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區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十堰城區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是一項由十堰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城區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 地區:十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範城區個人住宅建設,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實施,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十堰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堰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宅建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茅箭區、張灣區及十堰經濟開發區的全部轄區,面積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設區是指東起白浪黃蓮埡,西至柏林陽南溝,北至漢江街辦洪溪灣,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溝,面積為319平方公里的區域。
重點地區是指城市建設區內的白浪路、武當大道、遼寧路、吉林路、車站路、北京路、江蘇路、人民路、朝陽路、柳林路、東嶽路、天津路、重慶路、浙江路、東風大道、黑龍江路、東環路、上海路、中嶽路、漢江路、公園路、車城西路、車城路、車城南路、大嶺路、凱旋大道、廣東路、鏡潭路、湖南路、方山路、花果路、西城路、新疆路等主、次幹道沿線區域。
一般地區是指城市建設區範圍內除重點地區以外的所有區域。
第四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建設、城建監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園林、林業、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個人住宅建設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貫徹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六條 受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的委託,茅箭區、張灣區、十堰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內,重點地區以外的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負責受理城市一般地區個人住宅建設申請的初審工作以及規劃區以內建設區以外的個人住宅建設申請的審批工作,並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提出意見,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各區規劃分局應當制止本轄區內個人違法建設活動。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指導並監督區規劃分局的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個人住宅建設實施規劃管理:
(一)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房嚴禁一戶兩個或兩個以上宅基地。
經批准易地建房戶,必須到國土資源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原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註銷登記手續,並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屬構築物和設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禁止持城市戶口的居民(含戶口已遷出原籍的城市居民)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個人住宅。
禁止城市居民(含農村居民)在重點地區建個人住宅。
(三)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規劃建設要求,不得妨礙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供水、電力、燃氣、通訊等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鄰里通道,並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四)在重點地區確定的主幹道沿線兩側各300米、次幹道沿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已取得房屋產權的個人住宅,經房屋安全鑑定部門確定為危房的,按危房等級可實施維修;
一般地區的危房則按原地址、原面積、原層數審批重建。
(五)嚴格控制審批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對確需房屋居住且符合有關低收入標準家庭的城市居民,應向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列入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計畫。
(六)獨立建設的個人住宅主體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城市居民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農村居民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七)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條件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儲備、統一出讓"的原則,編制居民點小區規劃或改造居民點,其土地採取招、掛、拍方式供地。
嚴禁個人利用住宅建設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九條 申請辦理個人住宅規劃許可、房屋登記手續的一般程式:
(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
l、書面申請並填寫《十堰市個人建房規劃申報表》;
2、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規劃區內還應徵得街辦(鄉、鎮)、區政府審查意見。
3、土地權屬證明;
4、房屋權屬證書;
5、常住人口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6、房屋安全鑑定部門的鑑定書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關的圖件。
(二)個人住宅建設申請由區規劃分局統一受理,並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勘察。
屬重點地區內的居民危房維修,一般地區居民危房重建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批,規劃區內建設區以外個人住宅由區規劃分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
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居民建設規劃要求的易地新建、進入居民點小區的個人建房,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
實施維修的核發《建設工程臨時規劃許可證》。個人建房的有關許可圖件審批前須在所在村(居)委會和"十堰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天。
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附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屬新征宅基地(新建、擴建、易地新建)的個人建房,先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憑用地批准書到市城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後續規劃手續。申請個人建房者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完建設施工許可手續,並經區規劃分局現場放線核位後,方可正式開工建設。
(四)個人住宅建設施工期間,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存放在施工現場備查。
(五)個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後180天內,建房者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向區規劃分局申請現場規劃驗收。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或有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的,國土、規劃、城建監察部門應依法進行處理。
(六)個人建房者持市規劃、國土部門、建設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和《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到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條 個人住宅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紅線圖,申請放線、驗線後方可施工建設。
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位置、層數、建築面積和造型色彩等技術要求內容,確需更改的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辦理變更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個人建房者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無法在限期內開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審批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章 居民點建設的規劃編制
第十二條 居民點規劃的編制工作,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在徵得區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同意,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選址定點後,由轄區規劃分局委託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編制居民點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項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FS:PAGE]
第十四條 居民點規劃方案經區規劃分局初審後,按程式報市規劃局進行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因居民點規劃建設,需要調整土地性質的,應當事先報市城市規劃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規劃和土地手續。
第十五條 已納入居民點規劃建設的個人住宅,應當在居民點小區內按規劃布局進行統一建設,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凡個人新建的住宅層數在二層及二層以上的,須委託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或者選用通用圖集。嚴禁無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前須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個人建房應落實節能節地節材的要求,注重建築單體設計,做到戶型合理、結構安全、功能齊全,建築造型、外觀色彩和空間組合具有地方特色,並與周圍環境協調,體現現代宜居生活特徵。
第十八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個人建設施工隊伍(或工匠)資質(或資格)的審查管理,嚴禁無資質(資格)施工。
第十九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個人建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超過三層(含三層)或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個人建房,應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手續,未辦理的不得擅自開工。對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建監察、建管、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單位)應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職權加強對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檢查,依法制止違法建設行為,街辦(鄉鎮)、村(居)委會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位置、層數、建築面積和建築造型、外觀色彩等技術要求內容進行建設的,城市規劃、建設、城建監察等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可現場制止或糾正,情節嚴重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城建監察部門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條 居民依法取得的有關規劃、土地、建設、房屋產權等行政許可證件屬個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賣和出讓,否則原許可發證單位有權制止其行為直至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個人違法建設行為,由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建監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單位)依照各自管理職責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建監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園林等部門(單位)的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在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