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陪審工作的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陪審工作的意見,2011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陪審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京高法發[2011]83號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北京法院的人民陪審工作,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越性,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人民陪審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深刻理解人民陪審工作的重要意義
1.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是黨的民眾路線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的重要途徑。目前,北京法院共有1541名依法選任的新一屆人民陪審員。他們具有政治素質較強、文化素質較高、綜合素質較強的特點,具有年齡跨度較大、職業分布較廣、民眾基礎深厚的優勢。他們在北京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司法服務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社會快速轉型、經濟高速發展、社會矛盾多發、高發的時期,大力加強人民陪審工作,對於促進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
二.拓寬選任範圍,規範任免程式
2.各基層人民法院應根據本轄區的案件數量及特點、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以及滿足上級人民法院選任人民陪審員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審員選任名額不低於本院現任法官人數的二分之一、不高於本院現任法官總數的比例,適當增加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數量,及時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3.在選任人民陪審員工作中,應當注意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員加入到人民陪審員隊伍中來,以確保其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各院在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範圍過程中,應注意適當擴大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員的選任比例。
4.人民陪審員由於職業或崗位發生變動,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陪審職務的,可以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但須向所在法院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5.人民陪審員在一年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陪審案件超過三次的,視為辭職。人民法院應當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三.強化保障措施,落實陪審權利
6.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各院一審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刑事、民事、商事、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一般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
一方當事人不同意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安排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但屬於涉及群體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人民民眾廣泛關注以及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除外。
7.各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如案件審理確有需要,也可以在相關地域、行業、專業等類型的人民陪審員範圍內隨機抽取。
8.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範圍內隨機抽取。
9.各院要積極探索將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工作的範圍擴大到訴前調解、審判、執行、鑑定、拍賣等環節,不斷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各個環節的重要作用。市高級法院將適時對此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10.各院應當為人民陪審員查閱案卷、參加審判活動提供工作便利和條件。接到陪審通知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在案件開庭前完成閱卷工作。
11.審判長應當指導、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行使權利。合議庭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自主、獨立發表意見的權利。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成員不得施加不當影響或阻礙。
12.人民陪審員的迴避,參照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四.加強培訓工作,提升陪審能力
13.人民陪審員上崗前應參加不少於24學時的集中脫產培訓,自學不少於3周,並通過市高級法院政治部組織的統一考試及考核。
人民陪審員任職期間,每年應參加不少於20學時的培訓。
14.市高級法院將適時組織人民陪審員開展崗前培訓。
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國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職責與定位、法官職業道德與行為規範、審判紀律、司法禮儀、法律基礎知識和基本訴訟規則等方面。
15.人民陪審員任職期間的審判業務專項培訓,原則上由各院自行擬訂教學方案並實施。各院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本院人民陪審員集中培訓。
16.人民陪審員任職期間,市高級法院將適時舉辦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專題講座。還將利用法院網路及時發布關於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的通知檔案,在教育培訓網頁提供人民陪審員學習課件,加強各院人民陪審員工作交流。
17.為檢驗人民陪審員培訓效果,促進人民陪審員培訓效果的有效轉化,各院應當對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和任職培訓的學習情況進行考核。
五.強化管理考核,落實經費保障
18.各院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現實條件成立人民陪審工作管理辦公室或指派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19.各院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審判質效考核的力度,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建立陪審工作績效檔案,每年開展一次表彰工作。
20.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所支出的必要經費納入人民法院辦案(業務)經費開支範圍。各院應當積極與同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落實現有政策規定的內容,加大經費投入,規範使用範圍。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制度落實
21.市高級法院政治部負責本市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規劃和指導工作。
22.各院應當加強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庫。
23.各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創造有利條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落實到位。
24.各院應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引導作用,不斷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廣泛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意義,宣傳優秀人民陪審員的經驗,爭取社會各界對人民陪審工作的充分認同,在全社會營造支持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關注法院審判工作的良好氛圍。
25.各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26.本意見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解釋。
27.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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