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解釋
1.指出身和社會地位。《宋書·王僧達傳》:“固宜退省身份,識恩之厚,不知報答,當在何期。”
《
紅樓夢》第四七回:“不知他身份的人,都悞認作優伶一類。”
曹禺 《
王昭君》第二幕:“他知道自己的身份是個
奴隸。”
2.指身價。劉澍德 《迷》:“當個小股員,就把身份提得那樣高,脾氣弄得那樣大。”
3.模樣;姿態;架勢。金
董解元 《西廂記諸宮調》卷七:“行一似摤老,坐一似猢猻。甚娘身份!”
明
陶宗儀 《輟耕錄·寫山水訣》:“樹要有身份,畫家謂之紐子,要折搭得中,樹身各要有發生。”
《
儒林外史》第三四回:“這高老先生雖是一個前輩,卻全不做身份,最好頑耍,同眾位說說笑笑,並無顧忌。”
4.指手段;本領。《
水滸傳》第二 三回:“﹝
武松 ﹞把那打虎的身份拳腳,細說了一遍。眾上戶道:‘真乃英雄好漢!’”《儒林外史》第十二回:“
張鐵臂 一上一下,一左一右,舞出許多身份來。”
5.行為,勾當。《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十:“﹝那婆子﹞所以閒常也與人做些不伶俐的身份。”
6.質地,質量。《
金瓶梅詞話》第二五回:“比 杭州 織來的花樣身份更強十倍。”《儒林外史》第三一回:“你這肴饌是精極的了,只是這酒是市買來的,身份有限。”
李劼人 《大波》第一部第四章二:“ 顧天成 當下把一件染過兩水、身份還很厚實的
嘉定 大綢長衫脫下來,搭在左手臂上。”
7.身體。
《老新聞——民國舊事(1916-1919)》第54頁:“始由張知事查獲,將該屍身份裝運來鄂,業經驗明其受五彈,刀傷如鱗。”
身份制度
沿革
傳統中國是個講究身份的
國度,成員的生存資源主要依據身份及身份之間的關係而配置; 中國
古代社會可以說就是一個身份制社會,這種身份制度主要體現在
君權.父權和夫權上。君與臣.父與子.夫與妻之間是一種絕對的人身支配關係,無任何的平等可言,正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直到19世紀下半葉及20世紀初,中國社會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康梁變法、“
五四運動”和
辛亥革命,開始解凍古老的中國身份製冰山;及 至中國共產黨的民主主義革命和
新民主主義革命,身份制受到更強烈的震撼,身份的解放出 現了一個大的躍遷。但是,歷史上的重大社會變遷並不是相當徹底,多半是結構性的。舊的 制度解體,而伴隨著該制度一起發展持續的觀念並沒有隨著制度的解體而消失。那些幾千年 沉澱下來一代一代傳下來的,以習俗道德為基礎的慣性思維傾向和
行為傾向,已經制度化, 具有較強的張力,輻射人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影響著人們的
行為方式。而且其中的社會 成員形成的相應於所在制度的價值觀念是那樣根深蒂固,不易離去。其意識結構中會對應地 建立一整套價值觀念體系,在他們各自的具體活動的情境中左右其行為的價值取向。另一方 面,由於中國身份制長時間持續地影響著中國人的日常生活,並作為一種文化的結構部分被 一代一代傳遞下來;當現代的中國人,遵照現代制度行事時,總是帶有身份制的行為傾向, 或者要做的行為與這種身份制不符、有衝突時,行為主體會產生心理不適,我們把這種行為 傾向和心理不適叫做“身份情結”。
含義
身份制是個新的概念,其中的“制”,顯然就是制度之意。據《社會科學百科全書》的定義 ,制度(institution)或制度化的模式(patterns of institutionslization)可以定義為, 解決社會中一些長期反覆出現的基本問題的或者使社會有秩序生活的(行為)制約準則。
