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提高本市產品質量總體水平,促進首都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文號:京政發〔2002〕2號
  • 發布日期:2002-01-15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政發〔2002〕2號
【發布日期】2002-01-15
【生效日期】2002-0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京政發〔200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提高本市產品質量總體水平,促進首都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9〕24號),就進一步加強全市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高度重視質量工作,把提高產品質量作為一項戰略任務抓緊抓好
(一)加強產品質量工作,對發展首都經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提高產品質量,既是滿足市場需求,擴大出口,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的關鍵,也是發展首都經濟,實現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增強經濟實力的必然要求。各區縣、各部門和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加強質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質量工作、提高產品質量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切實抓好產品質量工作,嚴厲打擊製造和經銷假冒偽劣產品(以下簡稱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推動全市產品質量總體水平躍上新台階。
(二)加強質量工作指導。各區縣政府和各經濟管理部門,要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質量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對策和政策保證措施,引導鼓勵各類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促進質量管理與國際慣例接軌。要圍繞增加品種、改進質量、提高效益和擴大出口,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後裝備,建立完善質量技術監督服務體系,為加快發展首都經濟服務。同時堅決淘汰技術落後、質量低劣、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三)繼續實施名牌戰略。實施名牌戰略是發展首都經濟的重要戰略措施之一。核心是以質量為基礎,以市場需求為目標,以提高產品競爭力、擴大市場占有份額、提高經濟效益和增強企業綜合素質為目的。企業是實施名牌戰略的主體。各區縣政府和各經濟管理部門,要支持引導企業實施名牌戰略。通過政策引導,將優良資產向名牌產品和優勢企業集中,不斷擴大名牌產品的規模效益,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名牌產品,培育和發展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名牌產品。
(四)設立北京市質量管理先進獎。為表彰在質量管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本市工業、建築業、商業、服務業等企業,促進全社會關注產品質量,自2000年起,市政府設立“北京市質量管理先進獎”。“北京市質量管理先進獎”的評選工作,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市人事局共同組織實施,每兩年評選一次,評選表彰的比例不超過參評單位數量的3%。對評選出的先進企業,由市政府授予“北京市質量管理先進獎”榮譽稱號,並頒發獎狀。各區縣政府也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獎勵政策,表彰在質量管理工作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
二、企業要面向市場,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質量管理體系
(五)以市場為導向,加快技術創新。建立技術創新體系,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是提高產品質量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在企業技術進步過程中,要確保檢測手段的投入;新產品的開發設計和投產,要實施嚴格的質量評審和質量跟蹤;要引導和促進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推廣新技術,提高現有產品質量水平。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發展目標。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瞄準世界先進水平,調整產品結構,增加品種,改進質量,提高效益和擴大出口,形成一批高質量、高檔次的名優產品,提高市場占有率。中小型企業要根據自身特點和市場需求,制定質量工作目標和改進措施,改造落後裝備,完善技術保障手段,加強技術基礎工作,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
(七)完善嚴格的質量考核制度。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市屬各工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集團公司、控股公司)對所屬企業質量工作負責,加強產品質量規劃、監督和考核工作。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質量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要建立和健全企業各級質量責任制,確保不合格產品不出廠。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給國家和消費者及企業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各級企業主管部門要將質量工作業績納入企業經營者考核體系,作為聘用、獎懲經營者的基本條件,形成企業經營者自覺抓質量的機制。
(八)認真實施售後服務質量國家標準。生產企業都要建立健全售後服務制度和網路,把做好為用戶服務工作作為企業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忠實履行對用戶的服務承諾,實現售後服務制度化、標準化、規範化。商業企業要建立售後服務保證體系和自律機制,實行商品質量先行負責制,嚴格執行包修、包退、包換的規定,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加強技術基礎性工作,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
(九)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工業企業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嚴禁無標準或不按標準生產。嚴格執行標準的登記備案制度,凡生產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產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廠。建立完善的企業標準體系,確保有效開展標準化活動。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具有競爭力、高於現行國家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引進設備和利用國外技術生產的一般工業產品,其質量標準不得低於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否則,設備不準引進,項目不得審批。
(十)加強計量檢測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計量基準、標準的國際等效性,完善計量檢測手段,嚴格對計量設備的定期檢定,充分發揮計量在提高質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建立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中小型企業要達到國家規定的計量檢測保證規範要求。加強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的研究,為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必要的計量測試保證。發揮計量、檢測市場中介作用,為社會和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十一)抓好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深入宣傳、貫徹質量管理體系國家標準,進一步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全市重點企業和出口產品企業要建立有效運轉的質量管理體系,中小型企業要切實做好各項質量基礎工作。按照市場和客戶要求,本市大中型骨幹企業(包括建築業、服務業)原則上都應通過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GB/T24001-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商業零售企業要建立服務質量和商品質量保證體系。要借鑑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積極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開展質量改進、質量攻關、降廢減損等活動,鼓勵民眾性的質量管理(QC)小組活動。
(十二)認真開展質量培訓教育。質量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質量管理知識和質量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企業要對質量檢驗人員和質量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崗。充分運用智力引進等各種方式,加強對職工的質量知識教育,有關院校要設定質量管理課程,實施不同層次的質量教育和培訓。
四、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三)實行重要產品質量監管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通過嚴格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制度和試行開業審查,加強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監管。凡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和開業審查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不能保證生產出合格產品的企業,一律不準開工生產。凡檢驗不合格產品或者無證生產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政府採購的大宗物品、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抽樣檢驗合格,或對企業提供的檢驗報告進行審核。
