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是北京市地方條例。

2024年7月25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
  • 性質:地方條例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起草說明,

發布公告

關於對《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推動本市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3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7月25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最佳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推動首都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循環再生、持續利用的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條【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本市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及能源安全發展戰略,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科學開發、創新驅動、區域協同、合理利用的原則,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措施,最佳化可再生能源供應結構和消費結構,支持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促進可再生能源與首都城市規劃建設融合發展,推動可再生能源替代傳統化石能源,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統計、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區域合作】 本市建立健全與河北省、天津市以及其他地區的協作機制,在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科學技術研究、產業發展、市場交易等方面加強交流合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資源調查】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協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園林綠化、氣象等部門和區人民政府開展本市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相關部門應當配合調查,提供所需資料與信息。
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八條【目標引導】 本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及本市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結合本市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結果和技術條件,確定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區人民政府制定各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引導目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監測與考核。
第九條【規劃編制】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並組織實施。
編制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統籌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情況、供給能力、消費需求、開發利用經濟性等因素,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出安排,科學確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規劃銜接】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要求納入能源發展、供熱建設發展等專項規劃和其他國土空間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部門在編制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目標和所在地區國土空間發展要求,保障綠色電力輸送通道以及重大工程、重點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施、儲能設施等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一條【項目前端管控】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的指導,推動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結果套用於土地一級開發階段的區域評估,支持區域內建設單位了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件;在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指導建設單位合理安排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案。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納入節能審查內容。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管控】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件進行研究,具備可實施性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發電、供熱、製冷等。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已建成的可再生能源系統運行效果進行監測、評估。項目建設主體應當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章 推廣與套用
第十三條【本地發電】 本市統籌可再生能源發電與城鄉風貌管控、生態環境保護,分類制定並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支持措施。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及相關國土空間規劃,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具備條件的關停廢棄礦區、垃圾填埋場和荒灘、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設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在風能資源條件良好且具有一定開發利用效益的區域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
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具體項目範圍由市氣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確定並公布。
發展改革、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水資源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序推進抽水蓄能電站建設。
第十四條【外調綠色電力】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與外埠的能源合作,支持可再生能源基地和綠色電力通道建設;通過政府間合作協定、政府授權契約、長期購電協定等方式拓寬綠色電力來源,穩定增加綠色電力供給;加強調峰電源建設,最佳化調度運行,增強綠色電力消納能力。
鼓勵和支持開展跨區域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合作和市場化綠色電力交易。
第十五條【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完善政策措施,支持電網企業加強電網建設,改善電網結構,發展分散式智慧型電網,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構建適應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逐步提升的新型電力系統,提高接納、輸送和消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第十六條【電力併網】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科學評估電力系統接納可再生能源的能力,統籌建設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設施,並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規模和進度相匹配。
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可用接入點、可接入容量和相關技術規範等信息,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併網接入和電力市場交易提供必要信息服務;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併網標準,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併網服務,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併網標準;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
第十七條【供熱供冷】 本市引導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淺層、中深層地熱能,在適宜發展區域推廣再生水(污水)源熱泵,充分挖掘利用餘熱資源,按照可再生能源供熱優先原則,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供熱、供冷多元有序聯動發展。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並落實可再生能源供熱政策措施,支持建設綜合能源供熱系統和配套儲熱、儲冷設施,鼓勵和支持供熱企業對既有供熱系統進行可再生能源供熱改造。
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本市地下水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生物質利用】 本市統籌生物質能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支持生物質用於發電、供熱、制氫項目,禁止建設排放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的生物質能項目。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政策措施,合理布局、科學指導生物質能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氫能利用】 本市結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支持氫能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示範和套用,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推動氫能產業安全有序發展。
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科學布局和建設制氫、加氫基礎設施,拓展氫能在交通、供熱、發電等領域的套用。
第二十條【燃氣熱力併網】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熱力和氫,符合國家、本市相關安全質量標準要求以及燃氣管網和熱力管網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和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受其入網。
經營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支持具備條件的區域和項目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熱力管網可再生能源供熱比重。
第二十一條【綜合套用】 本市鼓勵綜合利用分散式可再生能源、新型儲能、新能源汽車和可調節靈活負荷等,發展微電網、虛擬電廠等智慧能源項目。支持建設以可再生能源為主,多能互補、多能聯供的綜合能源項目。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各類新型儲能技術成熟度、經濟性、安全性等因素,穩妥推動新型儲能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重點領域】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門推動工業、建築、交通等重點行業可再生能源套用工作,明確重點行業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發展目標。
新建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築有序實施可再生能源套用改造。
鼓勵和支持軌道交通、城市道路、停車及加油(氣、電)站等交通基礎設施實施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
具備條件的新建產業園區,應當建設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綜合能源系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既有產業園區實施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改造。
在城市更新及用能單位能源系統改造升級中,鼓勵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充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條【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 市、涉農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指導,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因地制宜推進分散式光伏發電、地熱及熱泵供暖、分散式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就地就近開發利用。支持設施農業優先套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四條【消納責任】 本市建立並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機制。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將其分解到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市場主體,並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測、考核。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納入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範圍。
相關供電企業、售電企業以及電力用戶(含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責任。重點用能單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按照高於全市電力用戶平均水平確定。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自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購買綠色電力或者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
第二十五條【消費促進】 本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動實現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目標。
