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應徵入伍後與企業勞動關係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應徵入伍後與企業勞動關係的復函,屬於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辦發[1997]50號
【發布日期】1997-05-30
【生效日期】1997-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應徵入伍後與企業勞動關係的復函
廣東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如何認定契約制職工應徵入伍後與企業勞動關係的請示》(粵勞關〔1997〕105號)收悉,現函復如下:
職工應徵入伍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應當與其繼續保持勞動關係,但雙方可以變更原勞動契約中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條款。按照《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在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後,對應徵入伍的職工,仍應執行上述規定。同時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義務後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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