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包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包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監管包頭市本級所屬企業(含地方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外文名:Baot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state 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 內設機構:9個
  • 隸屬:包頭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 包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 的通知》(廳發〔 2009 〕 48 號),設立包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包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根據包頭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包頭市本級所屬企業(含地方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貫徹執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和措施辦法;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授權,代表包頭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包頭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對授權包頭市國資委監管的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處置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關於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標準等工作。
(九)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包頭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有關規章制度。
(十)負責協調所監管企業信訪和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
(十一)承擔中共包頭市委企業工委的職責;負責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二)加強對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的指導監督。
(十三)承辦包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包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 9 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承擔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後勤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
(二)規劃發展處(政策法規處)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內、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起草包頭市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的行政性法規草案;承擔機關規章、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法律事務。
(三)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
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及統計信息發布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四)產權管理處(預算與收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辦法,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監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企業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監督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工作,搭建包頭市融資發展平台,及時協調金融部門回購企業在銀行的抵押資產。
(五)企業改革改組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分離等重組和新設立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繼續完成全市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等有關工作,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六)企業分配處
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綜合掌握研究所監管企業的經濟運行狀況;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七)黨建人才處(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黨組織隸屬國資委黨委企業的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承擔中共包頭市企業工委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群團、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承擔調查研究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承擔外部董事、股權代表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八)信訪工作處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信訪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方針政策;協調所監管企業信訪及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參與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訪局對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的處理;承辦上級機關、領導批示交辦和授權查處的信訪案件。
(九)監察室(監事會工作處)
對國有資產變現、產權交易、企業改制改組、職工安置、身份置換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機關和所監管企業的紀檢監察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頭市派駐國有企業監事會,代表包頭市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出資企業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財務監督為重點,對董事會的決策執行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業績評價和獎懲意見,圍繞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重大投資決策以及重大經濟問題提出檢查意見,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通過列席公司有關會議、分析財務報表和查閱生產經營相關資料等形式,及時掌握公司的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定期向包頭市政府和包頭市國資委提交檢查報告;對履行職責中發現的公司違規決定和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重大風險,及時向包頭市政府和包頭市國資委提交專題報告和處理建議。

現任領導

黨委書記:李俊
主任:侯志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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