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是2022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是2022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的實施細則。
《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是2022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的實施細則。制定經過2022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2022年8月1日起,《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結合教育督導工作特點,制定的辦法。《問責辦法》共有六章、29條,著重從4個方面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2021年7月20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
《四川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是2022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的檔案。發布信息 2022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四川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由總則、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程式、組織實施、附則等六章二十五條組成。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目的、依據、指導思想、...
《規程》總則中明確實施教育督導問責的主體是青島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被問責的對象包括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市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規程》明確,啟動程式分為開展調查認定、形成問責意見、聽取陳述申辯、印發問責決定等,明確各環節工作時限和文書要求;實施程式中...
第十九條 市紀委市監委應當對各區各有關部門推進鄉村振興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鄉村振興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實施監督。第二十條 本市依據農業農村部、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鄉村振興評估指標和...
《通知》強調,為加大工作督促力度,推動問題及時整改,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建立“雙減”曝光台,對該落實、能落實而不落實的工作,或經多次通報仍整改不到位的典型問題,直接在媒體上曝光,並依據《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啟動相關問責程式。2021年8月30日,教育部基礎教育司介紹秋季學期中國小教育教學工作時表示,...
《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2021—2025年)》是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為進一步明確2021至2025年首都教育改革發展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特制定的規劃。由北京市教...
(四)嚴肅工作紀律 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程式和要求,確保測評工具安全,嚴格保護學生個人信息。堅決杜絕各類弄虛作假行為,對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單位及個人,一經查實,涉及到的相關評價數據作無效處理,並依照《上海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等進行嚴肅問責。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內,對涉及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三)推動督導問責,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和《廣東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將學科類隱形變異問題治理納入政府履職督導範圍,積極推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
(二)對“省級規範學校”和“省級示範學校”,縣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教師崗位結構比例、教師職稱評聘、教師招聘以及各級各類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三)對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辦學質量持續下降的學校,以及對評價工作推進指導不力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海南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進行問責...
(七)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學校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堅持嚴的主基調不動搖,大力推進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持續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
督導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等(優秀)、B等(通過)、C等(暫緩通過)”三個等級。對問題嚴重的有關高校,依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和《江蘇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採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撤銷校外教學點、責成高校暫停或停止學歷繼續教育招生等問責措施,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套用...
對於履職不到位、落實政策不力、違反有關規定、縣域教育教學質量下降且整改不到位的,依據《教育督導問責辦法》《陝西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等檔案,由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會同組織、人事等部門,對縣級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二十條 學校辦學質量評價結果作為衡量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水...
(六)除本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統一安排,未經批准或授權,不得以督學身份參加教育督導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督學在開展教育督導活動中,存在以下不當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核查後,依照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陝西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予以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