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是勞動部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字號:勞辦發[1996]271號
- 發布日期:1996-12-30
- 生效日期:1996-12-30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你局《關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請示》(粵社保[1996]5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八條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也應按照此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同時,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屬於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996年2月13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七項對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意見應改按以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