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傷認定時效問題的答覆是2001年12月03日發布的
【發布文號】勞社廳函[2001]261號
【發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2001-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你局《關於工傷認定時效問題的請示》(大勞發[2001]8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十一條“勞動行政部門在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的規定,是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工作的時間要求,而不是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