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

《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是哈爾濱人民政府發布的,2002年04月01日發布,2002年04月01日生效,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04-01
  • 生效日期:2002-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和省、市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項目建設中的各種損失和浪費行為,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組織和公民均有權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舉報。
第三條舉報受理單位為市發展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具體工作由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承擔。市稽察辦視情況,獨立對舉報的內容進行核實和處理或會同有關部門、區縣(市)進行核實和處理。
第四條負責和參與國家和省、市出資項目建設的管理部門,金融機構、項目法人及其成員,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諮詢、監理和招投標中介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被舉報人),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者,均可以被舉報:
(一)項目立項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和規劃等政策,依據不充分或有意欺騙,或項目建設違反國家審批程式;
(二)擅自更改國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三)截留、挪用、侵吞國家建設資金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建設項目亂收費;
(四)涉外項目契約條款違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五)不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招投標或招投標不規範、假招標,存在索賄受賄、轉包或違規分包等問題;
(六)項目建設中的設計、施工和材料、設備質量有較大問題,對項目重大質量事故隱匿不報或避重就輕;
(七)項目概算不實,預算、決算高估冒算,擅自增加取費科目,重複取費或提高取費標準;
(八)其他對國家資金安全、項目效益和工程質量有危害的行為;
(九)舉報人認為有必要舉報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自己或委託他人採取正式檔案、信函(含電子郵件)、電話(傳真)、面談或舉報人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舉報。
第六條以面談方式舉報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時間內,在受理舉報單位的辦公室進行。以其他方式舉報的不受時間、地點限制。
第七條舉報聯繫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工程街29號,哈爾濱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第八條舉報內容應儘可能滿足以下條件:
(一)被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職務、所屬單位和直接主管單位的準確名稱;
(二)描述基本事實、現狀及已經或將要產生的危害;
(三)提供有效線索或證據;
(四)書面舉報字跡要清楚。
第九條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的真實身份,並提供工作單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訊方式。對不願意提供自己姓名、單位、住址的舉報人,可尊重其意願。
第十條市稽察辦設定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工作。在接到舉報後,要認真登記,不得丟失泄密,並及時報主管領導閱示。
第十一條面談舉報,至少要有兩名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進行接待、詢問和記錄。面談記錄要向舉報人宣讀或交給舉報人閱讀,經確定無誤後,可請舉報人簽字。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或旁聽。
第十二條受理舉報後,市稽察辦對舉報的問題進行調查,經初步核查後,根據問題的性質和複雜程度,提出具體的處理方案,報市計委領導審定後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市稽察辦要對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跟蹤了解,直至問題的解決。處理結果要認真登記,立卷歸檔,並回復有署名的舉報人。
第十四條舉報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禁泄漏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第十七條對匿名的舉報材料和電話錄音,不得鑑定筆跡和聲音。
第十八條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未經舉報人的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身份。
第十九條舉報人對自己所舉報的內容負責,如果經查實屬於有意誣告、誹謗被舉報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報復舉報人,違者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保密規定或不公正履行職責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