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規定》在1986.04.0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4.07
  • 實施時間:1986.04.07
為進一步貫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處罰規則》,加強行人交通管理,除全面執行已有規定外,特重申並補充以下規定∶
一、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必須靠路邊走。
二、凡劃設人行橫道線、行人過街天橋、過街地道的街道,行人橫過車行道,必須走人行橫道、行人過街天橋、過街地道。在設有人行橫道信號燈的地方,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機動車行經有行人正在通過的人行橫道時,必須減速讓行,保障行人安全。
三、學齡前兒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四、不準在道路上聚集打鬧或進行其他有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鑽跨或攀登道路上的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
六、違反本規定的,要批評教育,並分別情況,處以五角或一元罰款。拒不接受處理的,按規定加重處罰。
七、嚴格執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完全由於行人違反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行人承擔全部責任。
八、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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