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

《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是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而制定的法規。

2018年8月,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
  • 發布機構: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 發布時間:2018年8月
  • 實施日期:2018年8月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辦法解答,主要內容,選任規定,資格審查,程式規定,工作保障,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主要通過隨機抽選方式產生。因審判活動需要,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以下簡稱組織推薦)方式產生。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需要,健全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第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轄區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等因素,並結合上級人民法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需要,提出不低於本院法官數三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意見,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意見在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之前,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本轄區內人民陪審員名額數進行適當調整。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確認後,報省(市、區)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七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確定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程式進行。
第八條 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所在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
第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員名額數及時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確定隨機抽選以及需要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社會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內容包括選任名額、選任條件、選任程式等有關事項,公告期為三十日。
需要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產生人民陪審員的,還應當在公告中明確申請和推薦期限。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採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將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必要時,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到候選人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進行走訪調查,或者對候選人進行當面考察。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並徵求其對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第十六條 公民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應當按選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身份、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並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
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的,需徵得公民本人同意後,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被推薦人簡歷、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並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人民陪審員申請人和被推薦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個人申請或者組織推薦人數超過擬選任人數的,可以在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隨機抽選確定擬任命人選。
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應當充分體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經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基層人民法院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應當提交提請任命人民陪審員的議案、人選名單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配合基層人民法院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人民陪審員名單。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將任命決定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並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員名單逐級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五條 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二十六條 人民陪審員缺額數超過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數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審判工作需要,可以適時增補人民陪審員。
增補人民陪審員人選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公示與任命程式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
人民陪審員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儀式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
第二十九條 海事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沒有對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法院一般不單獨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轄區內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的有關人民陪審員選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日前,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審員法》於2018年4月27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審員法》的頒布實施,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於保障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民主權利、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全面貫徹《人民陪審員法》對選任工作的要求,著眼於建設一支代表廣泛、民眾基礎紮實的高素質人民陪審員隊伍,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選任程式,增強選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辦法》一共31條,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選任原則、選任機構、選任條件、選任程式等內容,規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同高效的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

辦法解答

主要內容

《辦法》全面貫徹《人民陪審員法》對選任工作的要求,著眼於建設一支代表廣泛、民眾基礎紮實的高素質人民陪審員隊伍,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選任程式,增強選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辦法》一共31條,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選任原則、選任機構、選任條件、選任程式等內容。《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同高效的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

選任規定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是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的基礎,是推進司法民主這一核心價值的重要體現,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價值的實現。為落實《人民陪審員法》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的規定,《辦法》明確了以隨機抽選為主、以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
一是隨機抽選為主的方式。隨機抽選是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機制創新。通過隨機抽選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民眾有機會參與司法審判活動,實地感受法庭審判氛圍。同時,隨機抽選可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人員參與,最大程度地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辦法》規範了隨機抽選的程式步驟,以及隨機抽選候選人、建立候選人信息庫、候選人資格審查、徵求意見、確定人選等內容。第一次隨機抽選,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年滿28 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第一次隨機抽選之後,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採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並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其中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並徵求其是否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第二次隨機抽選是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並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二是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方式。考慮到在實際審判中有時需要具備特定專業知識和素養的人民陪審員,《辦法》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明確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可以由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方式產生一定比例的陪審員,這是對“隨機抽選”選任方式的有益補充。通過這種方式產生的陪審員不得超過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既滿足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又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

資格審查

《辦法》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會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共同做好候選人資格審查工作。
一是準確把握人民陪審員選任的禁止性條件。人民陪審員選任要嚴格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排除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以及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等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權進行審查。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主要是提供掌握的犯罪記錄,如候選人是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訴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提供候選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審查結果。
三是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全面資格審查。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定向審查的基礎上,聯合法庭、派出所,通過多種渠道,查詢了解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在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的情況,確保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被納入選任範圍。必要時,可以採取到候選人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民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面談等多種形式對候選人進行審查,全面掌握候選人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民眾評價,確保選任質量。

程式規定

除上述程式之外,《辦法》還對人民陪審員名額確定、公告、公示、任命、增補和宣誓等程式作出了規定。
一是名額確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轄區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等因素,並結合上級人民法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需要,提出不低於本院法官數三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後,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人民陪審員名額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名額數及時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是公告、公示和任命。為使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式、結果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並加強對人民陪審制度的宣傳,《辦法》規定了選任公告、擬任公示、人民陪審員名單公告程式。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告選任名額、選任條件、選任程式等有關事項,吸引公民參與,公告期為三十日。人民陪審員經公示並提請人大任命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為充分體現人民陪審員代表性、廣泛性,《辦法》還對人民陪審員任期作了細化規定,明確公民被選為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也就是任職時間累計不超過十年。同時規定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確保更多的公民可以參與到司法審判中來。
三是增補和宣誓。為進一步明確啟動增補程式的時機,《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缺額數超過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數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審判工作需要,可以適時增補人民陪審員。為簡化增補程式、提升增補效率,《辦法》規定增補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為增強人民陪審員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並參考《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對誓詞內容予以明確。

工作保障

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責任大,任務重,社會關注度高,司法行政機關主要在五個方面強化工作保障。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把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省(區、市)和市(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政策措施,加強工作保障和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進一步細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街道)司法所要加強與基層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聯繫村居(社區),做好對廣大民眾的動員宣傳、信息採集核查等工作。
二是強化協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制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強化部門銜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合力。要總結開展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經驗做法,健全完善聯席會議、信息通報反饋、聯合走訪調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協同高效、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
三是推動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快研發人民陪審員選任信息管理系統,通過信息系統實現兩次隨機抽選,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採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切實提升選任工作質量和效率。要加強信息數據共享,實現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以及相關部門之間的系統對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審員人選信息,為人民陪審員選用銜接打下堅實基礎。
四是落實保障政策。要主動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機制。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落實辦公場所,確保這項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法務部正會同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制定人民陪審員工作經費保障意見,將司法行政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以及配合人民法院開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五是加大普法宣傳。要把學習宣傳貫徹人民陪審員法納入“七五”普法重要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人民陪審員法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特色和優勢,增進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了解和認同,提高參與人民陪審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主動做好與人民陪審員的溝通協調工作,定期向他們反映社情民意,提高他們做好人民陪審員的責任感,增強人民陪審工作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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