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包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09〕48 號),設立包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包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主任:白江浩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的職責。
(二)增加對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管理行為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諮詢的職責。
(三)增加草擬、修改、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法律事務檔案;參與研究、論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見及實施方案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規劃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畫,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市依法行政方案及考核標準的擬訂、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
(三)組織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規章的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工作。
(四)承擔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全市的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五)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 規章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六)推進全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實施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研究、草擬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見及實施方案;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行政執法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監督糾正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和市執法部門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協調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
(八)對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擬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前置法律審核;辦理旗縣區人民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全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
(九)對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諮詢;為市人民政府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十)草擬、修改、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法律事務檔案;處理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的有關法律事務。
(十一)組織翻譯、審定市人民政府規章的民族語言文本。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政府法制宣傳、法制培訓;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交流工作。
(十三) 承辦包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包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監察室、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承擔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機構編制、人事、紀檢監察、黨群、財務和後勤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學術交流,組織翻譯、審定包頭市人民政府規章民族語言文本; 編輯出版包頭市法規規章彙編文本;承擔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設。
(二)立法科
承辦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提出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畫建議;承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起草和政府規章的調研、 立項、草案起草、審查、協調、立法評估、修訂等工作;草擬、 修改、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名義簽署的契約、協定和其他法律事務檔案的合法性;負責對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管理行為進行法律論證。
(三)行政複議科
擬訂貫徹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的辦法、 措施;承辦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引起行政訴訟的應訴、賠償事項,以旗縣區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檢查、指導、 監督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承擔相關的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工作;處理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的民事、經濟爭議及行政訴訟;承擔全市行政複議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依法行政指導監督科
承擔全市依法行政方案的擬訂及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 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承辦市重大突發性事件的法律服務工作;研究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和市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擬訂並推行全市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制度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標準; 審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承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負責推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受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並檢查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
(五)規範性檔案審查監督科
草擬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監督制度;對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擬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前置法律審核;承擔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請的對市人民政府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申請;負責全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承擔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的定期清理工作。

人員編制

包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5正、2副)。另核定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

附則

本規定由包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包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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