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北京聯合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經教育部批准,於1985年成立的北京市屬綜合性大學。其前身是1978年北京市依託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等高校創建的大學分校。隨著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學校綜合實力不斷增強,是北京市套用型人才重點建設培養基地,是北京市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先進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對標北京“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定位,建設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堅持立足北京、面向京津冀、輻射全國、放眼世界,面向套用、面向需求、面向社會,努力培養知行合一、學以致用、具有創新精神的優秀套用型建設人才;堅持“學以致用”的校訓,秉承“發展套用型教育、培養套用型人才、建設套用型大學”的辦學宗旨,實施“學術立校、人才強校、開放興校”的發展戰略,努力走在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建設前列,建設讓黨放心、人民滿意的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修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聯合大學;英文名稱為Beijing Union University,縮寫為BUU。
學校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東路97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舉辦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尊重並支持學校自主辦學,指導學校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監督、考核。學校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條 舉辦者提供辦學經費,並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的財產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權利。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各級學位;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依規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第八條 學校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堅持最佳化發展本科教育,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穩步推進中外合作辦學,積極發展來華留學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
第九條 學校的學科設定,目前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十個學科門類,學校根據需要可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大力推進學科交叉融合。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強化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完善校內督導機制,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舉辦者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及機構之間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健全完善薪酬分配機制。
第十三條 學校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依照法定程式由主管部門審批或核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聯合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堅持和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堅持依法治校,緊緊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師生員工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新時代好乾部標準,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注重基層和實踐導向,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管理、考核和監督;認真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發展戰略規劃、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切實加強學校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七)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學校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堅持嚴的主基調不動搖,大力推進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持續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大力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以及學術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等。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相應職權,履行職責。
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委出席方可召開;討論決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常委出席方能召開。黨委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對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常委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非黨委常委的校領導,黨委辦公室、黨委研究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紀檢監察辦公室、團委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聯合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專門力量,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承擔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北京市監察委員會駐北京聯合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與紀委合署辦公。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推動執行學校行政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要點。
(二)組織開展專業建設、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推動政產學研用融合發展,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服務北京“四個中心”建設,服務京津冀一體化國家戰略。
(三)組織落實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教職員工實施考核、獎勵或處分。
(四)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組織實施學術立校、人才強校、開放興校“三大戰略”,提升學科建設水平,加強高水平人才隊伍建設,拓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定期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落實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
會議成員由校領導組成,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議題由會議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長辦公室、紀檢監察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學校依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相關規定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及學術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而設立,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學院(部)或學科(群)設定學術分委員會等基層學術組織,作為校學術委員會的分支機構,承擔相應職責。
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校學術委員會評議事宜根據需要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有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委員由校長聘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學校相關規章,擬定本校學位評定工作細則,對學位相關教育領域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評議與審定,依法評定和授予學位。對學位授予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時,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各學院和相關學科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別負責本科生和研究生論文答辯、學位評定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廣大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並討論校長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專項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收入分配實施方案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參與民主評議、推薦學校領導幹部工作。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代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相關法律和章程開展工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其中,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
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不含)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代會閉會期間,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通過工會委員會、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共同做好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團委指導下,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
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依法參與學校治理,認真聽取其意見建議,並對其提案進行積極回應。學校為校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和北京學聯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的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組織是教職工、學生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學校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營造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氛圍;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其他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設定學院和各類教學科研機構,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本著責權一致的原則,支持學院自主管理。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實行目標管理,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學院在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三十條 根據學校舉辦者的有關規定,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學院分別實行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或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學院通過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管理許可權內的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由黨委會研究決定或經黨組織討論後再提交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三條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組織,在學校規定範圍內行使各自職權。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校屬教學部門、科研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與專業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定的學校直屬機構,以教學或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與學校正式簽訂聘用契約的、具有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包括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
(一)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三)對工勤人員實行職業技能鑑定和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定期考核;加強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堅持師德師風第一標準,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將師德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任、職務晉升、績效分配、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進行教學、科研等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科專業建設,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和公共資源。
(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和發展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獲得公正評價與發展的機會。
(五)對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獎勵處分、福利待遇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或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教育事業,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遵紀守法,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踐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三)遵守職業行為準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增強愛校、榮校意識,自覺和積極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五)愛護學生、為人師表,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七)在校外兼任實職需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或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堅持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維護教師的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堅持把師資隊伍建設作為基礎工作,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建立學習型組織,採取在職進修、訪學、培訓、企業行業實踐等方式,構建完整的職業發展體系。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完善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暢通教職工利益訴求渠道。建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其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依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資源。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校內學生團體須在校院黨委領導和校院團委指導、監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學校對學生課外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倡導和支持學生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的服務與指導;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障和救濟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規定開展工作,發揮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用。
第四十九條 成人高等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決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經濟責任制,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設立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審計機構對本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學校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方針,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五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使用學校各類資金形成的資產、無償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五十四條 學校嚴格國有資產管理,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教學服務,為科研服務,為教職工和學生服務。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把學校發展主動納入到國家和京津冀經濟社會發展總戰略中,積極融入北京新發展格局,加強與政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的溝通與合作,推動協同創新,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多樣化優質的教育、智力和文化服務,積極最佳化辦學外部環境。
第五十九條 積極推動中外學術、科技、文化交流,多渠道開展高質量國際交流合作,不斷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六十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辦學歷史的各個階段,在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對學校有突出貢獻的中外各界人士。學校設立校友會,支持校友會依照國家規定和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搭建校友會信息平台,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校積極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及其他服務,主動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吸納社會力量,促進教育事業發展,依據基金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徽的整體輪廓為圓形,象徵學校“團結和諧”;校徽正中的“麥比烏斯圈”組合形成北京聯合大學的英文縮寫BUU,象徵學校持續發展的不竭動力,體現堅韌、包容、奮進的精神;校徽顏色採用藍色,象徵智慧和夢想,傳達學校師生用智慧實現夢想的信念。
學校校旗分別為白色、紅色、藍色基底的長方形旗幟,旗面正中是校徽及中英文校名。其中,以白色為基底,旗面正中是藍色校徽及中英文校名的為正式旗幟。以紅、藍色為基底,旗面正中是白色校徽及中英文校名的為輔助旗幟。
學校校歌:北京聯合大學之歌。
第六十三條 校慶日定為10月18日,校友返校日為每年10月第三周的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同意,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執行,紀檢監察辦公室、校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及工會負責監督。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