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
- 發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時間:1994年3月1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降雪天氣以及降雪後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落實和監督檢查。
市氣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雪情及天氣預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導道路交通,並保障除雪作業車輛和公共運輸車輛通行。
第三條 遇降雪天氣,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四條 晝間降雪的,單位、個人以及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在次日7∶30時前清掃乾淨;其他責任地段的冰雪,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次日10時前清掃乾淨。清除的冰雪,應當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劑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
第五條 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對主要道路除雪時,應當使用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融雪劑產品除雪,防止車輛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並協助責任地段的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及時清運清除冰雪,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第六條 未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掃雪鏟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處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