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和《重慶市教育督導規定》,參照《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該《辦法》2012年2月2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渝辦發〔2012〕3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條件、聘任、職責、權利、義務、管理、其他8章21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制定的《重慶市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渝辦發〔2008〕15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
  • 外文名:Chongqing city inspector appointment management measures (Provisional)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政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目的:適應教育改革發展
通知,細則,

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渝辦發〔2012〕3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快建設一支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的專業化教育督導隊伍,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0〕79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重慶市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重慶市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和教育督導新形勢的要求,建設一支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的專業化督導隊伍,提高督學的督導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和《重慶市教育督導規定》,參照《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指由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導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督學聘任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制度,堅持“嚴格準入、分層培訓、擇優聘任、強化考核、註冊管理”的原則,建立先培訓後聘任的督學聘任管理機制。
第四條 督學按職業屬性分為行政管理督學和專業技術督學,按工作屬性分為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行政管理專職督學設廳級督學、處級督學和科級督學,專業技術專職督學設正高級督學、高級督學和中級督學。
第五條 專職督學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免,主要從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教育評估監測機構的在編在崗人員中產生。
第六條 兼職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在國家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經費保障、教育設施設備、教師隊伍建設、學校教育教學、教育科學研究等業務專長的人員擔任。行政管理兼職督學占兼職督學的比例不得超過30%。
第七條 兼職督學不得兼任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領導職務。
第二章 條 件
第八條 督學擬聘人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教育方針,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綜合分析能力以及溝通表達能力。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學研究工作15年以上。市政府督學年齡原則上不得低於40周歲,區縣(自治縣)政府督學年齡原則上不得低於35周歲。
(五)具有行政機關科級以上,或中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且有較豐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經驗。
(六)遵章守紀,品德端正,實事求是,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自律。
(七)參加市級以上教育督導幹部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
(八)熱心教育督導工作,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必須的時間。
第九條 督學以在職人員為主,退休人員為輔。初聘督學人選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55周歲(女性不得超過50周歲),續聘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女性不得超過55周歲)。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設立督學聘任審查委員會。督學聘任審查委員會由9位委員組成,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委員。委員會成員由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行政人員和專家組成。
督學聘任審查委員會具體事務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承辦。
第十一條 選聘程式。
(一)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督學聘任工作方案。
(二)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和專業分類要求,按照1∶1.2的比例提出督學推薦單位和人員名單。
(三)督學推薦人選採取教育督導機構提名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提名協商一致後填報《重慶市督學申請表》。
(四)推薦單位對推薦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按要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
第十二條 聘任程式。
(一)督學聘任審查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和聘任條件對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督學推薦人選進行審查,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確定督學擬聘人選。
(二)擬聘人員名單應在同級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縣(自治縣)政府督學擬聘人選須報市政府督學聘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後,由區縣(自治縣)政府頒發督學聘任證書和督學證件;市政府督學由市政府頒發督學聘任證書和督學證件。
第十三條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學職責,一年內未參加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安排的教育督導活動達3次以上的;
(二)連續兩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督導活動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利用職權包庇他人及其他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工作的。
督學被解聘後,在同級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站發布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兼職督學每屆任期五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兩屆。任期屆滿或調離工作崗位的,自動解聘。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五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指導學校按照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律辦學;
(三)對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的教育決策提供諮詢;
(四)撰寫教育督導報告;
(五)參與制定教育督導規章制度;
(六)完成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權 利
第十六條 督學享有以下權利: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情況報告,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二)向被督導單位的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提出被督導單位或其負責人的任用和考核獎懲意見、建議;
(三)對被督導單位重大事項進行評議,向被督導單位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參照同級公務員或教師專業技術職稱標準,享有所在單位同等標準的工作經費、辦公條件。
第六章 義 務
第十七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統一組織的督政、督學、監測和其他活動,每年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提交1份以上督導報告和調研報告;
(二)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制定檔案,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
(三)參加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任職培訓和其他相關培訓;
(四)向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報告履職情況,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全市督學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督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每年應不定期召開督學座談會或諮詢會,通報本級教育督導工作情況,就教育督導的重大問題徵求意見。
督學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單位負責。
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及督學所在單位,應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保障條件。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統籌安排解決。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府督學和區縣(自治縣)政府督學的聘任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2008年5月制定的《重慶市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渝辦發〔2008〕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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