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政府督學聘任和管理辦法

《增城市政府督學聘任和管理辦法》意在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建立一支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依照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和《廣東省教育督導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市政府督學聘任和管理辦法
  • 目的: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督導條例》
增城市政府督學聘任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建立一支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促進奔欠臭我市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依照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和《廣東省教育督導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指由市人再漏妹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導職責的人員,分為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兩種。專職督學主要從增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在編在崗人員中產生,兼職督學在政府行政機關、教育相關部門、學校、民主黨派、社夜糠射漿會團體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經費保障、教育設施設備、教師隊伍建設、學校教育教學、教育科學研究等業務專長的人員擔任。兼職督學以在職人員為主,以退休人員為墓霉她踏輔。
第三條 督學聘任和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省和廣州市有關規定和制度。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四條 督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中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稱或行政機關副科級以上職務,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溝通表達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時間;
(六)從社會各界人士中聘任的兼職督學,除基本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了解、熟悉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本部門中的要求,關心、支持教育事業。
第五條 督學初聘年齡一般不超過61周歲,續聘年齡不超過63周歲。
第六條 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三屆。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三章 聘 任
第七條 督學由增城市人民政府聘任,聘任具體事務由增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主辦。
第八條 聘任程式如下:
(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督學聘任工作方案;
(二)督學推薦人選採取督導室提名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提名協商一致後,被推薦人選填寫《增城市政府督學推薦表》,推薦單位提出推薦意見;
(三)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確定督學擬聘人選,報市政府審查,市政府審嚷舉希查後將情況反饋給市教育督導室備案;
(四)擬聘人員名單在增城教育信息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政府舉行督學聘任儀式,頒發聘任證書和督學證。
第四章 職責與權利
第九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的督政、督學、監測和其他活動;
(二)檢查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指導學校按照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律辦學;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中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稱或行政機關副科級以上職務,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溝通表達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時間;
(六)從社會各界人士中聘任的兼職督學,除基本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了解、熟悉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本部門中的要求,關心、支持教育事業。
第五條 督學初聘年齡一般不超過61周歲,續聘年齡不超過請兆63周歲。
第六條 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三屆。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三章 聘 任
第七條 督學由增城市人民政府聘任,聘任具體事務由增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主辦。
第八條 聘任程式如下:
(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督學聘任工作方案;
(二)督學推薦人選採取督導室提名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提名協商一致後,被推薦人選填寫《增城市政府督學推薦表》,推薦單位提出推薦意見;
(三)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確定督學擬聘人選,報市政府審查,市政府審查後將情況反饋給市教育督導室備案;
(四)擬聘人員名單在增城教育信息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政府舉行督學聘任儀式,頒發聘任證書和督學證。
第四章 職責與權利
第九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的督政、督學、監測和其他嘗熱備活動;
(二)檢查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指導學校按照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律辦學;
(四)對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的教育決策提供諮詢;
(五)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撰寫教育督導報告;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中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稱或行政機關副科級以上職務,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溝通表達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時間;
(六)從社會各界人士中聘任的兼職督學,除基本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了解、熟悉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本部門中的要求,關心、支持教育事業。
第五條 督學初聘年齡一般不超過61周歲,續聘年齡不超過63周歲。
第六條 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三屆。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三章 聘 任
第七條 督學由增城市人民政府聘任,聘任具體事務由增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主辦。
第八條 聘任程式如下:
(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督學聘任工作方案;
(二)督學推薦人選採取督導室提名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提名協商一致後,被推薦人選填寫《增城市政府督學推薦表》,推薦單位提出推薦意見;
(三)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確定督學擬聘人選,報市政府審查,市政府審查後將情況反饋給市教育督導室備案;
(四)擬聘人員名單在增城教育信息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政府舉行督學聘任儀式,頒發聘任證書和督學證。
第四章 職責與權利
第九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的督政、督學、監測和其他活動;
(二)檢查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指導學校按照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律辦學;
(四)對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的教育決策提供諮詢;
(五)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撰寫教育督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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