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和市委實施辦法、區委實施意見,經2018年1月2日區政府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予以修訂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修訂時間:2018年1月2日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2年2月6日第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北京市昌平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各項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係、最佳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努力建設現代化京北創新中心、國際科教新城。
三、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恪盡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結合昌平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顧全大局、服從政令,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出差(出訪)、學習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七、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區長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的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區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按照規定職責要求,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區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維護政令統一、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切實規範行政審批,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一、貫徹執行國務院和市政府巨觀政策措施,牢牢把握科學發展這個主題,緊緊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創新經濟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二、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特別是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三、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和區委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要求,著力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強化城鄉社區建設,推動社會共建共享、和諧發展。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的利益問題,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認真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十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改進公共服務方式,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推進城鄉一體化公共服務,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和技術諮詢、風險評估和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責任追究等制度,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十六、向市政府請示和報告的重大事項,向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區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財政預算、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項目、預算外大額度資金安排、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重大決策,由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七、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和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鎮(街道)的,必須事先徵求意見和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八、區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及時向區委報告;對依法應由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及時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區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政府顧問、基層民眾等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政府顧問的作用,每年向政府顧問通報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便於其了解區情、建言獻策。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市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昌平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試行)》,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區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原則每月1次,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參加專題法制講座2次以上,區政府組成部門領導幹部每年參加法律知識學習活動12次以上,全面落實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素質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公務員特別是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定期培訓考核工作。
二十、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必須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制定、監督和管理制度,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需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可發布實施;規範性檔案發布實施後,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加強規範性檔案的日常清理工作,每隔2年進行一次規範性檔案的系統清理;對於失效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區政府與有關方面簽訂的協定、出具的承諾函等法律檔案須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核把關,並及時歸檔保存。
二十一、各部門提請區政府決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項、提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需經過法律論證和區政府法制辦出具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後,再提請區政府研究。
二十二、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符合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要求。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協調一致。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並定期向區政府報告。
二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規範行政審批,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統一納入區綜合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實施,做到精簡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涉及多個部門的許可或審批事項,應由主責部門受理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集中辦理。
二十四、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現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鈎、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加強行政執法程式建設,完善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和執法資格管理辦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健全行政執法爭議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政務公開
二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辦事效率,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二十六、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涉及保密的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式和方式公開。凡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要人民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建立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責任、程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要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眾查詢渠道。要認真清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及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修訂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二十八、完善區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區政府新聞發言人負責組織和主持區政府新聞發布會,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區政府工作情況及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處理情況等。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區政府要依法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或質詢,接受執法檢查,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向其通報工作,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三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核查、及時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根據統一安排,認真做好信訪接待的相關工作。
三十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執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區政府專題會議和區長碰頭會議。
三十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決定;
(二)通報區人大、區政協會議情況;
(三)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區政府工作情況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安排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長(主任)列席;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領導同志和區委有關部委以及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新聞單位的負責人列席。
四十、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重要決定;
(二)研究審議需要向市政府請示、向區委匯報、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和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草案、財政年度預決算報告;
(四)討論決定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重要檔案;
(五)研究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點工作、需要區政府統籌協調的重大活動;
(六)討論決定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包括全區、區域和行業性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年度計畫,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安排,重大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主要行業體制改革和區屬國有企業改革,重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等;
(七)研究和部署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包括政府為民眾擬辦重要實事計畫,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價格改革及政府定價調價方案,重要民生事項等;
(八)研究決定預算外大額度資金安排使用事項;
(九)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請示的涉及全區的重要事項;
(十)研究決定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十一)依法討論批准、解除、撤銷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決定;
(十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晚上7:00召開。根據需要,安排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長(主任)列席;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同志以及議題涉及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一、根據工作需要,區政府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有關專項工作和具體問題。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或副區長主持召開,會議議題、參會人員由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確定。
四十二、區長碰頭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長碰頭會議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有關決策,溝通情況,安排協調有關工作。區長碰頭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
四十三、推進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做好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與區委常委會、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會議議題的銜接工作,精簡常規議題,保證重點議題,提高會議質量效率,促進區政府常務會議謀全局、議大事。
