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職能,推進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教育部《督學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教育督導規定》等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3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發布《陝西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楊凌示範區管委會辦公室,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普通高等學校:
《陝西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2022年12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職能,推進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教育部《督學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教育督導規定》等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督學,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任命、聘任,受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督學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督學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以在職人員為主、退休人員為輔,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自動解聘,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第五條 省級、市級、縣級督學數量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區域內督導工作需要確定。原則上,督學按與學校數不低於1∶5的比例配備,部分學生數較多的學校按1∶1的比例配備。專職督學的編制人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編制事項申請按程式報批。建立督學動態更替、補充和退出機制。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為督學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督學培訓、履職和考核情況等。
第六條 督學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和教育督導工作;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廉潔自律;
(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指導、評估、監測等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溝通表達能力、研究分析能力和信息技術運用能力;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工作實績突出,在各級行政機關工作的應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經驗,在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科研單位工作的,應從事教育管理、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
(六)身體健康且能夠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時間,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
兼職督學原則上應從符合條件的大中國小(幼稚園)校級領導、中層幹部及教師、教科研人員中聘用。根據工作實際,可從省、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規定聘任部分兼職督學;也可在退休的幹部、校長、教師、專家中聘用,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3周歲,比例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 任命和聘任程式:
(一)專職督學任命程式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規定執行。
(二)兼職督學聘任程式:
1.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教育發展需要和教育督導工作實際,確定兼職督學聘任名額;
2.推薦單位根據兼職督學任職條件確定推薦人選,被推薦人填寫督學申請表,由推薦單位公示後報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3.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名單組織初審,並將審核結果報本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4.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定兼職督學名單;
5.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示擬聘兼職督學名單,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6.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予以聘任,頒發聘書和督學證,聘任結果向上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報備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責 權
第八條 督學受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政府教育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實施督導;
(二)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三)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規範辦學情況等實施督導;
(四)對師生和民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五)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同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
(六)在督導任務結束後,按照督導工作要求向本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上報督導報告;
(七)開展教育督導調研,對教育決策提供諮詢,提出建議,參與研究制定教育督導政策檔案;
(八)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督學受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情況匯報或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二)查閱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檔案、檔案、資料;
(三)採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訪問、問卷調查等方式就督導有關事項開展調查;
(四)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的督導建議。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級督學的日常管理,動態掌握督學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督學應當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依法督導,嚴格執行督導工作程式及規定,落實各級教育督導工作紀律要求,認真履行督學職責,完成督導任務;
(二)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並主動公開聯繫方式及督導事項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維護被督導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覺接受被督導單位的監督;
(四)不得擅自發布督導結果及其有關內容,不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表督導意見;
(五)督學與被督導對象的關係可能影響督導客觀公正的,督學本人應當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主動提出迴避申請並迴避;
(六)除本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統一安排,未經批准或授權,不得以督學身份參加教育督導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督學在開展教育督導活動中,存在以下不當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核查後,依照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辦法》《陝西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予以問責。
(一)玩忽職守,不作為、慢作為,貽誤督導工作;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
(三)濫用職權、亂作為,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
(四)違反《陝西省教育督導規定》第十三條,出現可能影響教育督導客觀公正情形時,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五)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六)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
(七)其他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職責。
第五章 培 訓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督學培訓工作,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畫。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崗前培訓。
第十四條 督學培訓可採取集中培訓、網路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督學每年應完成80學時的督導專業培訓任務,其中集中培訓時間累計應不少於40學時。督學培訓學時計入繼續教育培訓學時。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出台本級督學考核辦法並組織考核工作。督學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點考核履行職責、參加培訓和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六條 對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實施分類考核。督學考核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採取個人自評和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督學考核形成書面意見後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並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續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建立督學退出機制,負責督學解聘工作。解聘督學時,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單位和本人,並在教育部門網站發布公告。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給予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督學職責的;
(二)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受到處分、刑事處罰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督學的。
第十九條 督學因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須提交書面辭職申請,由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於30日內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對因辭聘或解聘等造成的缺額,應按督學聘任程式及時補充。
第七章 保 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按規定保障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尤其是兼職督學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各級政府要在辦公用房、設備等方面,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教育督導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督學工作時間計入本人工作量,作為其績效工資發放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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