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

《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是2022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制定經過,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2022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
2022年8月1日起,《北京市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施行。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結合本市教育改革發展實際,對政府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情形、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情形、督學和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的問責情形逐一予以明確和規範。在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方面,片面追求升學率,違規下達升學指標或將升學率與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鈎;教育結構失衡、學校布局規劃落實不到位,中國小學位供給明顯不足;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下降,勞動教育保障和實施不到位;“雙減”政策落實不到位,中國小減負工作不力,校外培訓治理不到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等情形均入列,將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針對各級各類學校辦學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實施細則按照辦學狀況、招生入學、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維度逐項列出問責情形。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如存在違規補課、課後服務不規範;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違規收費、抽逃資金、違規頒發學業證書和惡意終止辦學等違法違規行為;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衛生防疫主體責任、食品安全負責制不力,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達標,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等,將被予以問責。
實施細則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轄(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問責。在問責方式上,對被督導單位進行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行政處罰建議等;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建議、處分建議等;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
實施細則的出台,是本市持續深化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切實舉措。下一步,市、區兩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強化責任意識,結合重點督導事項,抓好問責落地實施,推動教育督導“長牙齒”,為首都教育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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