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消費可再生能源,參與綠色電力或者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重點用能單位和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費水平。綠色發展示範區、低碳園區等重點區域應當開展可再生能源綜合套用示範,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可再生能源消費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占比應當高於全市平均水平。鼓勵單位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可再生能源消費目標和使用情況。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核算方法,完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探索推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可再生能源消費聯動。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綠色電力交易機制,規範交易行為,完善交易服務措施,穩妥有序推進綠色電力交易,為各類市場主體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使用綠色電力提供智慧型化、便利化服務。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以及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及時、準確向用能單位提供可再生能源消費憑證。
第四章 支持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科技創新】 本市將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工作列入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鼓勵和支持開展新型電力系統、新型儲能、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氫能和燃料電池等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套用。
市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合作,建設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科技創新平台和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可再生能源領域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技術聯合攻關。
第二十七條【產業發展】 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產業指導目錄和本市產業促進政策,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納入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支持新材料、智慧型電網、氫能、新型儲能、先進光伏等符合區域產業布局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鼓勵可再生能源高端製造業和諮詢設計、研發試驗、檢測認證科技服務業以及綜合能源服務業等新業態發展。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與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區在可再生能源主要設備、關鍵部件研發和生產製造等領域開展產業合作。
第二十八條【標準引領】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相關地方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完善標準體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可再生能源領域地方標準立項、審查、批准、發布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和修訂工業、建築、交通、電力、熱力等領域相關標準時,應當結合實際提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要求。
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加強國際標準研究,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和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最佳化審批】 本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推動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直達快享、精準推送,最佳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相關審批程式、簡化申報材料,縮短審批時間。
對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立項手續中已經明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內容的,不再單獨辦理立項手續。
以可再生能源為主、多能互補的綜合能源項目,可以作為整體統一辦理批准、核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財政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需要和財力狀況,合理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開發利用示範工程建設、農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綠色金融】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業務,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優先提供信貸、債券、保險、擔保等綠色金融服務。
第三十二條【統計制度】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依法健全可再生能源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方法。
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可再生能源統計制度有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可再生能源統計相關數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術語解釋】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綠色電力,是指利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能。
(二)綠色電力證書,是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發綠色電力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綠色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1個綠色電力證書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三)新型儲能,是指抽水蓄能以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的儲能技術,是構建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支撐技術。
(四)微電網,是指由分散式電源、儲能裝置、能量轉換裝置、負荷、監控和保護裝置等組成的小型發配電系統。
(五)虛擬電廠,是指通過先進信息通信技術和軟體系統,實現分散式電源、儲能系統、可控負荷、電動汽車等分散式能源的聚合和協調最佳化,作為一個特殊電廠參與電力市場和電網運行的電源協調管理系統。
(六)新型電力系統,是指以確保能源電力安全為基本前提、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電力需求為首要目標、以最大化消納新能源為主要任務,以堅強智慧型電網為樞紐平台,以源網荷儲互動與多能互補為支撐,具有清潔低碳、安全可控、靈活高效、智慧型友好、開放互動基本特徵的電力系統。
第三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立法背景
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關鍵。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能源安全新戰略。中央對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出明確要求。黨的二十大對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做出了重要部署。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本市認真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效顯著。通過不斷努力,可再生能源發展與城市建設、節能降碳、產業發展等領域的協同程度不斷提高,一批專項政策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與城市建設深度融合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方式正在逐步形成。
同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也面臨管理體制機制需進一步完善、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需進一步加大推進力度等問題,有必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制定《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最佳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為首都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立法過程
《條例》起草過程中,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積極組織專項論證,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強組織協調。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財經辦、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召開會商會,明確《條例》編制工作的組織方式和時間安排,研討立法思路、立法原則、主要目標。二是深入開展調研座談和專家論證。赴外省市學習立法工作成果和經驗,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40餘家企業和可再生能源行業專家開展20餘場調研,組織8場專題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和訴求。三是深化研究形成共識。邀請國內行業知名專家組成專家顧問組,對影響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問題進行論證,為立法提供支撐。
三、立法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錨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結合北京超大城市發展實際,從規劃建設、推廣套用、支持保障等方面將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上升到法規層面,著力破解突出問題,為推動可再生能源安全有序開發利用、實現“雙碳”目標、推進首都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共5章34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推廣與套用、支持與保障、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總體要求和部門職責。明確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科學開發、創新驅動、區域協同、合理利用的工作原則。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政府有關部門協同做好管理工作。在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等方面加強區域合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規劃與建設。建立健全目標引導制度、規劃銜接機制和項目管理機制。制定本市及各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對完成情況進行評估、監測與考核。編制實施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做好銜接,保障綠色電力輸送通道以及重大工程、重點區域的建設用地的合理需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服務,指導建設單位合理安排建設時序、投資規模;新改擴建項目具備條件的充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關於推廣與套用。建立綠色電力供應保障制度、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制度和消費促進機制,建設新型電力系統,推動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城市建設融合發展。統籌城鄉風貌管控、生態環境保護,因地制宜發展各類光伏發電、風電、水電項目,充分開發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電力,提高內部支撐能力;支持外埠可再生能源基地和綠色電力通道建設,穩定增加外部綠色電力供給。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製度,強化重點用能單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消費可再生能源,健全綠色電力交易機制,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支持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網接納、輸送和消費可再生能源的能力。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工業、建築、交通領域融合發展,在城市更新中鼓勵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充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科學有序開發地熱能,推廣再生水源熱泵,推進既有供熱系統改造,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供熱的聯動發展。在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前提下,支持生物質能開發利用。鼓勵發展智慧能源項目,支持建設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綜合能源系統。鼓勵農村地區因地制宜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四)關於支持與保障。建立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促進機制,加大政策資金支持,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支持與保障。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領域重大技術、裝備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套用。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加強與外省市合作,完善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供應鏈。完善可再生能源標準體系,加強與其他專項領域相關標準的銜接。最佳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相關審批程式。合理安排政策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相關綠色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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