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市政府的法制工作,在市委、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監督下,取得很大成績。
一是加快了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工作的步伐。一年來,本市共制定法規、規章六十項(原計畫五十三項),其中,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公布的地方性法規三項,市政府發布的規章五十項,市政府批准以局名義發布的規章七項。到年底,本市現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已達二百一十一項,當年制定的占百分之二十八點五。
二是新定法規、規章的質量有了提高,改變了下邊報什麼上邊審什麼、以批轉請示報告代替正式規章的做法。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中的協調工作有所加強,防止和減少了執法中扯皮的現象,重點也更加突出。一九八五年圍繞經濟體制改革和建好、管好城市,制定法規,規章共三十四項,使改革和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在法制的軌道上前進了一步。
三是加強了執法工作。七至九月,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全市統一行動,對現行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了普遍檢查,有力地促進了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實行了依法執行經濟處罰的月報制度,對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起了一定作用。配合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經濟契約法》執行情況的專題調查,肯定了成績,也發現了不少問題,對於更好地按照《經濟契約法》辦事,保證經濟工作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建立和加強了定點和巡迴執法的力量。一些涉及面大的法規、規章發布後,組織有各級領導同志參加的宣傳教育和檢查活動,使廣大幹部和民眾了解法規、規章的內容,依靠民眾自覺遵守。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共查處各種違章七百多萬起(次),罰款六千多萬元,對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加強經濟活動的巨觀管理,建好和管好城市,維護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是法制工作機構和執法隊伍有了發展。市政府建立了法制中心,充實了力量。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區、縣政府,有的建立了法制機構,有的正在著手建立機構或配備專職幹部。執法任務較重的部門,如工商、公安交通、市容、衛生等部門的執法力量有較大的加強。市容衛生監察員已擴大到一千五百多人,食品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已發展到七百多人,公安交通幹警隊伍也有發展。在嚴格執法、科學執法和文明執法的要求下,執法隊伍的素質有所提高。崇文、宣武等區的一些街道辦事處,通過綜合治理辦公室,組織公安、市容、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效果也很好。
一九八五年法制工作雖然取得很大成績,但離中央、國務院和市委的要求以及實際工作需要,還有很大差距。主要的問題,第一是法規、規章不夠完備,許多工作仍然存在著無法可依或無章可循的現象;第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究或難究的情況還時有發生。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和城市管理的不斷加強,要求把更多的經濟關係、經濟活動和管理工作的準則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中央關於制定“七五”計畫的建議要求,“力爭在‘七五’期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經濟法規體系,逐步使各項經濟活動都有法可依”。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重要批覆也指出,“要抓緊制定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規,建立法規體系,做到各項工作都有法可依”。一九八六年,全市的法制工作要努力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取得更大的成績。
一、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要認真研究本部門起草法規、規章的計畫,重要的法規、規章,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主持起草,親自協調,法規、規章發布後,要親自抓宣傳教育,帶頭檢查執法情況,解決執法中的問題。要尊重執法部門的職權,支持主管部門的工作,對本單位的違章問題,不護短,不說情,真正依法辦事,維護法規、規章的嚴肅性。
二、要再接再厲,繼續加快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步伐。要加強法制建設的計畫性和預見性,逐步建立法規體系,搞好兩年規劃和年度計畫。列入《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計畫重點項目》的任務(計畫重點項目附後),主辦單位務必抓緊起草,保證完成。
三、要進一步提高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質量。一是每項法規草案或規章都要有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作為依據。二是要緊緊圍繞改革的需要。三是要密切聯繫實際,使各項法規草案和規章的針對性更強,更解決問題。四是要明確執法單位,罰則要合理、具體。涉及幾個部門的,要明確為主的單位。五是法規草案和規章的文字、條款,要簡明、準確、易懂、易記。
四、有法可依,貴在執行。一九八六年要突出抓好執法工作。各執法部門要制定執法情況檢查計畫,除一般普查外,要確定重點檢查項目,於一九八六年二月上旬把計畫報告市政府。市政府法規中心要在各部門執法檢查計畫的基礎上,提出全市重點檢查項目,報告市政府。有經濟處罰任務的單位,要排除各種干擾,嚴格執法,並繼續堅持月報制度,每月上旬向市政府報告上月執行經濟處罰情況。要進一步提高執法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在嚴格執法、科學執法和文明執法方面有更大的提高。
五、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各區、縣政府,要切實貫徹市委《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根據法制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幹部。法制機構的人員要少而精,要真正把法制工作承擔起來。市政府法規中心,要按照國務院法規中心的要求,加強制定法規草案和規章以及執法方面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