四十四、區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計畫管理和報批審核制度。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初按要求上報本單位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計畫議題,並切實抓好計畫議題的落實工作。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報送書面請示或報告,由分管副區長協調、審核並簽署明確的上會意見後,報常務副區長並區長確定。原則上區政府常務會議不臨時增加議題,緊急事項和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分管副區長協調;協調後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區政府報告並在會議上做出說明。議題涉及法律法規的,應通過區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議題涉及重大體制改革、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金投入或直接涉及民眾利益的,應按有關要求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屬分管副區長或區政府工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分管副區長或區政府工作部門研究決定,一般不安排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區政府常務會議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會議材料應提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五、嚴肅區政府會議紀律。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部門應精心準備書面匯報材料和多媒體演示文稿,並提前3天報送區政府辦公室;議題應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做到主題突出、條理清楚、言簡意賅,匯報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與會人員發言應直述觀點、語言簡練,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5分鐘。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應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凡由於參加上級機關的會議、活動以及出差、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提前向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區長報告。參會人員會議期間不得無故早退,不得隨意出入會場,並將手機關閉或設定為振動狀態,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
四十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簽發。
四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得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區政府批准。全區性會議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八、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有關規定。制定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遵守《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四十九、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如部門間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常務副區長並區長審批。
五十一、區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五十二、區政府發布的命令(令)、決定,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等檔案,由區長簽署。
五十三、以區政府名義制發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核轉分管副區長審閱,由區長或者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簽發;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核轉分管副區長簽發,其中重要事項報常務副區長並區長簽發。涉及外事工作的公文,需由區政府外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報區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屬區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可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經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民眾來信,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不得隨意橫傳;承辦部門應抓緊落實區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要求,並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區政府,不能按時辦結的要說明情況。
五十四、切實精簡公文,以區政府或者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檔案,應當少而精,注重實效,其內容應當是涉及全區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
五十五、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規範公文制定、管理工作程式,嚴格公文審核制度,加強對公文處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公文質量和水平。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嚴格按程式報送。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六、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的公文應一式2份,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制度
五十七、以區委、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屬區政府主辦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辦公室協調安排,統一報批。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遵守市委、市政府關於清理和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的有關規定,減少一般性事務活動;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均應事先向區政府行文,並將會議活動行程安排及相關材料報送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分工及有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區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一般事務性活動。
五十八、區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內事活動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不準超標準接待。區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須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安排。
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辦活動,一般不邀請市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區政府批准。
五十九、區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應從嚴掌握。由區政府組織或經區政府批准的重要會議和活動,要按照已經審定批准的方案宣傳報導。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辦的會議、活動,到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等,需要宣傳報導的,應徵求領導同志本人的意見。
第十二章 外事活動制度
六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市委、區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有關規定。區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出國(境),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報區委書記、區長同意,並經市政府外辦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區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屬事業單位處級正職行政領導、區屬企業正職領導因公出國(境),報區政府外辦審核後,經主管副區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報區委書記、區長同意後,報市政府外辦審批。區政府有關單位的處級副職行政領導和區屬企業副職領導因公出國(境),由區政府外辦審核並經主管副區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同意後,報市政府外辦審批。
因公出國(境)工作應堅持“控制規模、適度減少、保證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加強計畫管理,強化申報審批,從嚴經費審核,嚴格控制出訪熱點國家和地區,確保因公出國(境)的實效性。嚴禁拆分團組或組織“團外團”(即:因公團組外另組其他途徑團組)。同一單位、同一部門負責人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地區),出訪單位領導成員不得同團出訪。
原則上區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工作的區政府領導同志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區政府外辦、區科委、區商務委、區投資促進局、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委會正處級領導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每年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其他處級領導每2年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科級及以下人員每3年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
區內自組團組出訪目的地國如有與昌平區建立或擬建立友好交流與合作關係的城市,一般應安排訪問,增進雙方的了解與友誼,推動友城之間交流與合作項目的實施。區政府領導同志出訪時的迎送事宜由區政府外辦統一安排。
六十一、區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區屬事業單位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應按相關要求開展工作。需要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應書面報區政府外辦統一安排,由區政府外辦負責商有關單位,提前1周將相關背景資料及談話口徑報送區政府。各單位不得直接給區政府領導同志傳送參加外事活動的邀請或請柬。
六十二、區政府組成人員在對外工作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中央的對外方針政策,提高警惕,嚴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及時請示報告,對外做到統一政策、統一紀律,不得各行其是。
第十三章 督查與考核工作制度
六十三、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決定,按照工作任務、工作標準、責任主體、完成時限“四個明確”的要求,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並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後,區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應進行認真部署,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對於區政府督查室督辦的事項,各部門、各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報告辦理結果或工作進度。
六十四、對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督查考核和績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昌平區最佳化發展環境實施績效管理暫行辦法》,重點考核區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區政府摺子工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為民眾辦實事項目完成情況,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以及納入督查考核的其他事項。區政府根據督查考核結果,對政績突出、民眾滿意的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質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部門給予批評,並在年度績效考核評價中體現獎優罰劣。
第十四章 請假報告制度
六十五、區長離京出差(出訪),應事前向市政府和區委報告。副區長離京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本人應事前向區長報告,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區政府辦公室;出差(出訪)、學習、休假結束回京後,應向區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六十六、區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以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長(主任)離京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本人應事前向區長、主管副區長請假,經批准同意後,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提前3天報區政府辦公室;外出回京後,應及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第十五章 作風和紀律
六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六十九、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七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特別要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內涵和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走科學發展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發展變化的新趨勢,認真學習經濟、文化、科技、社會管理等方面知識,提高領導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七十二、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大力發揚密切聯繫民眾的優良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區政府領導同志每年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不少於2個月,並至少撰寫1篇調研報告。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深入基層調研的時間不少於3個月,並至少撰寫1篇調研報告。每年通過調研,解決一批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區政府派出機構、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市屬垂直部門等工作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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