責與各區縣(市)及有關部門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六)承辦國家計委、省計委及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條稽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稽察人員開展稽察業務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提供與稽察有關的檔案、資料、數據,查閱項目單位的會計帳薄、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必要時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質詢;
(二)可以向項目參建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調查和了解有關情況,必要時可查閱這些單位的會計帳薄、會計憑證等有關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經市稽察辦商請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四)可隨時進入施工、倉儲、辦公、檢測、試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和地點進行現場查驗和取證;
(五)監督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重大活動,參加項目建設有關重要會議。
第三十八條稽察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行使職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二)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不越權干預項目單位的正常建設活動;
(三)認真進行稽察工作,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及時完成稽察任務;
(四)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項目建設的情況和問題;
(五)對建設單位反映的需要上級部門解決和協調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幫助解決;
(六)辦理稽察事項時,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七)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九條稽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自覺防止各種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十條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作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項目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干預被稽察單位正常的建設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泄漏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違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第六章被稽察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二條被稽察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稽察人員進行申辯;對稽察報告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稽察辦或市計委提出申訴;
(二)發現稽察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市稽察辦、市計委及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三條被稽察單位履行下列義務和責任:
(一)積極協助稽察人員的工作,如實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檔案、資料、數據;
(二)自覺執行市稽察辦制定的檔案和資料報送制度、項目月信息報表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
(三)下列檔案、資料、數據和信息必須及時報送市稽察辦:
1、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的總說明、開工報告及各階段批覆檔案複印件;
2、諮詢單位的項目評估意見、初步設計的專家評審意見;
3、上報有關部門審批的調整項目建設方案、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資金來源、投資概算等報告及批覆檔案複印件;
4、監理月報和向項目法人的報告;
5、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參建單位的資質和資信證書複印件,各參建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
6、重大設計變更報告及批覆檔案複印件;
7、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查驗收報告;
8、項目單位編制的年度實施計畫、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項目建設月度信息報表;
9、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
10、有關竣工驗收的檔案複印件;
11、市稽察辦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下列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報告市稽察辦:
1、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調整審查;
2、項目招標、評標;
3、項目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變動;
4、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變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隊伍的清除出場;
5、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6、項目竣工驗收;
7、其他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四條被稽察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後,應當認真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切實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並按要求上報整改報告。
第四十五條被稽察項目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提請有關部門或地方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
2、拒絕、阻礙稽察人員執行任務或者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的;
3、向稽察人員行賄,影響稽察人員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七章對違規、違紀及違法問題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針對稽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市計委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構成違法、違紀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一)對項目法人存在的違反國家和省、市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單項或多項處理:
1、責令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
3、建議有關部門對項目單位領導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4、暫停撥付建設資金;
5、暫停項目建設;
6、暫停所在區縣(市)、部門新項目的審批;
對稽察中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和地方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移交有關部門和地方處理,有關部門和地方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市稽察辦。
(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主要材料與設備供應商,總承包單位及有關中介機構,在項目前期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有相關責任的,可視情節輕重做出下列單項或多項處理:
1、責令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
3、責成項目法人撤換相關單位,依法進行重新招標;
4、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5、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對違規、違紀及違法問題的處理,實行分工負責和處理結果反饋報告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有些問題可由項目主管部門按職責進行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反饋給市稽察辦。對稽察中發現的重大和複雜問題,可由市計委組織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進行研究、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稽察中發現有違規、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以及有關政府部門的人員,按人事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市稽察辦除對以上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稽察外,還應承辦上級交辦的項目稽察及對民眾舉報確需稽察的項目進行稽察。
第五十條各區縣(市)計畫部門對本級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的稽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計委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