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若干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若干問題的答覆》在2005.06.01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若干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5年06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政治部:
在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過程中,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有關問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並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答覆如下:
答:(1)兵團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兵團分院確定,人選在轄區範圍內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中產生。兵團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由兵團分院任命。
(2)鐵路法院、林業法院、海事法院不單獨選任人民陪審員。上述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2、現役軍人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現役軍人不宜擔任地方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3、外來務工人員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後,在其居住地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居所,並且居住地符合經常居住地條件的,可擔任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4、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成員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成員,不是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
5、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法律另有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6、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法官、檢察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離任後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離任後,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上述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比例應當與其他人員的比例適當平衡。
(2)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3)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曾在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職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曾在縣一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不得在與原任職的縣一級人民檢察院同級、同轄區的人民法院擔任人員陪審員。
(4)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得參與原任職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得參與與原任職人民檢察院同級、同轄區的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7、沒有從事訴訟業務的律師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依據法律規定,凡具有執業律師身份的人員,一律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8、清真寺的教長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宗教界人士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
9、原有的經選舉產生的人民陪審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生效後,任期未滿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在《決定》生效前,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人民陪審員,《決定》生效後,除依照法律規定重新選任外,不得再擔任人民陪審員。
10、《決定》生效前,人民法院特邀的陪審員,能否繼續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在《決定》生效前,人民法院特邀的陪審員,《決定》生效後,除依照法律規定重新選任外,不得再擔任人民陪審員。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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