這可能是比較接近制度的初始涵義的解釋。其中說的“準則”經社會化過程習得, 以觀 念的形態儲存在社會成員的意識結構中,指導行為;使外顯的行為程式化。
這裡“長期反覆出現的基本問題”是人類社群的生活實踐所認定的,它因不同地域的生態環 境和生活習性而有差異。這樣形成了不同
民族社區各自不同的制度或制度化模式。中國身份 制就是在中國社會,人們長期生活實踐,處理中國社會中人們長期反覆出現的基本問題形成 的行為制約準則。
中國身份制通常有以下幾層含義:
身份的本身意義。指是誰,是什麼樣的人。人類社會最 初身份只是指個體成員交往中識別個體差異的標誌和象徵。它給予社會以秩序和結構。現代 社會中是指社群中個體成員的標識和稱謂,分為兩類。客觀的,如原籍;年齡;
輩分;性別 ;職務;職業等。主觀的,指內含身份認同:內部人和外人;熟人與陌生人;君子與小人等 。
與他人的關係定位。與對方處於什麼關係,如雇員和僱主的關係、父子關係和同事關係 等。身份一經確定就相應地與他人存在了某種關係,這種關係大體可分為兩類,即縱向的關 系和橫向的關係,前者是上下關係,如
親子關係、上下級關係等,後者是平行關係,如兄弟 姐妹關係、朋友關係等。
相關身份觀念的行為規則。如何與他人相處,是指所確定的身份 關係中相應的行為準則。如君臣關係的行為規則、父子關係的行為規則等。還有比如內部人與外人、熟人與陌生人、君子與小人(
好人與壞人)的定位及行 為規則。
階序意識。指
資歷、資格、等級級別等。“階序”是一種比“身份、地位”更細 致的區分,他不僅存在 於不同地位的人之間,在相同身份、地位的人之間,也依據一定標準形成精細 的等級階序。
特徵
第一,在身份社會,人們將身份視為獲取特權的主要途徑。在身份社會,身份成為確定人們地位.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根本標準。身份的本質就是講究差別.親疏.尊卑.貴賤,因而身份成了人與人之間的分水嶺,人與人之間一切差別的總根源。
第二,身份等級將人劃分為三六九等,破壞社會和諧。正如馬克斯所指出的,封建制度就其最廣的意義來說,是精神的動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類世界,在封建社會這種身份社會裡,人像動物一樣也按綱.目.科.屬.種來分類,等級森嚴。
第三,身份社會是一個背離法治的“人治”社會。身份社會處處講究身份,其目的在於拔高少數有身份的人,而貶低絕大多數無身份的人,身份就是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表現,也是維護人與人之間不平等最有力的工具。
第四,身份社會奉行唯心的宿命論。“官恆為官,民恆為民”。
價值取向
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講究身份的制度,中國人的社會化環境大都在濃重的身份觀念下完成的 。在傳統農業社會中,絕大多數中國人的一生都是在家庭中度過,他們從小受到嚴格而特殊 的身份教化訓練,(比如,當子女稍懂事的時候,就告訴了有關親屬結構中的親屬稱謂及其 相應的行為規則;成人後告訴在外面做事如何與人交往的身份規則)獲得強烈而持久的身份 倫理生活經驗,終於養成敏感而固執的身份意識。在傳統社會中,中國人的組織生活不論是 在家族中的身份倫理生活,還是在社會上身份倫理生活所獲得的經驗,經常是強調身份規則 ,甚至認為講究身份規則是“天理所然”。這些身份倫理規則在個 體成員中形成的身份制便成為中國人詮釋、理解及組構一切組織生活的基本依據,並實踐在 廣泛的日常生活中。所以我們說,身份社會中的規範,多少年來規約中國人的行為,從中, 中國人的思想意識形態中形成了有關身份是重要的,講究身份是對的價值觀念。?
