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湖 北 省 民 政 廳 機 構 職 能
(一)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省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外國人在我省境內設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社團行政複議;指導全省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指導省以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省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審核報批全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醫院和光榮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退休和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地方性軍休、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軍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員的各項經費的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負責軍供站建設工作。
(六)
組織、協調
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
災民;
管理、
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承擔湖北省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全省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七)負責在全省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撥和省級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鄉鎮長和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
(九)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負責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兒童領養登記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省鄉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市、州、縣(市)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指導各市、州、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省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我省與毗鄰省份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省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十一)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訂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五保戶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省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擬訂我省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 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三)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指導全省社區服務工作,推動全省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殯葬設備的科研生產。
(十五)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擬定地方性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收容遣送站建設工作,協調市、州、縣(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省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八)管理和指導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工作。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單位
廳直屬事業單位2007-09-26 點擊率: 4680 1、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辦公室
2、省民政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3、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公室
4、省備災中心
5、省涉外婚姻登記服務中心
6、省涉外收養中心
7、省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8、省復員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指導中心
9、省民政廳直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10、省民政廳民間組織服務中心
11、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12、省榮軍醫院
13、武漢軍用供應站
14、省假肢廠(省假肢矯形技術中心)
15、武漢民政職業學院(省民政幹部培訓中心)
16、省聾兒康復中心
17、省民政廳招待所
18、《民風》雜誌社
機構設定
省民政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工作法規和行政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處(對外使用“湖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名稱)。
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鄂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優撫處(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撫恤政策、標準和辦法;管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四)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處。
承擔國家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規章草案;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監督軍供站正規化建設,並監督各軍供站做好過往部隊的保障工作。
(五)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法規;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省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辦省減災委員會、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省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區劃地名處。
擬訂省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承辦省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等審核、報批事宜;組織指導市、州、縣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布。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規章、辦法;擬訂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辦法;指導全省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地方性法規、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省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省際和跨區域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領導班子
(2019年10月更新)
辦事服務
社會救助
救災救濟
社會福利
優待撫恤
退伍安置
社團管理
民非管理
基金會管理
國內婚姻
涉外婚姻
收養登記
區劃地名
福利彩票
殯葬公墓
信息公開指南
湖北省民政廳
根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本單位的政務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單位的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特編制了《湖北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適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湖北民政"入口網站上查閱《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單位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單位編制的《湖北省民政信息公開目錄》(簡稱《公開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湖北民政"入口網站上查閱《公開目錄》,還可以在省民政廳辦公室檔案室進行現場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檔案查閱室公開兩種形式。本單位還將採用三種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1、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公開。
2、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
3、在機關設立電子螢幕公開。
4、其他方式。
在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涉及到聯繫人、聯繫方式發生變動需更改外,均在網上留存。
(三)公開時限
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務信息產生後,本單位將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遲在信息產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省民政廳提供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務信息,可以向本單位申請獲取。除特殊情況外,本單位將予以提供。本單位依申請提供信息,根據掌握該信息實際狀態予以提供,不對信息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二)受理機構
本單位受理部門:省民政廳辦公室
辦公地址: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399號
辦公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公開程式
(1)提出申請
1、填寫《湖北省民政廳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或者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 " 政務信息公開申請 " 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持相關證件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4.本單位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業務。
(2)申請處理
1、審查。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充或更正。
2、登記。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即時登記並出具回執。
2、答覆。本機關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做出書面答覆。如果屬於本單位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圖
四、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單位投訴。
辦公地址: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399號
認為本單位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單位地址
辦公地址:武漢市洪山區 雄楚大街399號
工作動態
省民政廳召開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專題會
9月23日上午,省民政廳召開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專題會,廳機關部分參加“進三區,訪三戶,解民困”活動代表在會上作體會交流。省委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第七督導組張建仁組長、董偉副處長到會指導,彭軍廳長主持會議並作講話。
會上,有9名機關同志結合“進三區,訪三戶,解民困”活動,暢談了自己在走訪活動中的所見所聞、所思所想和所感所悟。大家感到,通過走訪活動,進一步加深了對開展教育實踐活動重大意義和現實緊迫性的認識,加深了對新形勢下堅持民眾觀點、踐行民眾路線的理解,思想上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心靈上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洗禮,表示要在自己的崗位上,以自己的辛苦指數去提升民政服務對象的幸福指數。
彭軍廳長認為,此次“進三區,訪三戶,解民困”活動作為富有民政特色的“自選動作”,效果很好。廳機關幹部體驗了生活,了解了民眾疾苦,真實掌握了基層意見建議,看到了差距,增強了民眾感情。這次大規模的走訪活動,大家不僅人下去了,心靈也下到基層,實實在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精神洗禮,受到了心靈的震撼,真正接了地氣,體會到了怎樣為公、怎樣為民。大家的共同體會是:走訪活動中的所見、所聞、所想,比在辦公室里看一百份社情民意資料,聽一百場形勢報告,打一百個慰問電話要豐富得多、生動得多、有益得多。下一步,民政廳還將進一步深化和放大“進三區,訪三戶,解民困”活動成果,對走訪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建立密切聯繫民眾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