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湖北校友會章程

北京大學湖北校友會章程

《北京大學湖北校友會章程》是北京大學湖北校友會的章程管理檔案,參照湖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認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已經民政部審核批准的《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制訂,經2011年9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12年9月起,北京大學湖北校友會籌備組又進行了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組建了工作專班,擬定了工作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湖北校友會(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第二條 本會為生活、工作在湖北省境內的北京大學校友自願聯合的、非營利性的、經國家主管部門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光榮傳統,弘揚北京大學“思想自由、兼容並包”和“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為母校的發展,為國家和湖北省的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武漢市江夏區楊橋湖大道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促進校友在各自單位和職位為國家與湖北省建設作貢獻;
(三)促進校友為母校建設和發展作貢獻;
(四)進行學術交流,開展科技、教育、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活動;
(五)組織聯誼活動;
(六)國家和地方法規未禁止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大學 (包括西南聯合大學燕京大學中法大學院系調整時併入北京大學的其他高等學校、北京醫科大學)學習過及工作過;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自願參加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將其相關信息登錄入《北京大學湖北校友會名錄》。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將其相關信息從《北京大學湖北校友會名錄》註銷。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每屆會員代表人數和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選舉和撤銷常務理事,增選和撤銷理事,吸收和除名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參加理事會可到現場,也可通過異地通訊。理事連續三次未參加理事會,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秘書長主持。名譽會長、顧問可列席參加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有建議權,無表決權。常務理事連續三次未參加常務理事會,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三)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10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僅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自身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出納互不兼任;財務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須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 l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參照湖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認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已經民政部審核批准的《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制訂,經2011年9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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