在傳統中國社會裡,社會結構及運作的基本單位是身份的而不是個人的。在日常生活中,傳 統中國人幾乎一切都是以身份為重。更明白地說,是身份生存重於個人的生理生存,身份榮 辱重於其他榮辱,身份價值重於個人其他發展,身份目標重於個人其他目標。身份不但成為
中國人的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要素,甚至也成為人生價值觀的主導因素 。
地位
在中國,身份製作為意識形態是中國民族文化精神的主要部分和 重要的
道德行為 規範準則,它對中國人的作用是持續的,這種持續作用使其中的成員形成了上述的價值取向 ,同時在他們心理層面的深處也凝成一種情結,即使它的生產者——制度開始解體,但這個 深深的情結卻長時間地持續在人們的意識結構中,不易開啟。
所以,中國人對身份特別敏感,可謂“談身份色變”。身份制度的意識形態多少年來控制著 中國社會的秩序,形成中國文化的重要結構部分,並作為中國人社會化的基本內容,一代一 代地傳遞著、強化著,似乎已經成為天經地義。成為社會化基本內容的東西,成人後就會深 刻在個體的潛意識之中,在支配該個體的行為時,多半是不自覺的。深藏在潛意識中的內容 ,在外在情景激活為行為取向時,會不自覺地出現對應的行為反應。這些潛意識內容越是在 個體早期形成和強化,其連帶個體情緒的程度就越強。個體順應了潛意識的內容,個體會 表現出自然或愉快;如果外顯行為與潛意識的內容不一致,則會出現不適或情緒不好的變化 。
身份情結(status complex)中的情結一詞原本是精神分析學的概念,作為一般意義上使用情 結一詞,最先出現在榮格(Jung.C.G.)的文獻里。在20世紀初,他在進行言語聯想的考察中 發 現,由於
情感因素聯想會出現顯著的延遲,這種不服從意識控制的過程妨礙著聯想正 常進行;並且認為在潛意識中,存在以一定情感為中心集結著相關的心理內容的
心理過程現 象。他把這種現象稱作“因情感而集結成的(在潛意識中)複合體”。以後就略稱為“情結” 。
日常生活中當潛意識活動強度高於有意識的強度時,這種“情結”作用強 勢地控制著人的行為。比如行為有焦慮伴隨時,更容易出現情結的作用。其實情結這個 人類
心理活動現象早已有之。
情結的一般涵義是指:
①一組與單一活動 (如狩獵)、過程(如古人使用一個打火石打火)或文化要素相關的文化特徵。
②一組被壓抑的 渴望和記憶,它對個體人格有較強的控制作用。
身份情結是圍繞著與身份相關的
行為文化特徵,具體表現在所屬文化成員的日常心理活動和 外顯行為傾向上。它只是表現在民族文化特徵較強的人的行為習慣傾向上,從而形成民族性 格 的特殊要素。這裡只是借用情結這一深層心理學術語,來說明一種社會文化的心理現象。
內容
中國人身份情結的主要內容有:
名號;名分與
面子;階序和差序;謙卑;主僕。其具體表現主要有 :
①功名情結。
