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辦法(試行)》在1989.06.12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89年06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6月12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全面考核環境保護設施,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防止產生新的污染,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化學工業部《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規定》、《化學工業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以下統稱環保設施)的竣工檢查和驗收。
第三條 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應執行國家和化學工業部(以下簡稱化工部)已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條款。凡環保設施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進行驗收。
第四條 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產的,要追究決定強行投產者的責任。
第五條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依據是該工程項目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的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及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的批文。
第六條 環保設施竣工預驗收和正式驗收應在化工建設項目正式驗收之前進行或一併進行,並辦理《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未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化工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產。
當地尚未實施發放《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化工建設項目暫不執行本辦法各條款中有關《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規定。
第七條 化工系統各級基建、環保部門都應將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納入計畫。各級化工環保部門是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要從主體工程開工之日起,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1.監督、檢查化工建設項目設計與施工中,環保設施所需投資、設備、材料及施工力量是否落實,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2.組織、參加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3.監督、檢查化工建設項目正式投產後,環保設施的運行和效果。
第八條 按照化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現行管理體制,根據化工建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原則,對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許可權作以下分工。
1.受國務院或國家計委委託,由化工部組織驗收或組織國家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的大型建設項目(包括特大型建設項目),其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由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負責組織。
2.合資建設(包括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建設)的一般大中型項目和部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小型項目,由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或委託其他單位負責組織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
3.地方安排建設的大中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的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並結合地方的有關規定進行。但固定資產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地方化工建設項目,在組織環保設施驗收時,必須有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參加。
4.企業自行安排建設的小型項目由企業上一級主管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檢查、驗收環保設施。
第九條 化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管機關的環保部門在組織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時,應請地方環保部門,環境監測站(指化工系統一、二、三級環境監測站或地方環境監測站),環境評價、環保設計等單位參加。聯合組成驗收小組,共同負責檢查環保設施設計、施工質量,評價使用效果,把好“三同時”的同時投產這一關。
第十條 根據化工建設項目的特點,環保設施分為化工投料試車和試生產、預驗收、驗收三個步驟進行考核。
化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管機關的環保部門在安排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時,對小型化工建設項目和經過試車、試生產考核,環保設施運行狀況良好,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處理效果全部達到設計要求的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可將預驗收和驗收兩個步驟的工作合併,簡化為一次驗收。
二、試車、試生產
第十一條 化工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生產準備工作時,應做好以下環保設施的運行準備工作。
1.根據初步設計環保篇(章)的要求,設立環保管理和監測機構,配齊管理和監測人員以及監測儀器、設備。
2.配齊環保設施崗位操作人員,並進行技術培訓,制訂環保設施工藝操作規程。
3.建立環保設施管理制度和運行情況台帳。
4.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在聯動、投料試車前,對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質量逐項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保證環保設施正常運轉。
第十二條 凡是環保設施沒有同時建成的化工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進行化工投料試車。環保措施雖同時建成但存在質量問題未解決好,又沒有解決這些問題的措施和期限的,不得繼續進行投料試車。
第十三條 在化工建設項目試車、試生產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組織環境監測、設計、施工單位,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考核、測定污染物經過處理後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第十四條 承擔試車、試生產階段環境監測工作的單位,必須按照《化學工業環境監測工作規定》和《化學工業環境監測工作規定實施細則》的要求,測定環保設施的實際運行效果,並提出環保設施試運行監測報告。
三、預驗收
第十五條 化工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經試車、試生產考核,已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建設單位應將環保設施有關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整理裝訂成冊,按規定的格式編寫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報告封面設計見附屬檔案一,報告的主要內容按照附屬檔案二規定的提要編寫。報告應報送工程竣工驗收主管機關和主管機關的環保部門及負責發放《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六條 化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管機關的環保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後,應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通知建設單位,同時組織環保設施驗收小組,並確定預驗收日期。
第十七條 預驗收的程式是:
1.建設單位、環境監測單位分別向驗收小組匯報環保設施竣工投用和監測情況;
2.檢查原始紀錄及技術檔案資料是否齊全;
3.現場檢查和測定主要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和效果;
4.審議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5.驗收小組提出預驗收整改意見。
四、正式驗收
第十八條 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正式驗收程式是:
1.建設單位作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2.複查和核對原始記錄、整改紀錄及技術檔案資料;
3.現場抽查測定主要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和效果;
4.審議《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5.環保設施驗收小組集中討論通過竣工驗收報告並填寫《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鑑定書》(附屬檔案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根據環保設施驗收小組各成員單位(化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管機關的環保部門、地方各級主管環保部門等單位)簽字同意的《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鑑定書》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或其委託的環保部門辦理《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條 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小組代表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作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情況說明,並提交《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
五、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計畫單列市化工局(公司)負責檢查驗收的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將材料報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和基建司備案。企業自行安排建設的小型項目環保設施,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將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 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簽章):
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制訂
附屬檔案二 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內容提要
1.化工建設項目概況
(1)名稱、地點、建設性質;
(2)建設規模;
(3)工程項目批准檔案;
(4)產品方案及主要工藝路線、原料路線;
(5)工程總投資 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總額。
2.環保設施情況
(1)環保設施名稱;
(2)環保設施投資 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保設施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環保篇(章)的環保設施投資概算、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和環保設施固定資產總額及環保設施投資效益分析;
(3)工藝流程圖;
(4)試運行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成分、數量、濃度及排放方式等;
(5)運行情況及處理效果 經試車、試生產考核環保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處理效果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6)環保設施試運行監測報告;
(7)環保設施竣工圖;
(8)試車、試生產中,對周圍環境影響的程度;
(9)設備情況。
3.環保設施及全廠環保管理制度
4.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
5.環境監測機構、人員及監測設備、儀器配備情況
6.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附屬檔案三 化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鑑定書
項目名稱
年 月 日
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制訂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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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名稱  ┃ ┃  建設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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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名稱 ┃ ┃  建設規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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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負責人 ┃ ┃ 總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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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門名稱 ┃ ┃  環保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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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及效果簡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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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小組鑑定意見 (本欄不夠, 可另附)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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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及驗收簽字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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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單  位  ┃ 職 務 職 稱 ┃  簽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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