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布單位是勞動部,發布日期是1997-10-05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0-05
【生效日期】1997-10-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1997年10月5日)
安徽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勞仲字〔1997〕第38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已辦理港英入境許可證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職工獲批准出境定居要求辦理退休、退職或離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關於歸僑、僑眷職工獲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職費發放問題的解答意見》(〔78〕僑內字第512號)以及《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83〕僑政會字第007號)辦理。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按退休、退職辦理;對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按離職辦理。對沒有提出辦理退休、退職或離職手續要求的,則不能按照上述檔案執行,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應當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根據現行就業政策規定,對於僅獲得港英入境許可證的人員,不適用《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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