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是哈爾濱人民政府發布的,2002年04月01日發布,2002年04月01日生效,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04-01
- 生效日期:2002-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是哈爾濱人民政府發布的,2002年04月01日發布,2002年04月01日生效,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是哈爾濱人民政府發布的,2002年04月01日發布,2002年04月01日生效,所屬類型地方法規。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和省、市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的有效...
辦法全文 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
(六)及時糾正發現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符合有關規定;(三)項目經理、質量檢查員、技術員、工長、見證取樣員持證上崗;(四)建立質量責任制並組織落實;(五)及時記載、整理、保存技術內業,保證資料、...
第十八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及法規、規章的,由市發展計畫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在稽察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涉及有關人員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對責任人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在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過程中...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國家和省、市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利用國債和其他政策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建設項目;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礎性建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建設項目。第三條市政府在市發展計畫...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施工任務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執業資質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三)...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單位施工中提出的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勘察、設計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到人。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經理...
(2013年5月1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根據2015年1月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哈爾濱市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等四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治理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突出問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
集鎮、村屯應當有計畫地改造土草房,建設磚混結構房屋,鼓勵建設二層以上房屋。第三章 集鎮和村屯建設 第二十一條 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第二十二條 區、縣(市)建設...
對不執行處罰決定而繼續施工的,市規劃部門可強制拆除繼續施工部分。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規劃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交稅費,並處以工程總造價5%的罰款:(一)符合規劃要求而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二)經市規劃部門認定其建設項目的位置、走向...
第二十六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有關安全事項的檢查和指導,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工程立項後,建設單位應當持計畫等有關檔案到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備案手續。大型建設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報建,按照《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建設單位不得發包和開工建設。第...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工程造價超過批准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獎勵懲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
案件經過 2013年6月,哈爾濱市政府未經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擅自批准呼蘭區哈肇公路西、春天大道北89.92公頃(1348.80畝)土地用於商住類項目建設,其中耕地13.88公頃(208.20畝)。案件處置 2017年3月,原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為上述土地辦理了不動產登記。目前,該問題尚未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