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包頭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軍民結合產業發展規劃。
(二)監測分析包頭市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並參與有關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所需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
(三)負責提出包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包頭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意見;根據規定許可權,初審、核准、備案自治區和包頭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四)根據包頭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負責工業領域的行業管理,擬訂工業行業規劃,貫徹實施重點行業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包頭市工業布局調整;承擔電力行業的運行管理工作,依法開展全市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承擔本轄區內的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五)研究制定發展混合所有制工業經濟政策、規劃,推動全市承接產業轉移;指導、推動工業和信息化對外合作交流與招商引資;負責指導、組織全市工業和信息化企業間開展產業協作配套工作;負責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混合型所有制經濟發展。
(六)負責稀土行業發展的巨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研究擬訂全市稀土產業發展戰略目標和辦法措施;指導稀土交易市場的建設與運營工作;承擔稀土生產總量控制計畫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包頭市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創新。
(八)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技術改造,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自治區、包頭市工業和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協調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信息技術標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推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包頭市工業經濟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及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包頭市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軍工民品產業發展和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負責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園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意見,監測工業園區運行態勢,指導和協調全市工業園區建設和發展。
(十二)根據包頭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經濟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經濟(能源工業以外)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包頭市產業發展規劃,引導與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十三)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企業信息化、電子政務發展和電子商務推廣以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化套用。
(十四)組織編制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制訂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參與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指導全市軟體業發展;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包頭市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負責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
(十六)研究擬訂全市煤炭經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規範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
(十七)監測分析全市中小企業經濟運行態勢;負責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和監督。
(十八)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及我市中小企業、非公經濟政策;研究提出扶持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調控目標,指導產業結構和布局結構調整;指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十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工作;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監督;擬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指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負責中小企業培訓;指導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二十)承辦包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包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會議組織、接待、文電運轉、督查、檔案、機要、信訪、保密、印章管理、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車輛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綜合處
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綜合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發展思路和建議措施;負責全委重要的綜合性材料的撰寫;收集、整理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各類政務信息;負責全委對外新聞宣傳;承擔經信委入口網站管理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人事處(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計畫生育、年度考核、精神文明建設、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推動機關依法行政,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工作;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承擔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五)經濟運行處
負責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分析運行態勢,組織解決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重點企業的運行協調及監測分析工作;承擔全市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協調解決大宗物流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工業領域的應急管理,並參與有關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所需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
(六)投資規劃處
組織編制工業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全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擬訂全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解決工業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七)行政審批處
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核准、備案及項目的變更等事宜;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八)電力處(電力行政執法辦公室)
參與擬訂全市電力發展規劃,負責監測分析電力運行情況,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協調解決電力生產、供應中的重大問題和地區重點用電保障工作,協調電力的應急調度;負責地區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的初審和申報工作;依法開展全市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承擔本轄區內的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九)原材料工業處(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石油、天然氣、冶金、化工、黃金、建材等工業實施行業管理,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貫徹實施相關工業重點行業準入制度;參與相關行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核准、備案及項目的變更事宜;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承擔包頭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裝備工業處
承擔裝備製造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貫徹並實施相關工業重點行業準入制度;參與相關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核准、備案及項目的變更事宜。
(十一)消費品與高新技術產業處
承擔輕工、食品、醫藥、紡織等消費品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貫徹實施相關工業行業準入制度,參與相關行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核准、備案及項目的變更事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和社會化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少數民族用品生產管理工作;實施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甘草和麻黃草製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
(十二)節能與綜合利用處
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包頭市工業和信息產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政策;編制全市工業和信息產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規劃,研究制定相關促進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核准、備案及項目的變更事宜;組織實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重大示範工程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十三)國防科技工業處(民爆器材監督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軍民結合產業發展規劃,指導軍工民品產業發展,指導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承擔船舶建造質量的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企業加強民爆器材的安全生產管理;參與涉及民爆器材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有關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煤炭處
研究擬訂全市煤炭經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市煤炭電子交易市場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依法監管;開展煤炭經營行業經濟運行監測分析,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規範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
(十五)工業園區管理處
擬訂全市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工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促進工業基地建設;負責全市工業園區運行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承擔促進全市工業經濟區域合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對全市工業園區的管理考核工作。
(十六)經濟合作處
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招商引資項目的策劃、組織、實施、協調與服務工作;負責制定招商引資工作年度計畫,分析研究招商引資項目進展情況;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活動;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計畫的制定、組織與實施;負責指導、組織全市工業和信息化企業間開展產業協作配套工作;負責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混合型所有制經濟發展。
(十七)中小企業促進處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及我市有關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措施;指導產業結構和布局結構調整,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和促進全市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負責中小企業培訓;負責國家、自治區及我市扶持中小企業、非公經濟專項資金的組織、申報、審核、監督;承擔對全市中小企業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十八)中小企業發展規劃處
編制中小企業、非公經濟(第二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調控目標;開展運行監測與分析工作,收集和發布相關信息;組織全市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全市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負責國家、自治區扶持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等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監督,推進中小企業集群化發展。
(十九)中小企業服務處
擬訂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指導全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搭建完善的服務平台網路體系;指導全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提供規範化服務;負責培育和打造國家、自治區級中小企業公共示範平台;參與促進中小企業的融資工作;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監督。
(二十)信息化推進處
組織編制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制訂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等信息通道的規劃;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參與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指導協調電子政務、農村、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推進智慧包頭建設,擬訂智慧包頭建設發展規劃;推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政務套用系統互聯互通;負責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
(二十一)信息產業處
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指導企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市軟體業發展,研究擬訂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行業規劃;監測分析相關行業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措施。
(二十二)信息安全協調處
承擔全市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指導和協調跨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協調通信產業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計算機三網融合;負責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並參與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應急和重大事件;承擔委機關計算機網路的運行維護工作。
(二十三)電子政務外網管理處
統籌協調全市電子政務外網的建設、管理、套用和運行維護;負責全市電子政務系統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各部門(單位)與各旗縣區利用電子政務傳輸骨幹網聯網工作;負責規劃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網路地址和域名;負責全市政務網路群的規劃、協調、服務及監督指導等工作;建立統一的安全認證和網路信任管理體系。
(二十四)稀土行業管理處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包頭市稀土產業政策;對全市稀土行業實施巨觀調控和管理,規範整頓稀土行業生產秩序;參與稀土產業及相關領域內項目審核和申報;綜合協調全市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和對外交流合作;承擔稀土生產總量控制計畫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稀土發展資金的申報、審核、監督;承擔有關稀土行業統計監測工作。
(二十五)稀土產業發展處
研究擬訂全市稀土產業發展戰略目標和辦法措施;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稀土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稀土交易市場的建設與運營工作;負責有關信息資料庫的建設及對外信息發布;參與稀土產業發展相關項目和資金的引進;負責稀土產業發展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稀土行業協會的指導與監管。
(二十六)監察室
負責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群團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包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級領導職數51名(28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23副)。另核定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包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業管理由包頭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包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三)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劃分。漁船和漁港水域安全監管由農牧業部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艦艇安全監管由體育部門負責;其他船舶及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監管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由國防科工部門負責;蘇木鄉鎮非運輸船舶由旗縣、蘇木鄉鎮政府參照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監管責任;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按照權屬關係由權屬單位負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