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校友會(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PKUAA)
第二條 本會為北京大學校友自願聯合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北京大學紅四樓,郵編:1008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 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 進行學術交流;
(四) 組織聯誼活動;
(五) 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內部刊物;
(六) 企、事業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 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四)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 按期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重要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將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會章所規定的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不超過8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後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等。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會費;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會資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贈;
(四) 業務活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每年會費數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向會員公布一次賬目。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覺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北京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原則上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l5日內上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審查,核准後生效,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可在理事會通過後上報,並儘快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校友聯誼活動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5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