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教育學會技術物資研究會

北京高等教育學會技術物資研究會

北京高等教育學會技術物資研究會在1989年由北京市各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與管理部門聯合發起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高等教育學會技術物資研究會
  • 年份:1989年
  • 國家:中國
  • 理 事 長:張家棟
理事會簡介,理事單位,歷屆理事長,研究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終止程式,第七章 附則,

理事會簡介

北京高等教育學會技術物資研究會在1989年由北京市各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與管理部門聯合發起成立,是從事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備案的非營利性二級事會團體,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研究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北京地區各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與管理工作者,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努力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入研究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與管理的理論實踐問題。總結工作經驗,探索發展規律,提出政策建議,實現創新管理;為各理事單位與教育、行業主管部門、供貨廠商之間建立真誠便捷有效的溝通渠道;維護理事單位的合法權益,為學校的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服務。

理事單位

理 事 長:張家棟
副理事長:高 虹 李曉林 史天貴 陶春梅 萬國良 王 傑 王曉華 武寶瑞 武曉峰 張永祥
秘 書 長:王曉華(兼)
理事單位:
北方工業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首都體育學院
北京大學
北京農學院
首都醫科大學
北京大學醫學部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
首鋼培訓中心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北京師範大學
中國傳媒大學
北京電影學院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中國地質大學
北京電子科技學院
北京市教委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北京服裝學院
北京體育大學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
北京工商大學
北京外國語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北京工業大學
北京舞蹈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廣播電視大學
北京物資學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中國人民解放軍防化學院
北京化工大學
北京印刷學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
北京建築工程學院
北京郵電大學
中國人民解放軍裝甲兵工程學院
北京交通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世紀學院
中國石油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語言大學
中國戲曲學院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中醫藥大學
中國現代教育裝備雜誌社
北京聯合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中國協和醫學院
北京聯合大學旅遊學院
華北電力大學
中國音樂學院
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
華北科技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聯合大學生物化學工程學院
清華大學
中華女子學院
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北京聯合大學套用文理學院
首都師範大學
中央民族大學
中央音樂學院

歷屆理事長

第七屆理事長 張家棟
第六屆理事長 武寶瑞
第五屆理事長 張連寶
第四屆理事長 李桂芬
第三屆理事長 虞漢良
第二屆理事長 吳書詳
第一屆理事長 陳寶田

研究會章程

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技術物資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名稱為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技術物資研究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Technical Equipment,英文譯名縮寫為:BRTE。
第二條 本研究會由北京各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與管理部門聯合發起成立,是從事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管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二級社會團體,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研究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北京地區各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與管理工作者,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努力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入研究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與管理的理論實踐問題。總結工作經驗,探索發展規律,提出政策建議,實現創新管理;為各理事單位與教育、行業主管部門、供貨廠商之間建立便捷、有效的溝通渠道;維護理事單位的合法權益,為學校的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研究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工作上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各高等學校的實際工作情況,組織開展高校技術物資購置、管理、政府採購等方面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研究成果評獎活動。
二、總結交流各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管理和實施政府採購工作的實踐經驗,推廣先進的管理方法、制度和經驗,推動管理工作向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人性化方向發展,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組織高等學校技術物資購置、管理和實施政府採購方面的法規、政策培訓活動;組織行業技術發展、技術套用、市場動向等方面的知識普及講座和培訓活動,努力提升高校技術物資管理幹部的業務水平。
四、組織開展相關領域國內外交流考察活動;保持與主流設備廠商的密切聯繫,開展交流活動。
五、組織舉辦地方性教育設備展覽會;組織理事單位參加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展覽會。
六、組織開展相關領域調查研究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七、完成上級學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研究會理事單位為團體理事單位。凡北京地區高等學校承認並遵守本研究會章程,有加入本研究會意願,均可申請為本研究會團體理事單位。
第七條 理事單位申請入會程式:具備條件的北京地區高等學校提出書面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正式理事單位,並委派理事。
第八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研究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研究會章程,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關心本研究會的工作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理事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理事單位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全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理事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全體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全體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全體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全體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體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理事會;
四、向全體理事會報告工作和公布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了解本研究會業務領域狀況,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為理事單位現職業務幹部。
四、身體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一屆。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批研究會財務預決算及研究會的重大項目的經費開支;
五、提名副秘書長,決定設立本研究會組織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研究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研究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向理事長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協調組織研究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因本研會為非法人單位,按有關法律規定不能建立獨立帳號,本研究會財務管理委託具有法人資格有獨立帳號的單位進行直接管理財務。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體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完成使命、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經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0日全體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研究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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