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明十三陵保護區(東起蟒山,西至虎峪山,南起石牌坊,北至灰嶺口範圍)的保護管理工作。
明十三陵保護區劃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範圍及有關要求,按照市政府核定公布的執行。
第三條 明十三陵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建立明十三陵保護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牽頭領導為區政府主管區長,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為十三陵特區辦事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區發展改革、市政市容、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公安、工商、國土、規劃、環保、園林綠化、水務、民政、公路、城管、交管、消防等部門、十三陵鎮政府和十三陵特區辦事處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十三陵特區辦事處。
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一)負責研究確定明十三陵保護管理階段性工作任務和目標,制定相關工作計畫,並做好督促落實工作;
(二)負責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本辦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協調和指導北京市昌平區世界文化遺產明十三陵管理中心的設立及運營工作,督促其重點做好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狀況保護監測工作。
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主要職責:
(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負責加強明十三陵文物建築防火安全工作,配備足量的消防設施,組建義務消防隊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培訓工作,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三)負責對明十三陵及其附屬建築(含遺址)進行經常性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組建專職的護陵隊伍常駐未開放陵寢,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實施嚴密的保護管理措施,確保文物建築不受人為破壞;
(四)負責密切關註明十三陵文物建築狀況,及時對文物建築進行養護和修繕,並建立文物記錄檔案,開展文物保護的宣傳、研究和交流等活動;
(五)負責對明十三陵已開放陵園和文物景點中的文物建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加強管理,避免因遊人踐踏、磨擦、刻畫等造成損壞;
(六)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明十三陵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區政府設立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製度執行。
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世界文化遺產明十三陵保護管理基金。
鼓勵發展有利於世界文化遺產明十三陵保護管理的文化創意產業。第六條 十三陵特區辦事處、十三陵鎮政府、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採取多種方式和措施,開展明十三陵保護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活動,並建立長效機制。
第七條 由十三陵特區辦事處負責設立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界限標誌,並對所設界限標誌狀況進行經常性巡視檢查,發現界限標誌被移動、拆除、損毀,應及時移交區文化委依法查處,十三陵鎮政府、市規劃委昌平分局、區民政局等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 對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內現有不符合規劃或者影響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非文物建築、構築物,區政府及有關單位應依法制定整治搬遷方案,並分期組織實施。其中,涉及民宅和鎮屬單位整治搬遷的,由十三陵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涉及區屬和其他單位整治搬遷的,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全面履行職責,產權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九條 市規劃委昌平分局應依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北京明十三陵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十三陵鎮政府做好鎮域規劃編制及審核工作。
市國土局昌平分局應協助十三陵鎮政府做好鎮域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內進行違法建設。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明十三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依法報請有關職能部門審批,有關職能部門在審批前應徵求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十三陵鎮政府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在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內不得設定廣告標誌。在明十三陵建設控制地帶內嚴格限制設定廣告標誌,對確需設定的廣告標誌,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管理,嚴格審批程式;對違規設定的廣告標誌,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牽頭開展聯合執法,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明十三陵保護區內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所有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分析評價,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單位應限期治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明十三陵保護區內進行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獵野生動物、修建新的公墓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明十三陵保護區內建設的電力、通訊、農田水利、種植、養殖等設施,不得危及文物安全,影響環境風貌。
對違反本條款的行為,由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明十三陵保護區內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由十三陵特區辦事處負責;明十三陵保護區內除古樹名木以外的風景林木,按照“誰所有、誰管理、誰防治”責任制度加強管理。
區園林綠化局應加強對明十三陵保護區內古樹名木和風景林木養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明十三陵保護區內風景林木實施更新、移植、採伐以及個人對承包集體林木實施採伐,必須按照行政管理隸屬關係,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經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負責依法對明十三陵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進行管理。
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在明十三陵保護區內劃定的經營區域批准設立市場主體應徵求十三陵特區辦事處、區文化委、市規劃委昌平分局、十三陵鎮政府的意見;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區發展改革委、區文化委、區旅遊委、區質監局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主體和營業攤點的市場秩序、物價、計量等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應加強對明十三陵保護區內有關防恐、防火、防盜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督促各單位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二十條 十三陵鎮政府應對當地居民和有關單位人員加強明十三陵文物和風景林木的防火安全教育,並積極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依法對明十三陵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違法占道、無照經營以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等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協助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由昌平交通支隊負責依法對明十三陵保護區內現有道路交通秩序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明十三陵保護區內各單位應設定必要的垃圾收集設施,並做好本單位垃圾收集、清運和消納工作。
十三陵鎮政府應在所轄村莊和居住點設定必要的垃圾收集設施,並做好垃圾收集、清運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行為,由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及、損害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十五條 對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負有職責的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積極做好明十三陵保護管理工作。對於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發生危及文物安全、影響環境風貌後果的,應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0日經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布的《昌平區人民政府實施〈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