(十四)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競爭機制。堅決制止利用報檢、準銷證,準用證、公路設卡等手段分割市場,杜絕各種虛假宣傳和質量欺詐行為,以保證公平競爭,實現優勝劣汰。除國家和市政府明確規定外,在本市範圍內嚴禁任何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單位、企事業單位及民間組織開展對企業產品、服務等的綜合評價,以及帶有排序、評比、推薦性質的企業和商品信息發布和授牌活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定期向消費者發布真實可靠的產品質量信息,並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有關質量評價性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積極推進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質量信用信息系統。對企業質量方面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進行匯總,並向有關機構開放,促進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與流通。對於具有制假售假、產品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利益等不法行為的企業,採用通報、黃牌警告、列入不良企業名單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示風險,限制不法行為,促進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五)加強對質量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按照客觀、真實、公正的原則,制定對質量中介機構的管理辦法,規範中介機構的活動,充分發揮質量中介機構在諮詢、認證、教育和指導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現有的各類質量中介機構,要進行清理整頓,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凡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嚴重違規的,要依法嚴厲查處;情節嚴重的,由相應機構撤銷其資格;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監督抽查工作,促進企業不斷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十六)強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組織實施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公布監督抽查產品目錄,適當增加抽查頻次,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加強協調,避免重複抽查。要把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產品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對一些行業性、區域性突出的質量問題,認真組織專項抽查。除某些特定產品國家有專門法律規定由相關部門負責監督外,其他部門和社會團體不得進行產品質量抽查。
(十七)加大處罰力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國家和市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責令生產企業限期改正,並通報區縣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其中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產品,在限期內暫停有關證書的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要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產整頓;整改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企業的主導產品被國家和本市質量監督抽查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建議,並向社會公布企業法定代表人名單。凡拒絕國家或本市監督抽查的企業,其產品按不合格論處,並對其實施強制監督抽查,所需一切費用由拒檢企業承擔。
(十八)加強流通市場的質量規範建設。進入市場的商品,必須具備規範化的產品標識和質量合格證明。商業企業要嚴格執行進貨驗收檢查制度,加強倉儲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過期、變質商品。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商品專業市場、批發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市場經營的糧、油、煤炭、農藥、種子、化肥、建築材料等重要物資和食品、藥品等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嚴格質量監督檢查,對阻撓、拒絕監督檢查的要依法處理。
(十九)實行質量免檢制度。質量長期穩定、市場占有率高、企業標準達到或高於國家標準的產品,以及國家或本市質量監督抽查連續三次以上合格的產品,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有關規定確認,可申報全國免檢產品,獲得國家免檢資格的產品,三年內免於市、區縣及各部門各種形式的質量監督抽查。
六、突出重點,嚴厲打擊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認真落實打擊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以下簡稱打假)的工作責任。北京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針對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嚴重的重點產品、重點市場、重點區域,提出全市打假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計畫,並組織開展打假的專項鬥爭和聯合行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制假售假違法案件,堅決制止假冒偽劣產品的流通,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各區縣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本地區打假工作責任,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打假工作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健全各級打假工作責任制,做到一級抓一級。市政府對打假不力,限期內達不到整治目標的地區和部門,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和區縣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安排有關打假經費。
(二十一)依法從重打擊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查獲的假冒偽劣產品,一律封存、扣押,並予以沒收,不得進入市場;對為制假售假提供場地、設備、倉儲、運輸、物資、資金等手段和條件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從嚴處罰;對經銷者和經營性使用者有意採購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視同制假售假行為予以處罰。
對制假售假的源頭和窩點,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執法部門要密切配合,從重打擊,堅決取締。制假售假行為一經查實,由發證部門吊銷有關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對有過制假售假行為的經理(廠長)和直接責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義註冊任何新的企業;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採取措施從嚴整治市場,嚴禁危害人體健康、環境保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舊物資和舊設備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二)堅決“打擊假冒、保護名優”。加強產品標識和商標的管理,重點打擊假冒名優企業產品的違法行為。企業要運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權行為作鬥爭,依法對制假售假者進行經濟索賠。為鼓勵社會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費者參與市場質量監督,對舉報制假售假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有關執法部門要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
七、發揮輿論宣傳監督作用,增強全社會質量意識
(二十三)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對提高產品質量的導向作用。本市各新聞媒體要高度重視對質量工作的宣傳,引導全社會重視質量,支持質量工作。以專欄、專題形式,公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加大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特別是制假售假單位和個人的曝光力度。對國家和市政府表彰的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和先進個人、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和產品質量長期保持穩定的生產企業要充分進行宣傳。對企業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同時,要嚴格產品真實性宣傳審查,制定措施,避免虛假廣告傳播。
(二十四)定期組織好專項活動和宣傳。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質量法制宣傳和教育,定期組織好專項宣傳,動員全社會為質量振興作貢獻。
八、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二十五)明確責任加強督促檢查。為加強對全市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有關部門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和協調處理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檢查各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各區縣政府和各經濟管理部門也要加強對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領導,明確負責人,落實責任制。對質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領導或監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問題嚴重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六)加強質量技術監督建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切實履行好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市標準化、計量、質量工作。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制定和完善執法人員守則、過錯責任追究制、培訓考核及獎懲等制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區縣政府和各經濟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充分發揮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質量工作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提高產品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產品質量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市政府責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有關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會同市監察局等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本《決定》的執行情況並每年向市政府報告。
2000年9月19日印發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京政發〔2000〕24號),自本檔案印發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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