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系統技術規範》是2019年11月15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系統技術規範
- 標準號:SF/T 0060-2019
- 批准發布部門:法務部
- 發布日期:2019-11-15
- 行業分類: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實施日期:2019-11-15
《全國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系統技術規範》是2019年11月15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
《全國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系統技術規範》是2019年11月15日發布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備案號:73598-2020備案月報: 2020年第7號(總第243號)1...
《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是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而制定的法規。2018年8月,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在2004.12.13由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頒布時間...
保障人民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利,經審判長同意,人民陪審員有權參與案件共同調查、在庭審中直接發問、開展調解工作等。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程式。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應當寫入合議筆錄,規範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發表意見...
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 17、人民陪審員應邀列席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其陪審的案件時,除不得行使表決權外,可以在審判委員會上發表意見。 四、完善隨機抽取機制,規範陪審工作程式 18、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科學、規範...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做好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審...
試點工作開始前已經選任的人民陪審員,應當計入人民陪審員名額。第六條 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選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本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當地選民名單是指人民...
2020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對陪審員的選任條件、陪審上限等問題進一步進行了規範。存在問題 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人民...
一、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中產生,一般應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關基層人民法院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名額並任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
在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過程中,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有關問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並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答覆如下:答:(1)兵團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兵團分院確定,人選在轄區範圍內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
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二)嚴格依法規範管理;(三)體現廣泛性與代表性;(四)有利服務大局、司法為民,促進審判工作。第三條 全省法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第十一章 人民陪審員的自我認知 一、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制度的認知概述 (一)陪審員認知的概念 (二)陪審員認知的特徵 (三)陪審員認知的內容 二、人民陪審員認知的現狀描述 (一)對我國陪審制規範體系的認知情況 (二)對陪審制運行現狀的...
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審員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來的陪審團,重新選出新的陪審團,並且重新開始審訊程式。陪審員如無合理原因而缺席審訊是違法的,可被法律追究。除了陪審制,讓普通公民參加審判的制度還有: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日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