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法規。

辦法全文
海南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督學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建設,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令第624號)和《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教督〔2006〕4 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由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而聘任的依法執行教育督導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督學應由具有教育經費保障、教育設施設備、教師隊伍建設、學校教育教學等業務專長的人員構成。
第四條 督學的聘任工作依照規定的任職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督學分為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以在職人員為主,以退休人員為輔。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六條 督學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及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了解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基本形勢和趨勢;
(三)教育理論和政策水平較高,有正確的教育觀、質量觀和人才觀,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規律;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研究分析能力、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
(五)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六)省級督學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力,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處級及以上行政職務;市、縣(區)級督學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力,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股級及以上行政職務,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七)身體健康,能保證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第七條 初聘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 61 周歲,續聘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 63 周歲。
第八條 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督學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三章 督學聘任
第九條 督學推薦程式:
(一)省、市、縣(區)教育督導部門確定督學的人數和條件,提出督學專業分類要求,向有關單位或部門發出推薦督學人選通知;
(二)有關單位或部門根據督學任職條件和推薦要求,研究推薦督學人選;
(三)被推薦督學人選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填寫《督學申請表》,各單位或者部門對推薦對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將督學推薦人選名單和《督學申請表》加蓋公章後報送相關教育督導部門。
第十條 督學聘任程式:
(一)各級教育督導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和聘任條件對督學推薦人選進行審查,確定督學擬聘人選,並將督學擬聘人選名單向社會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聘人選,由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聘任。
(二)各級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導機構向督學頒發聘任證書。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部門接受並受理對督學聘任過程中不當行為的舉報,一經查實,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督學可向教育督導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辭去督學職務,經教育督導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通知推薦單位。
第四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三條 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指導學校按照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律辦學;
(三)撰寫教育督導報告;
(四)參與研究制訂教育督導檔案;
(五)對教育決策提出諮詢建議;
(六)完成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報告情況,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二)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教育、教學活動,列席有關會議;
(三)遇到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緊急事態立即予以制止,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置的意見;
(四)向有關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獎懲建議;
(五)接受督學崗位培訓;
(六)依照規定獲得督學職務津貼。
第十五條 督學在參加教育督導活動時對有可能影響公正督導的情形要實行迴避。
第十六條 督學參加教育督導活動,所需工作經費由教育督導部門負責提供。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 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督學年度考核制度。對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考核優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現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
第十八條 督學年度考核結果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部門。
第十九條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對其解聘:
(一)不履行督學職責的;
(二)一年內未經同意,2次以上不參加教育督導部門安排的教育督導活動的;
(三)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解聘督學時,各級教育督導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通報其推薦單位或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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