長期的身份制強化,使中國人的內心認為只有達到高的身份地位才 是人生的最大成功和最大需求,而求得好的功名正是有了高的身份地位的象徵。所以,為此 可以大的代價和辛苦作犧牲,並認為這是一個人向上進取的標誌,否則被認為沒有出息。他 們長 期嘗受低下身份在社會中受蔑視、凌辱,總想有一天自己也能夠身居高位身份。 但現實中多數人尚不能一步踏進理想的高身份地位,心理產生一種浮躁和焦慮。 我們把這種心態也看作是身份情結的一種表現。這些人與積極進取、完善個體社會價值的人 不同。後者已經分化了成就動機,也就是說,並不把功名利祿作為惟一的人生追求,不是為 功名而做、為功名而生活,而是在於追求自己感興趣的工作或職業。
②執迷名號及稱謂。
日常生活中,在有些事情上,即使在利害關係上吃了虧,也要求得名分而不能 棄之。這裡的名分是指身份名號本身和附著上面的規則及其符號資源。比如在同一組織 中,假如原來是自己屬下的人,現在與自己同一級別稱謂或比自己還要高,其內心很不舒 服 ,說話辦事心裡都覺得彆扭。所以,在社會上或組織中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大都非常擔心 和在 意自己的身份或名分的得失。有些家長有時從理性上考慮,自己做得不對,子女做得的是 對的 ,但是由於一種面子心態,就是不承認自己做錯了。因為自己是長輩,長輩即使做錯了,在 子女面前也是對的,這樣矛盾的心態形成的行為傾向我們可以看作是身份情結的一種表現。
③惟恐別人瞧不起自己。
把別人對自己的評價(指出自己的錯誤或不恰當言行)往往認 為是對自己人格的侮辱。如惟恐別人說自己的家 庭出身是社會低層;恐懼別人看自己貧窮;穿著不是為乾淨、舒適、自己喜歡,而主要是為 “體面”或顯示身份——不讓別人瞧不起。
④謙恭或謙卑意識。
中國人見到比自己高位身 份者的“阿諛奉承”表現,經常是
情不自禁的。
⑤看重身份關係中的階序意識。
是非、 原則位於次之。身份情結中的階序意識更為普遍,身處身份制社會,成員在溝通交往過程中 ,總要考慮對方是什麼身份(好按身份規則行事,好知道如何與對方說話辦事)。
⑥身份壓力。
長期的封建身份制度強化的結果,使中國人的內心有一種對身份地位高的人的敬畏,各種 會議中尤其 工作會議,有高身份地位人在場,其他人均有壓力;或者正開會時,突然有高身份地位者進 入,會議原有氣氛中斷,會議參與者的心理向度指向高身份者。
⑦主僕情結。
階序意識是 多 級的。而主僕意識是兩極的。這是一種身份意識較突出的特徵。持有主僕意識情結的人具有 兩個特點:一是不能與人做平等的交往 ,二是主僕雙重情結。見比自己高地位者“切換”為仆 人心理態勢,服從與忍讓、謙恭;見比自己地位低者馬上“切換”為主人心理態勢,強權、 役使他人、驕橫等。
中國人習慣上,與人交往中,在定位這個人是內部人與外人 、熟人與陌生人的同時,還要關鍵地定性此人是君子還是小人,或是好人還是壞人。這是 個行為傾向,而這個情結的另一方面更有其特點,中國人願意與君子相交,但在日常生活中 往往又容易不知不覺地“寧可得罪君子也不得罪小人”。這確是一種既矛盾又複雜的心 態。 ?
在嘗試性探討了關於中國身份制和中國人的身份價值取向及身份情結後,我們發現,在現 實中國社會中,契約取向已經發生,但身份觀念仍然很強。?
