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附: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第一次修改 根據1997年12月3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8.01.01
修改決定
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第二次修正)
修改決定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損壞、拆除道口安全設施以及在道口開闊地帶內種植樹木或興建建築物影響火車、機動車司機視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面交叉道口、人行過道的,處5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拆除,並由責任者依法賠償損失。”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第一次修改 根據1997年12月3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第一條 為維護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保障鐵路道路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含單位內部的鐵路專用線,下同)與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過道(以下統稱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道口通行的車輛、行人和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經濟委員會、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鐵路分局、北京鐵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道口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道口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貫徹執行有關道口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
(二)組織無人看守道口的監護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道口重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四)督促有關部門確定道口看守人員和安全設施的方案,對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影響道口交通安全的問題。
(六)檢查指導鐵路道口警察隊的工作。
(七)培訓道口安全管理人員。
(八)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通過道口的車輛、行人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 北京鐵路公安分局所屬鐵路道口警察隊,負責維護道口交通秩序,對違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對通過道口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鐵路道口警察隊業務上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指導。
第六條 按鐵道部門的規定,屬於“有人看守道口”的,鐵路產權單位應配足看守人員,合理設定看守班制。交通流量大,易出事的道口,在車馬人行高峰時,應增加道口看守人員。屬於“無人看守道口”的,應逐步完善道口自動信號和報警裝置,並加強日常管理。鐵路道口警察隊應適時派出警察,維持交通秩序。
第七條 不得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一公里鐵路線路內只保留一處道口,有多處道口的要合併和封閉;對沿線兩側行人集中過往的路段,可留出人行過道。
平面交叉道口要保持一定範圍的開闊地帶。開闊地帶的具體範圍,由市道口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在確定的開闊地帶內,種植樹木、興建建築物不得影響火車、機動車司機行車瞭望。
第八條 通向道口或距道口最外股鋼軌20米以外的道路右側,應設定鐵路道口標誌。道口附近的道路(路塹及市區內的除外)兩側應設定護樁。
距道口500至1000米處的鐵路上,應設定火車司機鳴笛標;“無人看守道口”,應在距道口最外股鐵軌5米的道路右側,設定停車(止步)、讓行標誌;“有人看守道口”,應設定欄桿(門)。
第九條 道口的安全設施(包括無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監護房)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設定、維修和管理,並保持完好。
對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需要增加監護人員和各種安全設施的費用,從公安交通管理局每年收取的交通安全管理費中劃撥。
第十條 移動、拆除、增設道口安全設施,必須經設施的設定管理單位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增設、移動、拆除道口設施。
保護道口安全設施人人有責,嚴禁損毀和破壞。
第十一條 車輛、行人通過道口時,必須服從鐵路道口警察的指揮;沒有鐵路道口警察時,應服從道口看守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道口時的時速,汽車不得超過20公里;拖拉機不得超過15公里。
第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口發生故障時,司機和乘車人員應立即將車輛移出道口最外股鐵軌2米以外的地方;確實無法移動的,由道口看守人員立即通知道口兩端車站,並向駛來的火車發出報警信號;無看守人員時,由機動車司機和乘車人員向駛來的火車發出表示報警的信號。
第十四條 遇下列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停在道口停止線或距道口最外股鐵軌5米以外的地方,禁止搶行或撞、鑽、跨、繞道口欄桿(門)。
(一)道口欄桿(門)關閉。
(二)道口紅燈亮時。
(三)道口音響器發出警報。
(四)道口看守人員或鐵路道口警察示意停止行進時。
第十五條 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或人行過道、平過道時,必須停在停車(止步)讓行標誌或道口最外股鐵軌2米以外瞭望,確認無火車駛來時,方準通行。
第十六條 遇有道口信號紅燈閃爍或紅燈亮時,車輛、行人不準通過;遇有道口信號燈熄滅時,車輛、行人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車輛、人員通過電氣化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貨運機動車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乘人。
(二)大型貨運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四)行人、乘車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持有高長物體時,應平置順行通過,不準高舉揮動。
第十八條 畜力車或驅趕牲畜通過鐵路道口時,馭手應下車牽引牲畜行進。
第十九條 禁止機動車熄火、空擋滑行通過道口。
第二十條 禁止機動車、畜力車在道口超車、倒車、調頭,或在距道口20米以內的道路路段內隨意停車。
第二十一條 嚴禁車輛、人、畜在沒有道口的鐵路線上橫穿或坐臥、行走。違者,發生事故除負責自己全部傷亡損失外,還應承擔給鐵路部門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火車通過道口時,火車司機必須注意道口的交通情況,防止發生事故。鐵路部門調車作業需占用道口時,應儘量避開交通尖峰時間。除特殊情況外,道口關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分鐘。調車作業量大的,關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分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北京鐵路公安分局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給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處罰。
第二十四條 損壞、拆除道口安全設施以及在道口開闊地帶內種植樹木或興建建築物影響火車、機動車司機視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面交叉道口、人行過道的,處5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拆除,並由責任者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3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
(一)熄火、空檔滑行通過道口的。
(二)在道口超車、停車的。
(三)橫穿無道口的鐵路線或人行過道的。
第二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在道口內倒車、調頭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道口內發生故障,機動車司機不立即將車移開或不服從警察指揮、不服從道口看守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管理的,處20元以下罰款;因不服從指揮或管理,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車輛、行人通過道口,不聽從警察或道口管理人員管理;汽車超速行駛、越線停車、搶行或撞、鑽、跨、繞道口欄桿等違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其他行為的,處以5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按本辦法處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的,可由鐵路道口警察當場處罰;超過50元罰款的處罰,由鐵路道口警察隊決定。
受罰款處罰的人無正當理由不交罰款的,從決定罰款次日起算,按日增加罰款1至5元。
第三十一條 鐵路道口警察收到罰款,應向被處罰人開具收據。罰款按規定上交財政。
第三十二條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被罰後5日內,向北京鐵路公安分局申請複議。
第三十三條 鐵路道口警察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外”,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事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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