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區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十堰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城區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十堰市政府辦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城市居民身體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十堰市城區範圍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維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給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系指在城市市政供水設施外連線的自建供水設施,包括高低位水箱、貯水池、水塔、泵站、閥門、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管網等。
第四條 十堰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住建委,下同)是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十堰市衛生局負責城區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住建委應對二次供水實行統一規劃管理,與城市的建設發展相適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水壓及水量不足時,應當設定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必須到市住建委辦理用水申請。同時把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市住建委和市衛生局審核,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安裝。
二次供水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和相應的設計規範。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必須經市住建委會同衛生部門驗收合格,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和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單位,應在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市住建委和市衛生局申請登記,並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方可繼續使用。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連通的,必須經市住建委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管道泵從城市管網內直接抽水。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並按供水規範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經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供水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並對水質進行檢驗,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保證居民飲用水的衛生安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廁所、滲水坑、堆放垃圾及污水排放口,周圍2米內不應有污水管線或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二)二次供水儲水設施的溢流口、檢修孔、透氣孔等必須採取足夠防污染措施,並加蓋、加鎖。
(三)在二次供水過程中,用於製作水箱(池)的塑膠、玻璃鋼及其他材料和內壁塗料等與水接觸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具備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檔案。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必須對其水質進行檢驗,水質檢驗由清洗消毒單位或其委託的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水質檢驗結果及時報送市住建委和市衛生局。
第十五條 水箱(池)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費,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支付。
收費標準按鄂價費字(1996)256號檔案執行。[FS:PAGE]
第十六條 衛生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應定期進行監督監測,對水質不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必須暫停使用,並責令限期清洗、消毒,水質達標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應立即通知供水企業和衛生部門共同查清原因,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造成事故的,應妥善處理,並在24小時內報告市衛生局。
第十八條 住建、衛生等部門應加強信息溝通,每季定期交換二次供水單位基本信息。
第十九條 住建、衛生、供水企業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水質檢測信息共享,及時將涉及飲用水安全信息和監測檢測數據向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 實行二次供水衛生安全信息發布制度。市衛生局定期在本市新聞媒體公布二次供水水質監測檢測結果,保證民眾的知情權。市、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信息要隨時通報,重大緊急情況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建委、市衛生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建委、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後施行,有效期為3年。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十堰市城區範圍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維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給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系指在城市市政供水設施外連線的自建供水設施,包括高低位水箱、貯水池、水塔、泵站、閥門、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管網等。
第四條 十堰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住建委,下同)是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十堰市衛生局負責城區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住建委應對二次供水實行統一規劃管理,與城市的建設發展相適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水壓及水量不足時,應當設定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必須到市住建委辦理用水申請。同時把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市住建委和市衛生局審核,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安裝。
二次供水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和相應的設計規範。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必須經市住建委會同衛生部門驗收合格,取得《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和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單位,應在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市住建委和市衛生局申請登記,並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方可繼續使用。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連通的,必須經市住建委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管道泵從城市管網內直接抽水。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並按供水規範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經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供水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並對水質進行檢驗,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保證居民飲用水的衛生安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廁所、滲水坑、堆放垃圾及污水排放口,周圍2米內不應有污水管線或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二)二次供水儲水設施的溢流口、檢修孔、透氣孔等必須採取足夠防污染措施,並加蓋、加鎖。
(三)在二次供水過程中,用於製作水箱(池)的塑膠、玻璃鋼及其他材料和內壁塗料等與水接觸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具備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檔案。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必須對其水質進行檢驗,水質檢驗由清洗消毒單位或其委託的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水質檢驗結果及時報送市住建委和市衛生局。
第十五條 水箱(池)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費,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支付。
收費標準按鄂價費字(1996)256號檔案執行。[FS:PAGE]
第十六條 衛生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應定期進行監督監測,對水質不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必須暫停使用,並責令限期清洗、消毒,水質達標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應立即通知供水企業和衛生部門共同查清原因,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造成事故的,應妥善處理,並在24小時內報告市衛生局。
第十八條 住建、衛生等部門應加強信息溝通,每季定期交換二次供水單位基本信息。
第十九條 住建、衛生、供水企業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水質檢測信息共享,及時將涉及飲用水安全信息和監測檢測數據向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 實行二次供水衛生安全信息發布制度。市衛生局定期在本市新聞媒體公布二次供水水質監測檢測結果,保證民眾的知情權。市、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信息要隨時通報,重大緊急情況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住建委、市衛生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建委、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後施行,有效期為3年。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