中國人有關身份價值取向和身份情結觀念是傳統身份制文化傳遞與社會發展的結晶;是在 中國人的社會化過程中培育,在成年後形成的,是中國人家庭教養方式的結果。而中國人的 家 庭教養方式是由中國身份制的觀念主要導向的結果。要想改變,一是變化教養方式;二是通 過改革制度變革社會觀念體系。
社會套用
法律名詞
刑法中的身份
1.刑法中身份的概念重新界定為:刑法中對定罪、量刑具有影響的個人人身方面的客觀要素,它具體包括行為人的身份、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和行為對象人的身份三種,其中,既包括刑法明文規定的身份,也包括雖然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卻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身份,既包括
自然人的身份,也包括單位的身份。
(1)基於生物學特徵之身份。分年齡和疾病、婦女和孕婦兩類進行了考究。(2)基於職務、職業之身份。(3)親屬身份。考察了親屬相犯、親親相隱、族誅與緣坐、親屬相奸等,並進行了比較分析。(4)
社會等級身份。考察了等級特權和良賤相犯。(5)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3.刑法中身份的特徵。總結為以下五個:
(1)客觀人身性。指刑法中的身份是一種能通過人的感覺感知的人身方面客觀存在的資格、關係、狀態等標識性因素。
(2)有效性。指刑法中的身份必須是對定罪量刑具有影響的客觀人身方面的因素。
(3)針對性。指刑法中所有身份都是針對具體犯罪而言的,不針對任何犯罪的身份便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即對定罪量刑沒有影響。
(4)相對性。指刑法中任何一種身份都是依賴與其對立的另一種身份而存在的,二者所起的作用正好相反。
(5)先在性。指除“孕婦”等身份外,刑法中絕大多數身份都形成於犯罪行為之前。
4.刑法中身份的類型。
根據人在犯罪中所處位置的不同,將刑法中的身份分為三種,即行為人的身份、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和行為對象人的身份,其中後二者是交叉關係。並認為,自然身份與法定身份、積極身份與消極身份以及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三種傳統分類法經修正後,各自都能容納刑法中所有的身份,仍具有實踐價值。
5.刑法中身份的作用。
(1)規製作用。是指通過與一定身份有關並包含罪刑內容的刑法規範的制定和頒行,對具有該身份的人在實施與其身份相關的行為時形成的一種規範和制約。
(2)保障和保護作用。前者是指,某些身份的設定在限制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同時,充分保障了具有一定身份的行為人的
人身自由等合法權益。後者是指,某些身份的設定給社會中某些弱勢群體以及某些擔任重要職責的人員、執行國家和社會的重要職能的單位等提供了特別保護。
(3)體現刑法平等原則。我國刑法中一定身份影響刑事責任有無和大小的規定是該原則的一個具體體現。
(4)體現
罪刑均衡原則。指一定身份的存在影響一定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大小,並進而影響其刑罰的輕重有無。
(5)定罪作用。包括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作用。
(6)量刑作用。分為三種情況:①既不影響犯罪的性質,也不影響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但有時卻影響刑罰的輕重。②不影響犯罪的性質,但影響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並進而影響刑罰的輕重有無。③既影響犯罪的性質,又影響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並進而影響刑罰的輕重。
6.定罪量刑
行為人自然身份與定罪量刑
(1)基於生物學特徵之行為人身份。探討了與年齡、精神狀態、疾病和性別有關的身份、“孕婦”身份等。重點研究了“高齡”老人和聾啞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認為不能輕易將“高齡”作為從寬處罰的理由;只要聾啞人的責任能力不是明顯地低於正常人,就不能因其“聾啞人”身份而予以從寬處罰。(2)基於血緣或婚姻的行為人親屬身份。認為我國刑法中虐待、遺棄二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互為親屬,而我國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刑法中虐待或遺棄犯罪行為人、被害人還包括親屬以外的人。對親屬相盜行為比較研究後認為,親屬身份對盜竊罪而言一般屬於消極身份,且我國台灣地區及日本等國刑法中親屬的範圍比我國有關解釋中親屬的範圍要廣。
行為人法定身份與定罪量刑
(1)行為人法定身份的類型及作用。①此類身份分為職務身份、職業身份和其他身份三大類,均屬積極身份。其中,職務身份最為重要,主要存在於貪賄型、侵權型和瀆職型。
民法中身份
民法中的身份,又作身分,是主體在特定的關係所處的一種不可讓與的地位或資格。如自然人因創作作品而發生的作者的身分,父母子女間的身分等。
民法中的身份,是指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的歸屬於其自身的社會關係和名分,也就是歸屬於這個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種資格和名分。作為自然人的身份不可被褫奪、轉讓和拋棄,但是作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是可以被褫奪、轉讓和拋棄。比如企業可以轉讓、被吊銷和停辦。其他組織也一樣。
社會學名詞
一般分為:農民、工人、幹部(含聘乾)。是原來
計畫經濟體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現在大部分的單位都在弱化這一概念。但在一些情況下,特別是與機關事業單位相關的情況下還經常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